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请仔细阅读本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和以下说明后填写 说明: 一、关于留学期限的填写和执行 乙方应按照广西教育厅录取通知书中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 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二、保证人条件、担保办法等按照司法部公证司和国家留学基金 管理委员会关于担保问题的通知(97 司 公字 018 号)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 四、本协议书的条款由广西教育厅负责解释。 五、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 69 号 1807 室,邮编: 530021 联系人:吕青 Email:jl 联系电话:0771-5815240 传真:0771-5815243 甲方:广
2、西教育厅委托的留学人员工作单位 单位:广西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鲁原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 22 号 电话:0771-5342032 乙方: (留学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丙方: (乙方国内第一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乙方国内第二经济保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
3、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广西教育厅资助和支持 乙方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广西教育厅为满足广西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乙方享受广西地方财政资助经费,按广西教育 厅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或地区)留学,期限为 个月。资助 包括:1、出国和按协议规定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的国际机票(或 火车票);2、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生活的费用。3、资助内容、 标准及数额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留学专业,即 和乙方的留学 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 对乙方的出国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咨询和服 务。 2
4、 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 乙方在批准的留学时间内,仍作为单位职工并享受按国家规 定的政治及工资、福利待遇。在此期间,如遇职称评定或工资调整, 按有关文件办理; 4 委托中国驻乙方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管理乙方在国外期间 的有关事务,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 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专业和计划,并保证按第一条 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在甲方工作至少两年。在规定的回国工作 两年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如因公出国,需经所在 单位和广西教育厅正式同意,否则,甲方和广西教育厅将按违约追究 乙方的经济责任。 2 未经甲方和广西教育厅同意,不得更改本
5、协议确定的留学国 别、身份和留学计划。 3 保证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 馆报到, 并于一个月内将 Email、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甲方和广西教育厅;此后每三个月书面向甲方和广西教育厅报告留 学情况。 4 在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 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5 保证在规定的留学期限满后按期回国服务,如需延长在国外 学习期限 3 个月以上的,须报甲方和广西教育厅批准。未经允许时间 超过规定的回国时间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回国旅费自理。 6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回国,且提前回国时间比原留学计划 早一个月以
6、上的,需报经甲方和广西教育厅批准,回国后留学人员应 退回该时段资助费用。 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 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1 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研究计划或从事协 议规定以外的工作,广西教育厅经核实将停发其资助费用,并要求其 偿还已领取的全部费用和按第一条和第三条确定的全部资助费用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留学情况报告,经甲方和广西教育厅 催索后 20 天内乙方仍不提交留学情况报告的,甲方和广西教育厅有 权停发其资助,并按甲方和广西教育厅的规定酌情处理。 3 乙方不按本
7、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应在甲方和广西 教育厅要求的期限内偿付出国留学的全部费用及约定的全部资助费用 的 30%违约金。乙方如不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甲方和广西教 育厅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确定丙方 为乙方的保证人。丙方同意认真协助甲方督促乙方履行协议并按期回 国工作。 1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将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2 丙方同意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六条规定 的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丙方第一 保证人愿以 工资收入 作为担保条件,丙方第二保证人愿以 工资收 入 作为担保条件。丙方第一保
8、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 时,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乙方追偿。 3 在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留学期满前,如丙方因故需要变更主 体,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和广西教育厅,经甲方和广西教育厅同意 后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应由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赔偿费、违 约金,用人民币或自由外汇支付;非货币性财产,应由资产评估机构 按现行重置价折算成人民币;自由外汇与人民币汇率按违约确定之日 中国银行公布的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八条 在乙方不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和广西教育 厅有权决定将本协议的副本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本协议 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有负有履行本 协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丙方保证 人各一份,广西教育厅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单位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第一保证人(签字) 丙方第二保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地点: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