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做外贸吗?那么报关,清关,结关。你了解多少了?这篇文章会详细的介绍它们的概念,使用说明及一些技巧方面的知识,希望给外贸 朋友一些帮助,同时实惠网外贸论坛( )给外贸新手丰富的外贸经验,推荐大家一个外贸平台 SFYH( )新版上线,功能更强大,更安全。 外贸知识:报关、清关、结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 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 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
2、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 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 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 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至于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请查阅“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 报关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进出口商向海关报关时,需提交以下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
3、一式二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 三份;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出口报关 时可准予免交。 3、陆运单、空运单和海运进口的提货单及海运出口的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贡,凭此提货或 装运货物。 4、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5、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将核销
4、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 单的右上角处。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交验贸易合同、货物产地证书等。 7、其它有关单证。包括: (1)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免税的货物,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 (2)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 “登记手册“。 对报关期限的规定 报关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问。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
5、 15 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 15 天。此 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15 天,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 15 天。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 0.5,起征点为人民币 10 元,不足者不征。 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 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 知书。
6、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 产和使用。 欢迎加入外贸交流 QQ 群: 112301572 与更多外贸人互相讨论, 免费外贸 b2b 平台-实惠网( )全新改版上线,整合了 seo 策略,融入在线下单功能,支持博客 口碑营销,嵌入 yahoo im、msn 在想沟通。为广大外贸厂商量身定做的一站式电子商务营销解决方案,同时完善的 电子商务导购流程,亦可使国外厂商更好的了解您企业的商品,是传统外贸企业涉足电子商务领域的必备平台。最重 要的是现在平台注册是完全免费的。 大量外贸技术性文章尽在外贸博客:( ) 怎样
7、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物与报 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出 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海 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同意。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
8、样,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另外,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 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 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
9、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 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 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申报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进出口必须向海关申报 首先谈一下进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 15 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
10、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申报应备文件及申报地点,进口货物申报时,应填写一式两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以下单证:(1)许可证;(2)提货单; (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根据规定,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3、海关审核单证。海关在接受报关后,首先要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对报关单进行编号登记,并批注接受申报的日期;其次对交革的单 证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核,如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和更正。 下面再谈一下出口货物的申报: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
11、海关申报。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 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有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海关在接受报 关后,同样也需对各项单证予以签收和审核。 3、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供两单两票,即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单和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 购进发票;有权退税的企业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出口创汇任务的外贸公司,工业企业受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也 准予退税。 如何进行
12、关税的征收与退补 关税征收的过程是税则归类、税率运用、价格审定及税额计算的过程。进出口关税的计算方法是: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出口关税 税率。进出口货物的到、离岸价格是以外币计算的,应由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中同价,折成人民币。 按照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也 是法定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八天起至缴清税 款日上,按日征收税款总额的 1的滞纳金;对超过三个月仍来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
13、时, 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纳税人存款内扣除。 关税的退补分补征、追征和退税三种情况: 1、补征。是指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 税义务人补征。 2、追征。是指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3、退税。是指海关多征的税款,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退税时,应做到退税依据确实,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纳税单位应填写退税申请,连同原来税款缴纳书及其他必要证件,送经 原征税海关核实,并签署意见,注明退税理由和退税金额。单位退税
14、,一律转帐退付,不退现金。办理退税手续,除海关原因退税外, 由纳税单位向海关交纳 50 元人民币手续费。 我国的报关注册登记制度 报关是指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提出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过程。向海关报关的人或单 位称之为报关人。需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了上述手续 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的报关手续,企事业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应经过海关培训、考核; 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单位,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根据规定,除代办报关手续的国际运输企业和外轮代理公
15、司以及专营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单位如直接向海 关办理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公司及子公司和所属省市的台区级分公司以及经批准有外贸权的支公司。 2、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5、免税品公司,外汇、侨汇商店。 6、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7、成套设备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8、其它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申请: (1
16、)被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押金五百元人民币和工本手续费。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 名章和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档,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否则海关不予 接受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 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
17、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 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 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 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 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至于如何报关、结关和清关,请查阅“怎样进行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和放行“
18、进出口报关综述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 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 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 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
19、。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 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 门批准开业的证
20、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 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 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
21、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 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 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
22、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 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 14 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 15 天;转关运输 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 15 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 15 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 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 0.5%,起征点为人民币 10 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
23、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 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 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 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
24、。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 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 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 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 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
25、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 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 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 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 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
26、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 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 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 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 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
27、模式为“先报验,后 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 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 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实施进出口 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 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
28、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 正式启用出入境 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 2000 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 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
29、关凭商检 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 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 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 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
30、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 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 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 或修
31、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 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 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 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
32、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 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商品检验体现不同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品质管制。通过这种管制,从而在出 口商品生产、销售和进口商品按既定条件采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 检验的工作程序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 4 个环节:接受报验、
33、抽样、检验和签发证书。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 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 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 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 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
34、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 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 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 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 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 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 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国际贸易术语简解
35、 E 组(发货)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 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 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 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
36、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 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 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 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 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 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
37、,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 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 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 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
38、定;审查批准法 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 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 行监督。 (7)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 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 术情报。 (10)垂直
39、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 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目前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施细则。 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
40、国计量法规 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 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 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 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 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
41、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 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 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 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 1956 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 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 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 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
42、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 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 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 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 SGS)。 怎样正确缮制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
43、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 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 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 XYZ LINE 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 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 XYZ LINE 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 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 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
44、)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 或 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 签署人的身份,如 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或 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45、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 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
46、 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 需重复打出。 六. 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 (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 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 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
47、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 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 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 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 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
48、。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 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 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 或 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 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 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 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49、“。 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 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 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 象的批注。 十一. 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 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 23 条 b,c 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 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 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 提单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