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大型科技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简介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聘用规定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五章 工作现场管理规定 第六章 非正式雇用规定 第七章 保密规定与门禁管制规定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九章 公司福利事项 第十章 因公出差规定 第十一章 员工培训、发展与考核 第一章 公司简介 略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理制度和组织功能,特此依据国家人事、劳动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规定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章 聘用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整体发展需要与营运计划,拟订用人计划,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提出 人员增补申请单请求人员增补,经总经理核准后
2、实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雇用为员工: (1)曾被本公司或相关公司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受剥夺政治权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3)通缉在案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6)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7)视力异常,不适工作者。 (8)未满 18 岁者。 第五条 新进员工必须经过甄选,由相关部门知会人力资源部办理甄选有关事项: (1)面试或考试日期、地点及通知方式。 (2)命题、考试、阅卷。 (3)考试通过者,到公司指定医院体检。 (4)其他配合事项。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体检结果,将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
3、情形呈报,并填具人事异 动表,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人力资源部凭此通知其报到。 第七条 应征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时间、地点前往办理报到手续,并缴 验下列证件: (1)本人最近半身脱帽彩色照片 4 张。 (2)学历证件、身份证之正本及影印本各 1 份。 (3)其他指定应交之证件。 第八条 经甄选合格之应征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受雇,该通 知因而失去效力。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签订劳动合同 (包括试用期 3 个月) ,对试用不合格者 将停止试用或视情形延长其试用期,对试用合格的将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条 新进人员有下列之一者,应予停止试用或辞退,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4、 由行政部开具试用期通知书,填写第 3 项,解除劳动合同。 (1)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者。 (2)受记过及以上之处分者。 (3)有旷职现象者。 (4)请事假超过天或病假超过天,或迟到早退超过次者。 (5)经调查发现有不良记录者。 (6)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疾病有碍工作或公共卫生者。 (7)违反劳动合同之规定情节严重者。 (8)其他应予辞退之事实者。 (9)发现个人资料不真实,有欺骗公司之行为者。 第十一条 正式任用须由部门主管提出并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由人力资源部开具试用期满通知书 。 (2)将档案调到公司管辖区之人才交流中心。 (3)合同签证。合同由人力资源部、当事人各执一份。
5、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经甄试录用时,应由任用部门主管填具人事通知单,依核准权限 呈请主管核准后送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到作业。 第十三条 部门、分单位异动时,应由异动后部门、分单位主管填具人事通知单,经 会签异动前部门、分单位主管后,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准,再送交人事单位。 第十四条 职务异动或晋升时,由所属部门主管填具人事通知单,依核准权限呈请主管核 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若部门、单位异动之同时变更职务或晋升时,依第十四条方式办理。 第十六条 新进人员任用薪酬或在职人员薪酬变动时,于人事通知单中“财务单位” 注明,并以密件作业,经核准后送交财务单位。 第十七条 经公告之人事异动,相关部门免
6、填人事通知单,由人力资源部依公告内容 进行异动作业。公告若有未详尽之处,由人力资源部填具人事通知单,会签相关部门主管 确认,经核准后异动之。 第十八条 各种人事异动应于事先经过核准后生效实施之,并依下列准则作业: (1)异动生效日为每月 5 日或 20 日。 (2)公告之人事异动,其生效日依公告所载。 (3)人事通知单所填注之生效日先于核准日时,该异动生效日依核准日后 5 日或 20 日。 (4)人事异动生效日由核决主管裁定。 (5)人事异动核准而未签注核准日期时,若送交人力资源部已逾所填注之生效日,该 异动生效日依送交人力资源部后之 5 日或 20 日。 第十九条 四职等(含)以上人员,因职
