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环发 201197 号)和湖北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3-2015 年,从省级环保能力建设资金中,按年度安排一部分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对按期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奖励。 第三条 奖励 对象是各市(州)及县(区)环境监察机构。 第四条 奖励标准根据湖北省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时间分别予以确定: (一)对 20
2、13 2014 年按要求达标的市(州)环境监察支队奖励资金 80 万元,其中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环境监察支队及漳河水库环境监察支队奖励资金 60 万元。 (二)对 2013 2015 年按要求达标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奖励资金 35 万元,其中对享受贫困县及西部政策的环境监察大队奖励资金 45 万元。 第五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及时制定本年度达标计划,积极落实达标验收工作,并向省环保厅提交验收申请(含自评分数表)。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或环境监察业务工作。 第七条 自 2013 年起,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市、县级环境主管部门,
3、应与省环保厅签订达标承诺书,明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达标时限等内容。对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市、县,不再另行安排省级以奖代补资金。 第八条 对未按期、按标准、按质量要求达标的单位予以罚戒(通报批评、约谈、暂缓暂停相关支持)。 第九条 省环保厅将环 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对地方环境主管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为年度建设任务及达标要求等。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表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 准 第一部分:队伍建设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备 注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机构与人员 1
4、机构 经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发文批准的独立机构;机构名称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 2002 100号文件规定或为环境监 察(分)局;组织健全,正式运行。 2 人员规模 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源数量分布及检查频次要求等因素,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分别不少于 50 人、 40人、 30 人,直辖市本级不少于 60 人,东、中、西部 100 万人口以上城市本级分别不少于 50人、 45 人、 40 人,东、中、西部 50-100 万人口中等地市本级不少于 40 人、 35 人、 30 人,其余不少于 20 人。 3 人员管理 人员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 4 人员学历(大
5、 专以上) 95% 90% 85% 不含工勤人员 5 环保相关专业人员 35% 30% 25% 6 执法人员培训率 100% 95% 90% 指环境监察岗位培训率 7 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率 100% 95% 90% 指持“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8 职能到位 基本职能按环境保护部规定的职能能够到位。 基础 工作 9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制度健全、遵守和实施。 10 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程序完整合理,操作简单实用,执行规范有序。 11 执行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按有关文件要求报送。 基础 工作 12 政务公开制度 按 5 项公 开要求公开。 13 档案管理工作 填写工整规范,资料齐全完整。
6、 类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备 注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经费 保障 14 基本支出 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等 15 执法经费 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含执法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部分:装备建设 类 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标配 /选配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交通工具 1 执法车辆 1 辆 /2人(省级至少 3 辆越野车) 1 辆 /3 人 1 辆 /4 人 标配 2 车载 GPS 卫星定位仪 每车 1 台 3 多通道 卫星通讯执法指挥车 满足工作需要 选配 4 车载通讯设备 满足工作需要 5 车载办公设备 满足
