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 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知识 产权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增强核心竞 争能力,按照“三层 、三类” 的企业工作框架,市知 识产权局决 定开展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认定工作。认定工作以激励示范 单位专利创造、促进有效运用、增强市场保护能力、提高科 学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 升我市专利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综合能力,在全 市企业中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为今后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打好基础。 一、 示范周期 示范工作自认定示范单
2、位名单发布之日开始,示范周期 为 3 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利示范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及内资控股的独立法人单 位; (二)申报专利示范的单位须为我市市级专利试点单位, 连续两年年度试点工作考核合格,达到市级试点单位“五有、 五会” 等基本要求; (三)申报专利示范的单位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明确 主管领导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有专利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 人员,单位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 计划; (四)申报专利示范的单位具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具备开展专利示范工作的科技研发、资金投入及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专利申请量、授权
3、量、有 效量、实施率等主要专利工作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五)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良好,尊重自主创新和知 识产权保护,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六)已经是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单位,经申报可 直接认定为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三、示范期间的工作内容 申请认定的专利示范单位在示范期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专利“五个一 ”工作,提高工作能力 示范单位要通过开展单位专利“五个一” 等重要工作,提 高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即设立一个专利管理机构, 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一套成熟的专利管理制度, 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一个专利信息数据库,提高专 利预警分析能力;完成一个专利申请
4、布局群,打造自主知识 产权核心产品;设置一面专利展示墙,推进尊重知识产权的 企业文化。 (二)积极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提升单位综合竞争能力 示范单位要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在提高单位 专利工作意识及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得 以落实。通过制定并实施专利申请布局战略,建立关键技术 和主导产品的专利保护群;实施专利技术运用和拓展专利产 品市场战略,不断增加经济效益;实施加强专利产品保护战 略,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建立企业专业数据库,提高 企业专利预警能力;实施科学管理战略,完善单位内部工作 机制,提高专利整体工作水平。 (三)加大专利工作资金投入,抓好重点工作落实 示范单位
5、要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专利工作投入,进 一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要在全部新产品 和核心技术上形成完善的专利布局,将专利工作纳入到人员 职称评定(或资格认定)、劳动奖酬和产品的研发立项、生产 和销售等重要工作环节中。在年度专利工作投入、专利产品 销售收入、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量和有效量等重要指标 处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 15%以上的增长速度。 (四) 提高专利运用水平,发挥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 示范单位要将专利运用与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投 融资等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经济 效益,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转让或许可、作价入股和扩大 专利产品市场占有率等形式,
6、提高专利运用水平。 (五)在我市行业中发挥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示范单位专利工作能力和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 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示范期间应在本领域的技术创新、标准 制定、市场分配和行业发展等工作中积极争取话语权;通过 定期举办行业信息交流会、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和推动行业专 利战略(产业)联盟建设等形式的活动,扩大行业内影响,引 领行业专利工作进步。 四、考核验收 为推进专利示范工作顺利实施,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 示范单位的服务和工作考核: (一)建立示范年度检查工作机制 在示范期间,通过对示范单位申报的工作计划和签订的 工作任务合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示范工作的年度检查。检 查结果将作为对示范单
7、位给予支持的依据。 (二)建立示范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示范周期结束,市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对示范单位考核验 收。验收通过,可升级申报天津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经验收 达不到示范单位要求的,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及相关支持政策。 因示范单位涉及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等特殊情况,市知识产权 局可取消示范单位称号。 五、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报方式 按照属地或行业管理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 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区县知识产权局或行业 集团公司审查,经确认推荐盖章后,报市知识产权局。 各中央驻津院所、局级以上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可通过 区县申报,也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 报 天 津 市 专 利 示
8、 范 单 位 应 填 写 “天 津 市 专 利 示 范 单 位 申 报 书 ”,“申 报 书 ”一 式 五 份 ,并 附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统 一 上 报 。 各单位申报时,应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用 A4 纸打印 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申报材料后,业务部门提出初审 意见,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六、扶持政策 (一)对专利示范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市、区(行业)两级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给予资金支持,其资助额度原 则上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实施、专利创造成效、专利运用 水平和专利工作进步情况等工作挂钩,按照示范工作合同确 定的工作任务,经年度考核通
9、过后,以专项工作补贴、专利 质押贷款贴息等形式拨付; (二)对专利示范单位给予专业服务支持。示范期间,借 助我市知识产权专家服务队、专利数据库等优势资源,优先 提供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数据库制作、专利文献检索、专利 质押、维权保护、人才培养、参加国家局组织的培训等方面 的专业服务; (三)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宣传引导。对认定后的示范单位 颁发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牌匾和证书,并在国家和我市主要 新闻媒体上进行企业风采展示和专利产品专题宣传; (四)优先支持示范单位获得各项扶持政策。优先推荐示 范单位参评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优先推荐示范单位 列入我市科技计划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示范单 位获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