7、务异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职务代理人时,人 事通知单上填妥变更后之职务代理人,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修正存档。 第二十条 五职等(含)以上人事异动或升迁若属当地聘雇人员,由权责主管核定后 向集团总公司报备。 第二十一条 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须提前三十日提交员工离职申请书,经核准后, 凭员工离职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取员工离职手续表,办理以下离职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 (2)交回各项工作用品。 (3)人事、资产、财务、咨讯物品缴验。 (4)解除聘用。 第二十二条 停止试用人员由部门主管提出,经权责主管核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第 二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离职手续者,由人
8、力资源部出具备忘录的方式提 出处理意见,经核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1)办理员工离职手续表。 (2)以信函的方式通知本人在 3 日内必须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3)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一切责任自负,严重者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4)备忘录将正式呈交劳动局/人事局,列入个人档案中。 第四章 考勤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作息时间: (1)工厂。 1)上班时间为 8:0017:00,每周休息 2 天,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8 小时。 2)中间休息时间为 10:0010:05 和 15:0015:05,午休时间为 12:0012:50。 3)加班用餐时间为 17:0017:30,加班工作时间为 17:3020:3
9、0。 (2)各分公司。 1)每周工作 5 天,周六、周日休息。 2)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为 9:0017:30,午休时间:12:0013:00。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日进出公司皆须刷卡,此为当日之出勤记录(含迟到、上午请假、 未进公司直接外出洽公) 。各种(例)假日加班进出公司皆须刷卡(含外出、返回) 。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上下班及加班均应“亲自”刷卡,若未刷卡,视为缺勤。代刷卡者, 依奖惩办法之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正式员工于报到当天配发刷卡卡片,隔日开始刷卡。非正式员工由行政 部发考勤卡,使用打卡钟。 第二十八条 早上开始上班时间以后到公司者皆视为迟到。每月迟到不得超过 3 次, 每月累计不
10、得超过 30 分钟。每月累计迟到超过 3 次或累计超过 30 分钟者,含该次迟到及 以后每次迟到均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生产现场人员迟到依以下规定办理: (1)迟到 15 分钟以内,月累计迟到不超过 3 次(含第 3 次)者,每次迟到须请事假 1 小时。 (2)迟到 15 分钟以内,月累计超过 3 次,须请事假半天(4 小时) 。 (3)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每次迟到须请事假半天(4 小时) 。 第三十条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下班者视为迟到早退,应依请假手续于当天办理请假, 否则该时段以旷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因业务需要,前往他处办事而迟到者应事先向各处主管备案,并于事 后提出“因公外
11、出申请单” ,否则以迟到早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员因乘坐公司班车上班于开始上班时间以后才到达者不必刷卡,但在 进厂时需由警卫人员登记并经车长确认,行政部根据记录将乘车人员之当日出勤记录记为 正常。 第三十三条 当日考勤异常者(刷卡损坏、遗失、忘带、刷卡无效)须在当日提出 “考勤证明单” ,经直属主管核准后交行政部以便更正考勤记录,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请假应亲自办理并于事先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 ,注明请假起止日期、 时间以及事由,并交付必要之证件请主管核准,再送行政部复核,若与规定不符合,将通 知当事者修正。月薪人员请假以小时为基本单位,日薪人员以半天为基本单位。 第三十五条 “员工
12、请假申请单”填写注意事项: (1)先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后,至行政部领取“员工请假申请单” 。 (2)假别栏由人事单位盖假别章,事由栏须写明具体理由,未写明具体理由者可不予 准假。 (3)职务代理人栏,须由职务代理人亲笔签名。 第三十六条 月底请假者应事先通知经办人员处理,证件后补,以利当月工资作业, 否则以旷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请假期间应有职务代理人,由职务代理人于请假卡上签名,代行请假期 间职务相关作业。 第三十八条 请假卡须经各级主管核准签名后方予准假,若有任何一栏漏签者视为请 假手续未完备,将以旷职论。 第三十九条 事假注意事项。 (1)至少须于事前 1 天提出申请并经核准,事后补假一
