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书 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 68 号,该建筑物为框 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其场地全部 108 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 用于开办康域米店。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改变该建筑 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 生产负责。 (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申请人(指模): 日期: 村民小组意见: 村委会意见: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统一使用 A4 纸,一式一份(备案留底) 场地使用证明申请书 兹有位于大沥镇(街道)振兴路 68 号,该建筑物为框 架结构,共一层,建筑面积 108 平方米。其场地全部 108 平方米(具体使用面积)归黄德胜(执照申请人)使用, 用于开办康域米店。在经营过程中,本人不擅自改变该建筑 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并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 生产负责。 (本证明仅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作为场地证明文件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规划建设办 年 月 日 备注:统一使用 A4 纸,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 份备案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