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 本标准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控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危害 而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适用区域的划定 “特殊住宅区” 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 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 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 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单位:等效声级 () - 适 用 区 间 昼 间 夜 间- - 特殊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 一类混合区 商业中心区、二类混合区 工业集中区 交通干
2、线道路两侧 - - “商业中心” 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工业集中区” 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是指车流量每小时一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本标准 “适用区域” 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 (如风机、 排气 噪声) 。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如短促鸣笛声) 。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 本标准值为户外允许噪声级。 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一 米,传声器高于地面一点二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 (例如窗外一米处) 。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 10dBA。 本标准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 CBH 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中的指定地点环境噪声监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2 附加说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