13、律不准。 (2)当天突有不能预知之急事且能于事后提出具体证明者(例如,A盗窃、火警, 须提出公安证明;B亲属病、伤、亡,须提出医院证明) ,依以下方式办理: 1)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 1 小时内以电话报备者,准予来上班时凭据证明文件补办请 假手续,不办请假手续者,仍以旷职论。 2)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 1 小时以后来电者,一律以旷职论。 3)报备者应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行政助理应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 1 小时 10 分钟 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仍以旷职论。 4)报备者须同时告知请假者的工号、部门、姓名以防失误,否则责任自负。 (3)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2 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4、 14 天,事假每次不得超过 3 天。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14 天者,可予免职。 第四十条 病假注意事项。 (1)原则上比照事假申请。 (2)当天本 人 确 因 急 病 者 得 由 本 人 或 委 托 家 属 于 开 始 上 班 时 间后 1 小时内报备,且 于 3 日内由本人或委托家属来公司补办请假手续,补假时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 (如个人 病历卡、医疗证明书等) ,未办请假手续者,仍视为旷职。 1)于开始上班时间 1 小时以后来电者,一律以旷职论。 2)报备者应向所属各处主管报备,行政助理应于当日开始上班时间后 1 小时 10 分钟 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仍以旷职论。
15、 3)行政助理未依事实报告或延误报告时间,因而影响出勤状况由行政助理负责。 4)报备者须同时告知请假者的工号、部门、姓名以防失误,否则责任自负。 (3)男性员工每月病假不得超过 2 天,全年病假累计 14 天以内。女性员工每月病假 3 天, 全年累计 21 天以内。 (4)病假连续超过 2 周以上者,视为长病假,计算天数时含例假日。 (5)病假累计天数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者,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婚假注意事项。 (1)达到法定婚龄婚假为 3 天,晚婚者 10 天,限 1 次用完。 (2)婚假申请之有效期为自结婚登记日起 1 个月为限。 (3)有效婚假认定的标准为自申请者到职日期以后(
16、包括到职日)登记注册方为有效。 ( 4) 婚 假 连 续 假 期 ,不包含 2 天例假日。婚假不得与国定假日及特别假连续请。 (5)婚假必须于婚假 15 天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 (6)婚假之申请必须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结婚证书) 。 (7)请婚假员工不享有本月全勤奖。 第四十二条 丧假注意事项。 (1)父母、岳父母(配偶为独生子女) 、配偶、子女等死亡,给予丧假 3 天。岳父母 (配偶非独生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亲兄弟姐妹之死亡则可请丧假 1 天。 (2)请丧假员工不享有本月全勤奖。 (3)丧假未经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次日补办手续,并于 1 个月内提出相关
17、证明 文件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 产假注意事项。 (1)女员工产假 90 天,包括产前 15 天,产后 75 天,产前产假超过 15 天者,应于产 后可请假天数中扣除,产前产假不足 15 天者,产后可补请。 (2)产前检查可先以产假请之,但须于产假开始时扣除先前所请天数。 (3)产假之计算以医院证明生产日为产后第 1 天。 (4)产假必须于产假 1 周前办理请假手续,以便主管事先安排工作接续作业。 (5)男性员工于配偶生产日可请陪产假 1 天,以 1 次为限。 (6)凡产前或产后之产假未足规定天数,经各处主管认可而前来上班者,依基本工资 折算发给补贴。 (7)产假期间,全勤奖、各项加给、交通津
18、贴、通用津贴不发给。 第四十四条 年假注意事项。 (1)凡于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者,每年享有年假 6 天。以后每满 1 年增加 1 天, 最多不超过 15 天,休假之前应先规划,以不影响现行工作,并经核准为限。 (2)年假之计算:于公司连续工作满 1 年之日起算至年底结算日(12 月 31 日)止, 占全年度比例乘以 6 天之基数所得天数从优计算。未满 1 年时,虽当年有特别假亦不得享 用。 (3)凡特别假未休完者可延至次年 3 月底前休完。 第四十五条 请假时间在 5 天之内(含 5 天) ,由所属直接上级批准。超过 6 天(含 6 天) , 须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六条 例假
19、日、国定假日。 (1)每周六、日为例假日。 (2)国定假日 1 年 11 天,为:元旦(1 月 1 日)1 天;春节 3 天(农历除夕到正月初 二)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1 天;国际劳动节(5 月 1 日)1 天;端午节(农历端午当 日)1 天;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1 天;国庆节 3 天(10 月 1 日至 3 日) 。 第四十七条 临时休假指因特别情况(如台风、火灾等)由公司临时宣布者,以调班 方式处理。 第四十八条 除病假外,性质不同的假期不得接续申请,如婚假与事假等。国定假日 前后不得连续请假。 第四十九条 旷职相关事项。 (1)未完成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职处
