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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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M-C1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植物保护机械 2014 年 09 月 01 日发布 2014 年 09 月 01 日实 施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 01:2014)制定,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北京东方凯 姆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0 目 录 1.引言 .3 2.术语和定义 .3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5 4.认证模式选择 6 5.认证单元

2、划分 6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 6.1 认证流程 6 6.2 认证时限 7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 7.1 认证委托 7 7.2 型式试验 8 7.3 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0 7.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1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11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选择 .11 8.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12 8.3 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 .12 8.4 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 13 8.5 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 .13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13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14 10.认证证书 .14

3、 10.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 10.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4 10.3 认证证书的变更 15 10.4 认证证书的扩展 15 10.5 认证范围的缩小 16 10.6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 .16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 10.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9 10.8 ODM 认证证书 19 11.认证标志 .19 12.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3.1 争议 .20 13.2 投诉 20 13.3 申诉 .20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1 附件 2 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24

4、附件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6 附件 4 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及核查方法 33 附件 5-1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36 附件 5-2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38 附件 5-3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喷雾器 .40 附件 5-4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42 附件 5-5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压缩式喷雾器 .44 附件 5-6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踏板式喷雾器 .46 附件 5-7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烟雾机 47 附件 5-8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

5、指标 动力喷雾机 .51 附件 5-9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喷杆式喷雾机 .53 附件 5-10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风送式喷雾机 55 附件 5-11 产品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电动气力超低量喷雾器 .57 附件 5-12 自走式植保机械产品补充检验项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59 附件 6 必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 61 附件 7 植保机械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3 附件 8 关键生产工序 .64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2 1.引言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以下简称

6、实施规则) 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规则的要 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 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 告实施调整。 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 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术语和定义 2.1 初始工厂检查 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

7、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 保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2.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 认证机构根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 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 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 证要求的目标。 2.3 基本认证模式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3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

8、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 确保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 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2.4 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 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 构根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 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引起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 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2.5 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工厂)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

9、 所。本实施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注:实施规则中的“加工场所”即本定义所指场所。 2.6 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 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 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 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 CCC 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 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2.7 书面验证 依据提交的书面证据,验证对产品/体系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 程。 2.8 试验验证

10、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必要 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2.9 现场验证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4 依据现场检查结果,验证对不合格/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2.10 一般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偶然性、轻微性失效的事实。 2.11 严重不符合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 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 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 品存在安全隐患等。 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3.1 认证机构将生产

11、企业分为 A、B、C、D 四类,分类原则见表 1; 表 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类别 分类原则 A 至少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评为 A 类: 1)初始工厂检查、近两年内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每年不 超过 2 个; 2)近两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 证抽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3)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未有涉及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利信息。 B 除 A 类、C 类、D 类之外的其它生产企业。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 C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C 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

12、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非关键项不合格的; 3)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如能效、性能等)存在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 销认证证书的; 4)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 C 类的。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5 D 出现下列问题之一时,生产企业分类等级调整为 D 类: 1)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结论判定为“ 不通过”的; 2)获证后监督检测结果为关键项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认证机构监督检查和/或抽样的;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5)国家级、省级质量

13、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为“不合格”; 6)不能满足其它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2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 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根据情 况适时进行评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3.3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 A-B-C-D 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4.认证模式选择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 跟踪检查。 认证模式有以下四种: 1)基本认证模式 2)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

14、或者检查 3)基本认证模式+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具体认证模式依据企业分类结果确定的监督方案执行。 5.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实施细则附件 1 执行。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6 6.认证流程及时限 6.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 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6.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

15、生的天数,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 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 90 天。 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 3 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 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10 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 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天。 境外认证项目认证时限按照认证合同执行。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

16、、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 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7.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 认证委托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 ),获取认证申请 书,按照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 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7 7.1.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 1 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进行 符合性审核,向认证

17、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 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 务。 7.1.3 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 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 ODM/OEM 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 ODM 协议书、授权书及原 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

18、,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 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抽) 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信息。具体 型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 a)送(抽)样原则 根据实施规则附件 1 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选取 1 个规格。若该产品单 元涵盖自走式产品,则该自走式产品必选,该单元其他型号产品再选取 1 台。 型式试验未通过的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的方式。 b)样品要求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8 认证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2 “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 表”选择型式试验样机,一般指定同

