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 宪 法 -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主讲 教 师 : 焦洪昌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本章是重点章,涉及两个指定法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首先应指出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理论依据是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 “一国两 制”的主要内容可以出多项选择题,包括四个方面:坚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 完整,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原有的三个制度不变(即社会经济制度、生 活方式、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注意没有司法机关。香港、澳门原有的法治主要依靠司法来维系,
2、在香港尚有一些本港 华人参与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澳门本地华人很少能够进入公共权力运作之中,实际上港澳 法律的本地化主要是人员的本地化,没写司法机关的本地化是因为培养法官很复杂;要求 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就是为了将政权交给他们,看他们怎样来管。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 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 定。 ”二是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 这是特别行政区的两个依据,有时设干扰项时将两个基本法和两个联合声明摆进题肢,应 注意鉴别。 第二节 特
3、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其主要内容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是我国 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 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通过逐步缩小外延、增加内涵阐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地位。特别行政区是一级地方政权,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大陆地方政权至少是两级 (如直辖市) 、省一般是四级。而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如香港的街坊会 不是政权机构。 中央管理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 交事务;二是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国防事务主要是通过在特别行政区驻军来实现; 三是任命行
4、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官员是一项实权,包含着否决权;四是决定特别行政 区进入战争状态;五是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国防和外交是国家主权的最主要的特 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 征。基本法解释权是中央和地方的共有权力,分为两块:基本法解释权的所有权属于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授权特别行政区进行解释。关于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解释基本法又可分 为两个层次:一是特别行政区完全自治范围内的事自行解释,中央不管;二是特别行政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如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主权行为 等)也可解释,但在作出终局判决前,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对以前 没有拘束力、对以后要发生效力
5、) 。比如近年香港终审法院判的“无证儿童案”和“焚烧国 旗案” ,这两个案子均涉及到基本法的解释权,实际上基本法关于解释权的问题仍然有些未 能说清楚,在法律具体操作时就会产生争议。基本法的修改权这里提一个知识点,两部基 本法均规定基本法只有一个机构有权修改,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陆的法治一般说凡是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均有权修改,但不能跟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两部基本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这两部基本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人大常委会在人大 闭会期间无权修改,只有全国人大才可以修改,所以有人说修改基本法的程序有点像修宪。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内容即“四大权”:行政管理权,立法
6、权,独立的司法权 和终审权。注意特别行政区虽然享有终审权,但对某些案件没有管辖权,比如对国防、外 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乃至终审法院均无权管 辖。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包括四个方面,即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行政与立法 互相配合,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比如问香港、澳门实行的是不是三权分立?港、澳跟西 方三权分立不太一样,它们政治体制的特点首先是行政主导型的,而三权分立是立法、行 政、司法三权之间平行,不存在哪个权高于另外两个权的问题。以香港为例,原来实行的 是殖民统治的总督制,英王派总督去管理香港,总督代表国王掌握行政权;香港回归后政 治体制有了一些变化,但核
7、心还是强调行政主导型的,政府在三权里地位比较突出。立法 一块变了,原来立法权也在总督,当时的立法会只是一些咨询机构,现在的立法会成了实 权机构,能够跟行政机关有一些配合和牵制,司法独立这一块基本没变。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结构里有几个知识点:首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 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具有双重角色,打个比方,有点像美国的总统,总统在美国政治体制 里面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或代表, 又是其政府的领导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在香港和澳门大多一样,有一些差别。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为五个条件:年满 40 周岁,在香港居住满 20 年,香港永
8、久 居民,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行政长官的前四个任职资格要求与香港一样,但 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为香港制定基本法时本来也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只是 因为末代港督彭定康当时大搞居英权计划,让 22.5 万的香港各界精英持英国本土护照,中 方作为对策才增加了这一限制,从而挫败了彭定康的图谋。澳门回归没有这些周折,中方 也就未设如此限制。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香港主要是三司及各局、处、署,三司是最核心部分, 即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律政司同大陆的司法部不一样,它更像大陆的检察院,香港 的刑事检控权由律政司掌握;澳门政府由司、局、厅、处组成,它有检察院。 立法会这个知识点,注意香港
9、和澳门立法会的议员任职资格的区别,在香港有三 法村法村 下载下载 个限制:在外国无居留权,永久居民,中国公民;澳门只有一个条件,即澳门的永久性居 民即可。 司法机关这个知识点,香港的法院系统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 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澳门法院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这 是两个法系的法院设置,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澳门设了一个行政 法院以有别于普通法院;港澳回归后法院系统最大的变化就是各自增设了终审法院,原来 两地无终审权,香港案件要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来裁判,澳门案件要上诉到葡萄 牙的最高法院,现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有了终审权,他们的
10、司法同中央的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基本没有关系。港大陈弘毅教授曾提出,终审权到底属于自治权还是主权?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包括四部分:基本法,被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 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被继续采用的法律在香港和澳 门不大一样,香港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澳门继续采用的原有法律包括: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香港实施的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注意普通法、衡平法都是英国法的概念,实质上是 判例法。香港司法机关没有本地化的要求。 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指两个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知识点在于 这些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是备案?注意是备案,即事后审查,并且这种备案同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又有不同。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 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然而一旦发回该法 律就失效了。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主要是体现“一国”要求的法律,国旗法、 国徽法、国籍法当然是,关于国家主权的如国防、外交方面的立法也适用于香港。至于宪 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以及区域法的冲突问题,主要涉及到理论上的探讨,不加详述。 本部分由法村会员 yeye 排版制作,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