20、理。 (2)旷职员工其旷职期间各种工资、津贴均不发给。 (3)凡当月旷职累计 3 天或全年累计 5 天者,依奖惩办法规定予以除名,并依违反劳 动合同规定处理。 (4)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之假勤做不实之签报者,依奖惩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 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全勤奖金。 (1)月全勤奖金分为全勤奖金、准全勤奖金 2 种。 1)全勤奖金:凡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任何假别)记录者,发给奖金 100 元(日 薪人员为 50 元) 。 2)准全勤奖金:凡当月无迟到、早退,但有请假(婚假、丧假、特别假、陪产假不影 响当月准全勤)记录者,发给奖金 50 元(日薪人员为 3
21、0 元) 。 (2)当月有旷职 1 次(含)记录者无任何全勤奖金。 (3)新进人员于当月第 1 个工作日报到者,当月无迟到、早退、请假(任何假别)记 录,可得月全勤奖金。于其他时间报到者不得支领月全勤奖金。 第五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需事先提出加班申请单并经各处主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加班时间至 23:00 止,超过 23:00 不算加班,但特殊情况需事先提出 申请并经各处主管批准,补填“考勤证明单”给行政部,否则超过规定时数部分不予计算 加班费。 第五十三条 员工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 1日 以内(或出入公 司) ,视为因公外出。离开 1 日以上者视为出差,需依出差办
22、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于公出前填写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并呈部门主管核准 后方可外出。如未能办公出手续,应补填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说明延迟原因,呈权责 主管核准后递交行政部处理。因公外出如需用车应进行用车申请。 第五十五条 因遇特殊情况未能于下班时间前赶回公司时,应与公司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并 取得权责主管同意后方能生效,否则视为早退。 第五十六条 员工因公外出应按相关规定刷卡。 第五章 工作现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员工上下班时,一律亲自刷卡(或打卡) ,应依序排队,不可插队或争先 恐后。如有代刷卡(或打卡)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进入公司应主动出示识别证于警卫人
23、员确认,并佩戴于胸前或明显易见 之位置。未佩戴识别证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十九条 员工外出应遵守门禁管制规定,填写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经相关 主管核准方可出厂。未按规定办理外出手续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未经主管核准,禁止擅自带外人至公司及工作现场参观,违者依相关之规 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一条 非作业相关人员未经核准,不准擅入仓库或其他禁区,违者依相关规定 予以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为维护公司各项资产之安全及机密,进出公司之所有人员、车辆、物品 均需主动接受警卫人员之安全检查,拒绝合作之本公司员工依奖惩办法及劳动合同惩处。 第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不可从事私务,违者依相关之规
24、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四条 午休时间未到,未经主管核准不可提前用餐,违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下班时间未到,应仍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可提前做下班准备。 第六十六条 员工应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产品质量必须合格。 第六十七条 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整洁,如有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吐痰、制造脏乱者, 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八条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同事有非礼、恶意辱骂等不良行为者,依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内,禁止跑跳、打闹、说笑,上班时间禁止看小说杂志,违者依 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为保护知识产权及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严禁使用非
