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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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 充 分 利 用 校 外 人 才 资 源 , 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的结构, 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加强创新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以 “按 需 聘 用 、 保 证 质 量 、 合 约 管 理 、 权 责 分 明 、 分 类 管 理 、 注 重 实 效 ”为 基 本 原 则 , 建 立 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 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的 聘 用 与 管 理 , 现 根据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外聘及兼职教师的界定 1.外 聘 教 师 : 外 聘 教 师

2、 是 指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某 一 门 专 业 课 教 学 或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 有 较 强 实 践 能 力 或 较 高 教 学 水 平 , 并 能 在 时 间 上 配 合 学 校 的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的 校 外 行 业 专 家 、 企 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和 社 会 能 工 巧 匠 ( 纳 入 教研室教 师 编 制 ) 。 2.兼 职 教 师 : 兼 职 教 师 是 指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某 一 门 专 业 课 教 学 或 实 践 教 学 任 务 、 有 较 强 实 践 能 力 或 较 高 教 学 水 平 , 但

3、因 课 时 量 较 少 或 只 能 安 排 短 期 授 课 等 , 与 学 校 只 签 订 授 课 协 议 的 校 外 专 家 ( 不 纳 入 教研室教 师 编 制 ) 。 二、 聘用外聘(兼职)教师的总体要求 1.根据本专业师生比及专业建设的需要,缺口较大的 以聘用外聘教师为主,有缺口但不是很大的以聘用兼职教 师为主。 2.优 先 聘 用 具 有 较 高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丰 富 实 践 经 验 的 技 能 型 人 才 。 三、 外聘(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1.热 爱 教 育 事 业 , 组 织 纪 律 性 强 , 有 较 强 的 敬 业 精 神 , 有 责 任 心 , 作 风 正

4、 派 ,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 2.具 有 一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经 验 , 熟 悉 职 业 教 育 的 特 点 和 教 学 规 律 。 3.担 任 理 论 课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应 具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并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 担 任 实 践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应 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或 高 级 工 及 以 上 技 术 等 级 , 并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践 工 作 经

5、 验 ; 个 别 特 殊 行 业 条 件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 4.身 体 健 康 , 具 有 能 够 胜 任 所 承 担 课 程 的 体 质 , 能 坚 持 完 成 聘 期 规 定 的 教 学 教 研 等 任 务 。 5.原 则 上 男 性 不 超 过 65 岁 , 女 性 不 超 过 60 岁 , 特 别 优 秀 的 条 件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 四、 外聘(兼职)教师的岗位职责 1.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有 关 课 程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按 要 求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 提 供 教 学 大 纲 、 教 案 及 其 他 教 辅 资 料 , 认 真 组

6、织 课 堂 教 学 , 探 索 运 用 新 的 教 学 手 段 和 方 法 , 因 材 施 教 , 教 书 育 人 , 完 成 既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 “教 学 反 馈 ”成 绩 优 良 。 2.能 为 学 生 课 程 实 训 、 阶 段 实 习 、 就 业 实 习 、 社 会 实 践 创 造 条 件 , 提 供 具 体 而 专 业 的 指 导 , 帮 助 学 生 完 成 实 训 、 实 习 和 社 会 实 践 任 务 , 鉴 定 学 生 的 实 践 成 果 , 并 提 出 相 应 建 议 和 意 见 。 五、 聘期待遇 承 担 理 论 教 学 、 实 训 教 学 工 作 的 外 聘

7、( 兼 职 ) 教 师 , 由 教 务 处 按 照 实 际 课 时 发 放 报 酬 , 经 由 校 办 、 财 务 等 部 门 核 实 后 发 放 。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具 体 课 酬 标 准 如 下 : 1.担 任 理 论 课 教 学 任 务 高 级 职 称 的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 25 元 /课 时 , 中 级 职 称 22 元 /课 时 , 其 他 18 元 /课 时 。 2. 担 任 实 训 教 学 任 务 的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 原 则 上 按 照 主 班 750 元 , 副 班 450 元 支 付 , 对 学 校 有 特 殊 贡 献 的

8、 酌 情 给 予 考 虑 。 六、 聘用程序 1.各 教 研 室 在 学 期 结 束 前 , 根 据 教 学 实 际 提 出 下 学 期 所 需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人 数 、 专 业 和 条 件 要 求 , 经 教 务 处 、 主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 报 校 办 备 案 , 同 时 附 拟 聘 用 教 师 的 有 关 证 书 及 材 料 : ( 1) 身 份 证 、 学 历 、 学 位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技 术 等 级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复 印 件 ; ( 2) 个 人 业 绩 等 其 它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材 料 。 2.在 确 定

9、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的 人 选 时 , 需 由 校 办 、 教 务 处 联 合 针 对 该 岗 位 的 专 业 和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要 求 等 , 组 织 考 核 、 试 讲 等 招 聘 环 节 ,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3.校 办 将 拟 聘 人 选 报 学 校 研 究 审 批 , 并 与 审 批 同 意 聘 请 的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签 定 黄 山 东 华 技 工 学 校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协 议 书 。 七、 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 1.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由 教 务 处 和 各 聘 用 教 研 室 负 责 具 体 的

10、管 理 , 教 务 处 和 各 聘 用 教 研 室 要 及 时 向 外 聘 、 兼 职 教 师 提 供 拟 承 担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和 授 课 计 划 ; 同 时 要 组 织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学 习 学 校 教 学 环 节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2.聘 用 教 研 室 须 将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的 管 理 纳 入 学 校 统 一 的 教 学 、 教 研 管 理 工 作 中 ,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应 接 受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类 教 学 、 教 研 等 考 核 评 价 和 检 查 。 3.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要

11、遵 守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认 真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 若 违 反 学 校 的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 根 据 其 性 质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扣 发 课 时 酬 金 、 解 聘 等 处 理 。 4.每 学 期 聘 期 结 束 ,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要 向 聘 用 教 研 室 递 交 工 作 总 结 ,并 填 写 黄 山 东 华 技 工 学 校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工 作 情 况 考 核 表 , 聘 用 教 研 室 对 受 聘 教 师 的 工 作 效 果 做 出 全 面 评 价 ,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

12、 报 校 办 备 案 。 5.聘 用 教 研 室 对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依 据 聘 用 合 同 实 施 管 理 , 教 务 处 建 立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档 案 , 加 强 外 聘 ( 兼 职 ) 教 师 管 理 。 八、 聘用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1.聘 用 期 满 或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完 成 后 , 双 方 的 聘 用 协 议 自 动 解 除 。 2.在 聘 用 期 内 , 兼 职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学 校 可 以 解 聘 : ( 1) 因 个 人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的 ; ( 2) 触 犯 国 家 刑 律

13、 , 或 违 反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的 , 以 及 提 供 虚 假 的 个 人 资 料 及 相 关 证 明 , 伪 造 个 人 简 历 等 营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 ( 3) 有 违 反 师 德 师 风 行 为 , 影 响 恶 劣 不 能 为 人 师 表 的 ; ( 4) 出 现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的 , 如 因 教 学 事 故 造 成 学 生 伤 害 的 , 应 追 究 其 本 人 相 应 的 责 任 ; ( 5) 经 考 核 , 不 能 胜 任 教 学 工 作 的 。 3.因 个 人 理 由 提 出 不 再 聘 用 的 , 应 提 前 30 日 向 聘 用 教 研 处 提 出 申 请 ,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校 办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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