7、工作需要 6 车载样品保存设备 满足工作需要 7 车载电台 满足工作需要 8 环境监察执法船 满足工作需要 9 无人驾驶航拍飞机 满足工作需要 取证设备 10 摄像机 1 部 /2 人 1 部 /3 人 1 部 /4 人 标配 11 照相机 1 部 /2 人 1 部 /3 人 1 部 /4 人 12 录音设备 1 部 /2 人 1 部 /3 人 1 部 /4 人 取证设备 13 影像设备(电视机和 DVD 机等) 3 套 2 套 2 套 标配 类 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标配 /选配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14 手持 GPS 定位仪 3 部 2 部 1 部 15 测距仪 3
8、 部 2 部 1 部 16 流量计 3 部 2 部 1 部 17 酸度计 4 部 3 部 2 部 18 声级计 1 部 /3 人 1 部 /5 人 1 部 /8 人 19 采样设备 5 套 4 套 3 套 20 勤务随录机 5 台 4 台 3 台 21 烟气污染物快速测定仪 满足工作需要 选配 22 个人防护设备 满足工作需要 23 暗管探测仪 满足工作需要 24 水质快速测定仪 满足工作需要 25 烟气黑度仪 满足工作需要 26 粉尘快速测定仪 满足工作需要 27 冰心钻 满足工作需要 28 溶解氧仪 满足工作需要 29 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仪 满足工作需要 选配 30 管道探测仪 满足工作需
9、要 通讯工具 31 固定电话 1 部 /2 人 1 部 /3 人 1 部 /4 人 标配 32 传真机 每间办公室 1 台 办公设备 33 台式计算机 1 台 /人 34 打印机 10 台 8 台 5 台 办公设备 35 便携式打印机 5 台 3 台 2 台 标配 类 别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标配 /选配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36 笔记本电脑 1 台 /2 人 1 台 /3 人 1 台 /5 人 37 复印机 1 台 信息化 设备 38 排污收费管理系统 1 套 标配 39 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 系统 1 套 移动执法工具箱:每车 1 套和 /或 手持 PDA :
10、1 台 /人 40 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 1 个 41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1 套 42 卫星遥感图片 满足工作需要 选配 第三部分:业务用房 序号 指 标 内 容 建 设 标 准 备 注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1 办公用房 人均不少于 12m2 人均不少于 10m2 人均不少于 8m2 均为使 用面积 2 执法接待室 不低于 70m2 不低于 60m2 不低于 50m2 3 取证设备间 不低于 50m2,内设小型操作间 4 样品室 不低于 30m2 5 档案室 不低于 80m2 6 排污申报受理厅 不低于 80m2,包括受理区和申报区 7 12369 环保热线投诉受理夜间值班室 2 间,
11、 20m2/间 8 车位面积 30m2/辆 9 污染源监控中心用房 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划(环函 2007 241 号)规定执行。 备注: 1.硬件装备包括标配和选配。标配属于必 配的装备,除信息化设备外其他均为最低建设指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部分选配列入标配,也可增加选配内容。 2.该标准中按照人员数量配备的项目,其人员基数指的是执法人员数量(不含正式编制的后勤和工勤人员)。例如,执法车辆 1 辆 /2 人,即为每 2 名执法人员配备 1辆执法车。 3.第一部分 5 项“环保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大气科学、给水排
12、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管 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以及其他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4.第二部分 2 项“车载 GPS 卫星定位仪”应具有导航和轨迹定位功能。 5.第二部分 19 项“采样设备”包括:符合环境监测规范的水质采样设备、大气采样设备和土壤采样设备等。 6.第二部分 20 项“勤务随录机”为具有录像、拍照和 /或录音等功能的取证设备。 7.第二部分 22 项“个人防护设备”:分为重型防护设备和轻型防护设备。重型个人防护设备应包括重型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
13、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筒靴、耐酸手套和放射性个人剂量 报警仪;轻型个人防护设备,应包括轻型防护服、防毒面具、救生衣、防酸长筒靴、耐酸手套。 8.第二部分 39 项“环境执法管理及移动执法系统”包括:“移动执法终端”支持平台、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操作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地理信息系统软件、遥感软件等。“移动执法系统”具有照相、摄像、录音、视频通话、 GPS 定位与导航、法律法规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查询等功能,可实现与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平台音频、视频同步双向传输,并具有现场执法和任务管理等功能。“移动执法系统”配套终端主要包括移动执法工具箱(内有上网本、 3G 上网卡、 便携式打印机、数码摄像机、扫描棒、录音笔等)和 /或手持 PDA。“移动执法系统”地市级以上为标配,县区级为选配,并可自行选择配备移动执法工具箱或手持 PDA,也可两者都配备。 9.第二部分 40 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包括: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以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 10.第二部分 41 项“ 12369 环保举报热线”若已在应急或其他机构配备的不再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