25、法软件,并 禁止将未经许可之软件使用于计算机中。除开发产品需要,并经核准之特定人员外,绝对 禁止任何人任何时间在公司玩游戏(包括上班时间、非上班时间及加班时间) , 违者依相关 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未经核准,私自打长途电话者,经发现除双倍赔偿电话费外,将视情形 严重程度,依侵占公司资产论处。 第六章 非正式雇用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已录取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全职者(如应届毕业生) 。 (2)工作需要,临时外聘人员。 (3)项目实习生(含勤工俭学者) 。 第七十四条 非正式雇用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主办或由各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 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以上招聘方式
26、均需经总裁室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十五条 非正式雇用人员须由各用人部门依专业性质进行审查甄试。 第七十六条 非正式雇用人员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需携带 1 寸报名照 4 张、身份证、学历证件等。 第七十七条 非正式雇用人员报到手续。 (1)填写人事资料。 (2)核对各项资料是否属实。 (3)发给临时识别证(无相片) 。 (4)各项说明:部门主管及行政助理解说作息时间、公司规定、工作内容等。 (5)签订合同:由行政部门依工作性质、内容和同人签订,并交回人力资源部保管。 (6)订保密承诺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保管。 第七十八条 非正式雇用人员工作报酬按日薪计算,财务单位依据行政部所提
27、供之资 料及考勤卡或合同上之金额发给。 第七十九条 非正式雇用人员离职须由部门助理到人力资源部取员工离职申请书,为 其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步骤如下: (1)工作成果验收及业务交接。 (2)缴回各项工作用品。 (3)人事、资产、财务、信息物品缴验。 (4)解除聘用。 第七章 保密规定与门禁管制规定 第八十条 因公司系高新科技公司,先进技术尤为重要,处于对知识产权及机密考虑, 特制定保密规定与门禁制度。 第八十一条 员工应充分理解所从事的工作接触并知悉公司有关之机密资料对公司之 重要性,任何对该机密及资料有关内容的泄露,必将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害。 第八十二条 员工任职期间或离开职务后(含调职、
28、离职、停职等原因) ,绝不私自复 制或保留和该资料或机密有关之任何资料,亦不将知悉的内容泄露于其他任何第三人,或 协助第三人获悉该资料与机密的内容。 第八十三条 员工应将收受与所从事工作有关的技术秘密以及公司有关之机密资料与其他 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之接触,并确保该技术秘密以 及公司有关之机密资料不致泄露。 第八十四条 员工在职期间,绝不再兼职于其他公司。尤其是在职期间与离职后 2 年 内,绝无利用所从事工作之技术秘密以及公司有关之机密资料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本工作 相同或类似之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不正当之利益或造成公司之损害。 第八十五条 员工应竭尽全力为公司效力
29、,绝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加损害于公司, 任职期间所为任何研究、发明、创作、设计、改良、生产等均属公司所有,因而获得之专 利权、著作权亦完全为公司所有。如公司对上述权利提出国内外注册登记之申请时,员工 应无条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十六条 员工应充分理解公司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之立场,也赞同公司禁止员工随 意使用非经授权软件的立场并应与公司共同遵守之。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绝不私自从 外处将任何软件携带进公司,亦不在公司内部擅自使用该软件。在工作中所需要使用的任 何软件必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取得后交付个人使用。如发生有私自使用非公司交付 的软件,因此而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完全属于个人之行为
30、与公司无关,员工应负完全责 任,因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与经济的责任,员工应完全承担。 第八十七条 员工应于到职时签署保密承诺书。如有违反,除依相关规定接受惩戒, 还应赔偿公司因而所发生之一切损失,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第八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立即开除,劳动合同 自行解除。在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依违反劳 动合同规定处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未经许可进入公司网络系统的管理员账号或他人信箱者。 (2)对网络系统的管制方法进行译码、破坏,欲达到进入网络系统之目的者。 (3)窃取他人计算机中之资料者,或未经当事人或其主管同意复制
