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 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51 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 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 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 微利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或 80 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或 10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四条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减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含 6 万元),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 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3、的余额。 第六条 从业人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 业形成实际任职和雇佣劳动 关系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 第七条 资产总额,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年末资产总额平均值 计算确定。 第八条 国家禁止或限制行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发改委第 9 号令)执行。国家以后有新规定颁布,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有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期; (三)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和其他行业并存的混合型企业,按照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营业 务确定。 第十一条 小型微利
4、企业认定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企业在预缴申报 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 业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以下 资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当期或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企业当期或上一年度支付全部职工工资表;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认 定,需提供连续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会计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的其 他资料。 第十四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在预缴申 报时,
5、暂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 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纳税人和主管地税机关均应根据当年企业有关指标进行复核,符合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的,按优惠规定汇算清 缴年度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按 25法定税率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对月(季)度已按优惠税率预缴申报 的,应补缴 已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 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 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每一年度重新认 定小型微利
6、企业。纳税人生 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应 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并按规定税率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进行复核或税收 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应 追征企业少缴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 建立健全台账管理,详细登 记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 并按月(季)将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免情况及时纳入减免税分类 统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 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08 5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