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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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MF-2008-006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出售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 居间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福 建 省 建 设 厅 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监制 2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 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 人)三方就存量房屋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即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 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签订本合同前,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 有权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所在地房地产 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

2、证书等证件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合同条款履行告知与解释说明义务。 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 经纪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佣金的 基准价格为不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 2.5%(买卖双方收费合计) ,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 20%,下浮不限, 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 五、对合同文本中“”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 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 以划“” 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 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 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 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

3、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不选择的内容, 用横线将其划去。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 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 3 出售人(卖方) :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居间人(居间方): 备案证书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 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

4、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居间事项 买卖双方委托居间方促成订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标 的为: 房产。 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 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 4 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存量房 买卖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 第二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 方看房;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 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 实意图(包括但不限 于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

5、并为卖方联 系合适的买方; 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6、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 实意图(包括但不限 于房价、付款方式等); 7、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 续、期限等事项提供 咨询服务; 8、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9、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10、 第三条 居间服务时间 5 居间服务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 式 确 定 : 1、居 间 方 提 供 的 居 间 服 务 自 接 受 买 卖 双 方 委 托 时 起 ,到 买 卖 双 方 签 定 关 于 上 述 房 产 存 量 房 买 卖 合 同 之 日 居 间 服 务 结 束 。 2、居

6、间 方 提 供 的 居 间 服 务 自 接 受 买 卖 双 方 委 托 时 起 ,至 居 间 服 务 结 束 。 第四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卖 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 2、买卖双方有权自行确定相关买卖内容。 3、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未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成立时 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4、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方告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 行税种、税率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种类。 5、买卖双方对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居间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6、 第五条 居间方权利义务 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

7、机 会或者提供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 2、居间方在促成存量房买卖合同订立时有权向买卖 6 双方要求支付佣金。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合同, 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 3、居间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据实告之居间方所知 的买卖双方提供的房地产信息。 4、居间方应告知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 税率。 5、居间方承诺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卖方或买方的私 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 佣金收取 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 合同时,向买方收 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向卖方收取佣金为 房产成交价格的

8、 %,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居 间人向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佣金基准价 格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格的 2.5%)。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 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居间方 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居间人应退还佣 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按 7 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划转。居间方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 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 , 账号为: 。 买卖双方约定,交易资金结算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 (1)买卖双方商定使用居间方提供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 帐户。 (2)买卖双方商定自行结算,签订交易结算自行划转声

9、明,供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居间方如有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私下串通等情况,损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利益 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居间方应退还佣金,并向利益受损方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买卖双方承诺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按时支付全额佣 金。否则,未支付方除向居间方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外,还须 向居间方承担为实现佣金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3、 第九条 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 ,如有与本合同不 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合同附件 8 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 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 份,一式 页,由买卖双方及居间方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不作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 记的依据。 卖方: 买方: 9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居间方: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注册号: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号: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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