31、当事人计算机中之 资料者。 (4)有意在公司网络或信箱里传播含计算机病毒的档案或信件者。 (5)盗用公司账号上互联网者。 (6)在网络上观看、下载、传播有损国家利益或不健康之内容者。 (7)其他违反计算器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 定者。 第八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立即开除,劳动合同 自行解除: (1)意图侵入公司网络系统未遂者。 (2)擅自利用网络发布不当消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对个人进行恶意攻击者。 (3)其他违反公司网络使用规定应予开除者。 第九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小过以 上处分,累犯者可开除
32、。 (1)非因工作需要玩电子游戏者。 (2)未经信息部登记,非法使用或传播商业(用)软件者。 (3)盗用他人密码上网者(含登入网络系统Notes 系统或进入他人信箱) 。 (4)提供他人密码非法上网者(含登入网络系统Notes 系统或进入他人信箱) 。 (5)未经登记设立个人站点者(包括 Web. Ftp. Gopher. E-Mail Server 等) 。 (6)利用互联网络,观看有损国家利益或不健康之内容者。 (7)其他违反公司网络使用规定应予记小过者。 第九十一条 人员出入管制注意事项: (1)本公司员工进出公司应主动出示识别证。 (2)当天若忘记带识别证者,由警卫人员通知该员工所属部
33、门主管或单位主管带领进 厂,进厂后该员工需立即至行政部办理员工临时识别证。 (3)员工于上班时间外出需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经主管签准,交由警卫后始准外出, 入厂时应填写入厂时间。 第九十二条 车辆出入管制注意事项: (1)公司所属车辆外出时,驾驶人员需出示因公外出(用车)申请单。 (2)外来车辆,必须查明来厂目的,并与受访者电话联络,确认其必要时,办理车辆 及人员登记后始准其进入大门。 (3)出租车一律在大门口上下车,禁止入内。若有携带物品时,依第 3 项物品携带 出入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下,须经总裁室核准后方可入厂,入厂后应停泊于停 车场,不可停放于大厅入口处,以利其他车辆之乘客上下车
34、。出租车由 警 卫 室 登 记 车 行 名 、 车 号 、 进 出 厂 时 间 , 预 约 车 辆 者 在 预 约 后 应 以 电 话 告 知 警 卫 室 。 (4)不洁车辆及有破坏路面顾虑之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5)车辆出入大门口时应注意干道车辆来往管制交通安全。 (6)骑自行车出入大门口一律下车推行。 第九十三条 物品携出入管理规定: (1)凡企业员工携带物品出厂,必须依本办法申请放行。 (2)若有私人物品会与公司资产发生无法分辨之顾虑者,应尽量避免带入公司,若非 带不可入厂时请于警卫室登记,再携出厂时,依本办法申请放行,核准后,于出厂时至警 卫室注销。 (3)厂商提供测试用或其他目的而携
35、带入厂的非属公司资产,必须依本办法申请放行。 (4)凡公司资产等有关物品必须携带出厂时,应填写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 送行政部会签报备。 (5)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员工或主管,一经发现,将依奖惩办法予以记过处理。 第九十四条 来访人员应先至警卫室填写访客登记表,办理访客登记手续后,持访客 登 记表至一楼大厅服务台,交与接待员或大厅警卫。 第九十五条 一般访客于办妥访客登记手续后,至一楼大厅访客接待区,由总机通知 受访者进行接待。未经总裁室核准不得进入公司厂房。 第九十六条 来访人员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厂区,除依第九十三条办理外,事先需征 得总裁室主管同意,凭有关证件,换取访客证,由本公司相
36、关人员陪同方可入厂。访问结 束后,应立即至服务台归还访客证,不得延滞厂区。 第九十七条 来宾如事先与本公司各部门主管约定来厂访问时,应由各部门主管先呈 报行政主管后通知警卫室登记。来宾来厂时可免予登记进厂,佩带贵宾证即可。贵宾证由 接待人员至服务台代领,访客登记表由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填写后补送至警卫室。 第九十八条 凡短期支援之工作人员,由受支持部门之行政助理至行政部代为办理临 时识别证。该识别证于支援期间结束后由行政助理负责交回,并负责协助申报平时用餐餐 券及备妥茶杯、拖鞋等。 第九十九条 如与公司业务经常有往来之厂商人员出入工厂,由相关部门主管呈报总 裁室核准后,发给定期访客证以利出入方便,
37、其出入大门由警卫人员自行登记于来宾登记 簿上即可。定期访客证之请领,以 1 个月办理 1 次为宜。 第一百条 假日加班人员管理: (1 ) 例 假 日 及 国 定 假 日 加 班 人 员 , 应 填 写 例 假 日 及 国 定 假 日 加 班 人 员 报 备 单 。 (2)例假日及国定假日申请加班而未加班者,将于当月工资中扣除盒饭费用。 ( 3) 警 卫 应 确 定 核 对 加 班 人 员 名 册 。 未 填 写 例 假 日 及 国 定 假 日 加 班 人 员 报 备 单 者 , 警 卫 须 向 厂 内 主 管 报 告 , 并 另 行 登 记 备 案 , 方 可 放 行 入 厂 , 加 班 者
38、 须 于 加 班 后 第 1 个 工 作 日 补 填 。 (4)假日加班人员于加班时间外出(含用餐时间) ,应至警卫室登记进出时间。 (5)凡遇例假日及国定假日因个人需要须至厂区拿取私人物品者,应由警卫人员陪同 进入厂区,完毕后应迅速离厂。 第八章 奖惩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奖惩规定是员工应为和不应为之依据,是公司奖惩员工的规定,公 司真诚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争取立功受奖。对于违纪 员工,公司将按本办法予以处罚。员工具有奖惩之事迹者,应由直属主管或管理部门依事 实呈报,经总裁核准后公告,并列入员工个人记录。有关功过于年底相抵之后将给予:加 减薪,升降级,加扣奖金之
