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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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埔环罚字2019 07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广州谷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向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96190879K 地址: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经济区九岭路 8 号 102 房 广州谷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6 月在广州市萝岗区 永和经济区九岭路 8 号 102 房建设通用设备制造项目并投入生 产,现经营状况正常。上述项目主要工艺流程为金属材料机加 工装配,项目配有加工中心 1 台、数控机床 4 台、普通车床 2 台、铣床 4 台、钻床 1 台、线切割机 1 台。该项目需配套环保设施 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

2、 延续至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 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环罚 告字 2019095 号,并于 2019 年 5 月 8 日送达。应当事人申请,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认为对其 作出行政处罚不合理,理由如下:1.当事人项目所在地区域是合 法规划的工业区,业主广州禹淂机械有限公司在建厂房时有做环 境评估(未提交证明材料);2.当事人根据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 完成了职业卫生评估报告、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等;3.当事人认为 其生产过程中无

3、废水、废气、辐射产生,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1998 年)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仅需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4.当事人认为其没有产生环境污染,故不需要建设配套环 境保护设施。经研究,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项目是通用设备 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报批 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当事人厂房业主建 设厂房属于另一建设单位实施另一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如有)与当事人经营的项目无关。当事人应当对其自身经营的 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验收。综上,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不 予采纳。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版)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一、责令停止通用设备制造项目的生产或使用; 二、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市非 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 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 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区分局 201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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