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家港市 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我市居住证制度,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 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机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63号)、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 2013179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 2014 138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
2、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 不断 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为促进经济创新发展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奠定坚实基础。 二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法办事。 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同频共振,实现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现行人口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坚持统筹推进 。 不断完善配套政策,以深化居 住证制度带动提高全市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提供能力,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 2 (三)坚持以人为本 。 按照人性化、便民化的要求,坚持管理服
3、务的有机结合,积极为广大新市民提供服务和便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让新市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 四 )着力提升素质。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市场机制和思想引导、文化浸润、人文关怀、自助互助等多种手段,着力提升广大新市民的思想、道德、法 治 、技能和文化五大素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新市民有用人才。 三 、居住证申领 (一)居住证概念。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二)居住证申领 条件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 我市居住 并办理暂住登记 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
4、、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提交相关证明可以到 我市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申领 居住证。 ( 1) 合法稳定就业: 满足以下 条件 之一 :一是在 我市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 ; 二是与 我市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 ; 三是在 我市 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半年 及以上 ; 四是 在 我市 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 ; 五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 2) 合法稳定住所: 满 足以 下 条件 之一 :一是在 我市 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购房屋;二是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 我市 用工单位
5、集体宿舍;三是 居3 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已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出租登记的 我市 居住出租房屋 。 ( 3) 连续就读:在 我市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公民在我市租住于以下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住所的场所,一律不予办 理居住证:各类车棚、车库、违法建筑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建筑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场所,或者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居住场所。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15个工作 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6、,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 、居住证管理 (一)居住证发换。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 我市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二)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 签注 1 次。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 连续居住的,应当在每满 1 年之日前 1 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 我市 公安派出所或者 受理机构 办理签注手续。逾 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
7、 我市 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4 (三)居住证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持本人居住证和居 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 (四)居住证代理。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 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五)居住证收费。 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 免收证件工本费 , 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五、居住证使用 居住证持有人在享受公共服务机构
8、提供的公共服务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 ,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服务便利。居住证持有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 我市 居住期间可以享有下列服务及便利: (一)教育服务。 适龄儿童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办理新市民积分,由教育部门与各乡镇统筹安排就读。符合就读要求的,对应学段可连续就读,升入另一学段,凭居住证与积分另行申请学位。在我市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 3 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我市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5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适龄妇女免费 “两癌 ”筛查 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四)计划生育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免费享受图书馆阅览、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陈列 展览、 艺术馆艺术 公益 培训、科技馆科普和 免费或低收费
10、享受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 。 (六) 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 我市 居民同等 待遇 。 (七)社会保险服务。 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享受我市新市民意外保险、新市民临时救助。 (八)住房保障服务。 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按照我市住房保障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九)人才优待服务。 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 我市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 (
11、 十)老年人、残疾人优待。 按照规定享受与 我市 老年 人、残疾人同等的优待 。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享受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6 化馆、老年体育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已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文化免费服务,公园、旅游景点应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十一)国家和本 省、市 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 居住证持有人在 我市 享受下列便利: (一) 有合法有效居住证的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 在 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以下因私出入境证件: 1普通护照; 2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3往来台
12、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 (二)在 公安 机关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 证 。 (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 (四)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五)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 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 (七)居住证持有人符合 本市 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 我市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六 、居住证制度的执行及工作职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的申领
13、、制作、发放、使用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除本意见有具体明确规定外,一律按照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开展居住证制度相关职能工作。 ( 一 ) 公安局负责居住证 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 负责核查居住出租房屋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规定。 ( 二 ) 市 发改委 负责做好收费项目的审批工作 。 ( 三 ) 市财政局 负责将实施居住证制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 ( 四 ) 市监察 委员会 负责对深入开展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廉政检查和效能检查。 ( 五 ) 市 民政 局 负责 为在我市居住一定
14、年限的 低收入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居住证持有人提供 困难救助 等工作 。 (六)市教育局与各乡镇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按照积分管理办法,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居住权 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各学校提供的学额数量,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实现与常住人口居民子女同等入学。 (七)市人社局负责为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险等工作。 ( 八 ) 市房管中心负责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逐步将合法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员通过工作单位或企业统一承租的形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等工作。 ( 九 ) 市卫计委 负责将居住证持有人
15、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并做好居住证持有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 8 ( 十 ) 司法局 负责做好推进法制宣传、法律 服务和法律援助进社区等工作 。 ( 十一 )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全市各级政府和 各部门要强化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落实,统筹协调推进居住证制度各项工作。要建立完善协同配合机制、
16、综合服务管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和情况反馈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的各项 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协作配合。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认真梳理并对外公布本部门落实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细化措施、所需材料、受理流程、办事程序等,并定期通报居住证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兑现情况, 增强 居住证持有人 的 获得感、融入感。居住证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我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我市社会事务,相关单位部门不得拒绝。各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 至少每
17、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得到落实,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9 ( 三 )主动宣传引导 ,提升政策知晓面 。 居住证制度政策性强,社会关注 度高,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广泛宣传意见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 、 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和本意见精神,合理引导群众 预期,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和功能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及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和
18、申领居住证,为深入推进我市居住证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强化督查,健全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考评机制,把居住证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综治和效能的考评内容,推动居住证制度的顺利、高效实施。各单位兑现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情况应纳入综治责任制检查考评的内容,加大对居住证办理以及相关政策待遇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不按时序进度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和因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居住证持有人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不能兑现落实到位的,视情在年度绩效考评中扣分。纪检监察部门对实施居住证制度中出现违纪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