39、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对员工之奖励分为下列 5 种:嘉奖、记功、大功、晋级、奖金。 第一百零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具体成效并能及时完成任务者。 (2)热心服务,表现积极,有优良具体事实者。 (3)爱护团体荣誉,足为同人表率者。 (4)协调或促进内部团结表现特佳者。 (5)有其他功绩者。 第一百零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记功: (1)工作效率特高,大幅提前完成重大任务者。 (2)对产品开发有特殊贡献者。 (3)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后,卓有成效者。 (4)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5)举发舞弊、违规、盗窃
40、、泄密、浪费、损毁公物或其他有关本公司权益者。 (6)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第一百零五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 (1)遇紧急事故,处置得宜,保全人身或财物之安全,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一百零六条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可给予晋级或奖金: (1)研究发明,对公司有确实贡献者。 (2)1 年内记大功 3 次者。 (3)对于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4)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第一百零七条 员工之惩戒区分为下列 4 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一百零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须予以“警告”:
41、 (1)工作经常落后,未按规定作业,经常迟交报表,作业不详、不实者。 (2)未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戴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经警告不听劝告者。 (3)无故不参加公司所定之各种集会者。 (4)与同事争执不听劝阻者。 (5)厂区范围内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吐痰、制造脏乱者。 (6)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7)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8)在工作现场吃零食者。 (9)在上班时间听随身听、打瞌睡者。 (10)上班时间从事非业务有关之私事者。 (11)未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者。 (12)有轻微旷职现象或多次上班迟到且无正当理由者。 (13)其他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申戒者。 第一百零九
42、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须予以记过: (1)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2)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怠忽工作者。 (3)言行轻浮或其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者。 (4)担任主管,对属下不良行为知情不报者。 (5)未经许可携带公司物品外出者。 (6)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7)非作业相关人员未经核准,擅自入仓库或其他禁区者。 (8)担任主管,滥用职权,恶意辱骂员工或取得不当利益者。 (9)不听上级指挥,违抗命令或恶意辱骂主管者。 (10)主管值班未到岗,且事先未说明并安排替补者。 (11)其他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记小过者。 第一百一十条 员
43、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须予以记大过: (1)因个人过失或失职或不依公司规定作业,导致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饮酒、赌博及其他不良行为者。 (3)撕毁公告,破坏公物者。 (4)搬弄是非,制造谣言,影响同人和谐或情绪者。 (5)遗失保管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6)托人打卡或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7)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工作现场者。 (8)使用非法软件及非因产品开发需要玩电子游戏者。 (9)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之查询,故意隐藏或报告不实者。 (10)机器、车辆、仪器、各种设备非经上级许可擅自操作或移动者(如因而损坏并 须负赔偿责任) 。 (1
44、1)主管值班未到,经提醒仍未补值班者。 (12)其他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记大过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立即开除,劳动 合同自行解除。在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依违 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行为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侵占公司、浪费公司之资产、公物者。 (2)欺凌同人者。 (3)窃取或泄露公司机密者。 (4)对他人施以暴行,进行威吓或妨害他人工作者。 (5)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6)借故请事假、病假往他处工作或未经许可在外兼职者。 (7)利用购买公物、洽谈公务,收取回扣、礼物者。 (8)无正当理由不服从
