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知识 讲座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女 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 护 第五十八条 规定: 国家 对 女 职 工和未成年工 实 行特殊 劳动 保 护 。未 成年工是指年 满 十六周 岁 未 满 十八周 岁 的 劳动 者 。 第五十九条 规定: 禁止安排女 职 工从事 矿 山井下、国家 规 定的第四 级 体力 劳动 强 度的 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 第六十条 规定: 不得安排女 职 工在 经 期从事高 处 、低温、冷水作 业 和国家 规 定的第三 级 体力 劳动 强 度的 劳动 。 第六十一条 规定: 不
2、得安排女 职 工在 怀 孕期 间 从事国家 规 定的第三 级 体力 劳动 强 度的 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 。 对怀 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 职 工,不得安排其延 长 工作 时间 和夜班 劳动 。 第六十二条 规定: 女 职 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 假。 。 第六十四条 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 规 定的第四 级 体力 劳动 强 度的 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 。 第六十五条 规定: 用人 单 位 应 当 对 未成年工定期 进 行健康 检查 。 第二十九条 规定: 劳动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 位不得依据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 规 定解
3、除 劳动 合同: (三)女 职 工在孕期、 产 期、哺乳期内的;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 9号令) 第四条 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 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 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 )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 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规定
4、: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 第十一条 规定: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 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 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 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四条规定: 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的文 明的劳动环境。 第五条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5、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九条规定: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 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 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 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 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 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 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 1 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 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60天,休假期 间
6、,其工资不得低于 80%。 第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 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 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 80%。 第十三条规定: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 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 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一)女职工在 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 ;女职工在 40人以上、 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 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 自用冲洗用具。(
7、二)有 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 哺乳室。(三)有 20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 第十五条规定: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 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 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 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 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六条规定: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 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 二、特殊保护是妇女生理特点的需要 1、女工在身体结构及其他系统方面的特殊
8、性 女职工对重体力劳动的适应能力不如男职工,当进行同等 强度的体力劳动时,女工的机体的负担较男子大。男女最大的 差别是生殖器官和生殖腺的结构和菌能不同。过重或不合理的 劳动将给予不良的机体影响。 2、女职工有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 胎儿在母体内需要吸收母体的营养而成长。母体在外界的 一切活动,直接影响着胎儿的正常发育,女工从事过重的劳动 或压迫腹部的作业如蹲位、抱物、弯腰作业,长时间立位、坐 位、震动作业等可使女工早产、流产或胎儿畸形。女工接触毒 物(铅、汞、苯、甲苯等)时,毒物可以通过胎盘、乳汁、唾 液、食品等传递给胎儿、婴儿致中毒、畸形或死亡,直接影响 胎、婴儿、幼儿的发育和健康成长。 因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否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 长,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 3、对女职工健康有特殊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有: 负重作业、重体力劳动、不良体位(立位、蹲位、坐位) 、电离辐射( X线等)、噪声震动、高温、低温及生产性毒物。 女工在从事上述有害作业的劳动过程中,必须给予特殊的 保护,否则将会影响女工的安全、健康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