45、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者。 (9)无理取闹者。 (10)聚众闹事者。 (11)打架斗殴者。 (12)影响开发或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者。 (1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者。 (1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造成经济损失者。 (15)损坏设备工具者。 (16)有侵占公司财产、敲诈勒索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17)主管值班未到,经提醒屡次不改者。 (18)伪造个人身份或个人资料者。 (19)任职期间累计记大过达 3 次者。 (20)其他违反国家法纪及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应予开除者。 (21)每月旷工超过 3 天或每年旷工超过 5
46、天者。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所包括之内 容如系累犯,可视情节加重处分或开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1)嘉奖与申戒抵消。 (2)记功 1 次或嘉奖 3 次,抵消记小过 1 次或申戒 3 次。 (3)大功 1 次或记功 3 次,抵消大过 1 次或记小过 3 次。 (4)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年度内者为限。 第九章 公司福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福利管理规定: (1)员工本人结婚时,给予结婚礼金 500 元。 (2)员工本人或配偶生产时,给予奶粉津贴每胎 200 元。 (3)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因故死亡时,给予丧事奠仪
47、 200 元。 (4)国庆节、春节及员工生日发给礼品。 (5)每年员工可自由组团,以国内旅游路线为限进行团体旅游,须报备公司核准后, 方可成行。 (6)各部门可自行举办,利用平日休假举办郊游踏青活动。 第十章 因公出差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处理公务或参加培训须离开工作所在地 1 日以上,视为出差。出 差 可分为国内出差及国外出差 2 种。当日往返的公出,另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国内出差管理办法: (1)出差申请。 1)员工出差应于出差 2 日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备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和行政部门、 出差地相关人员等,以便于工作及食宿安排。 2)如因时间紧迫或人在外地未及办理申请,
48、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未经核准的出差, 其费用不得报支,出勤考核依人事规章办理。 3)一般员工国内出差由部门主管核准,出差时间超过一星期以上,或因特殊任务派遣出差, 需由总经理办公室核准。 4)参加培训经由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同意,所有后勤工作由行政部统筹办理。 (2)交通。 1)至出差地点乘火车或汽车 5 小时内可抵达者,不得搭乘飞机。 2)五职等(含)以上员工超过 5 小时可搭乘飞机,四职等(含)以下员工以搭乘火车或汽 车为原则。特殊情形需签报呈准。 3)机票及火车票由行政部负责代购。 4)使用公司交通工具,依公出派车办法申请,经行政部核准,不得另报支交通费。 5)业务职人员由派驻地点出差到
49、外地拓展业务者,其市内交通费用不可报销,但城市之间 的交通费可以检附票据报销。 6)业务职人员出差期间另行补贴通信费每日 15 元,交通费每日 25 元。 (3)住宿。住宿原则由公司代为安排,如无住宿安排,以下列标准检附正式发票报支(见 表 4-1) 。 表 4-1 住宿报支标准 单位:元/日 职 等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 七职等以上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五/六职等 上限 400 上限 330 上限 250 四职等 上限 300 上限 250 上限 200 一至三职等 上限 200 上限 180 上限 150 1)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2)二级城市:特区城市(除深圳) 、苏州、宁波、温州、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及有国 家经济开发区之城市。 3)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4)当地公司有宿舍或租屋者,除非客满,否则出差人员不得住宿酒店,应以住宿公司 宿舍为优先,出差住宿原则出差地公司安排。 5)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4)膳杂费。在出差地如无提供餐食,从出发至返回之餐费以下列标准报支(见表 4-2) 。 表 4-2 膳杂费报支标准 单位:元/日 职 等 一级城市 二级城市 三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