19、一认证单元中工作压力大、容积大、转速 高、结构复杂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将产品要求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和指定 实验室,书面通知应明确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型号规格、工作压力等必要的产 品技术规格。 c)样品数量 通常每个型号样品数量为 1 台。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时,背负式产品抽样基 数不得少于 10 台,其它产品不得少于 2 台。 d)检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试验方法、合格指标见本实施细则附件 5。 7.2.2 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验收样机并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当对试验 样机真实性有疑义时,通知认证机构。 指定实验室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 2 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核查结

20、果表 明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 7.2.3 型式试验报告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实验室及相关人 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正确性负责。 7.2.4 型式试验结论 7.2.4.1 试验结论 无不合格项或存在不合格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通过,否则型 式试验为不通过。 7.2.4.2 验证方式 产品不合格项的验证由指定实验室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当通过书面材料即可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书面验证; 2)当通过试验才能验证不合格项的纠正效果时,应采用试验验证。 7.2.4.3 验证时限 对

21、不 合 格 项 ,生 产 企 业 应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采 用 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 3 个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9 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 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 3 个月完成整改的,按型式试验不通 过处理。 7.3 初始工厂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 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生产企 业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

22、查结果负责。 7.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7.3.1.1 检查范围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 员、活动,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过程分包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 延伸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对 ODM 生产者(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7.3.1.2 检查要求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 3 执行。 对 ODM 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 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7.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一致性检查机型同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按本实

23、施 细则附件 4 实施检查。 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 “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作为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依据。 7.3. 3 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初始工厂检 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7.3.4 检查结论及判定条件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0 7.3.4.1 检查结论 无不合格/不符合项或存在不合格/不符合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检查通 过,否则不通过。 7.3.4.2 验证方式 初始工厂检查不合格/不符合项的验证由认证机构完成,验证方式根据以下 情况确定: 1)当发现只有一般不

24、符合项时,应采用书面验证;必要时,采用现场验证。 2)当发现有 1 项严重不符合项,应采用现场验证;能够通过书面材料证实 其纠正措施有效的,可采用书面验证。 3)当一致性检查发现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或 2 项以上(含 2 项)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严重不符合项时,本次工厂检查不通过。 7.3.4.3 验证时限 对不合格/不 符 合 项 ,生 产 企 业 应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采 用 书面验证的,生产 企业应在 1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现场/试验验证的,生 产企业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现场 /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并提交整

25、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 3 个月完成整改 的,原则上按验证不通过处理。 7.3.5 每个认证单元出具一份认证报告。认证报告的格式由认证机构制定。 7.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 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当型式试验不通过、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 做出不合格决定,认证终止。 初始受理至认证批准期间,认证机构得到生产者/生产企业及其申请认证产 品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信息后,认 证终止。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1 8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1 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的

26、选择 8.1.1 A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两年进行一次。 对有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生产企业,每年进行一次。 8.1.2 B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对有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的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不预先通知。 8.1.3 C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检测”(不预先 通知),每年一次。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方式仅适用于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单元产 品。 8.1.4 D 类企业 获证后监督频次为每年两次(均不预先通知)。第一次监督方式为“生产 现场抽样检测”,第二

27、次监督方式为“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查”。 必要时,对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电动喷雾器单元产品,采取市场抽样检 测或者检查方式。 8.2 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两部分。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附件 3 中的 1.1、3.1、3.2、4.1、4.3 、4.5、5、6.1、9 、11 、认证标志使用、上次监督检查及 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整改情况、用户投诉处理情况检查内容。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一致性检 查的依据为经确认的“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

28、实施细则 12 对 ODM 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 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 8.3 生产现场抽样检查要求 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查。检查依据见附件 5。 8.4 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要求 采用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检测时,应由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实施抽 样,样品应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8.4.1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的生产现场或库房,包括获证产品的使用 方、经销商、销售网点。对于生产现场抽样,样品在生产企业的合格品中随机 抽取。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提供获证产品的销售信息, 以及产

29、品使用方、经销商、销售网点信息等,并现场确认样品真实性,承担样 品及其运输费用。 8.4.2 抽样规格和数量 原则上,出现问题的认证单元均应至少抽取一个型号产品 2 台(其中 1 台 备样)。 8.4.3 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 抽样检测项目及要求按本细则附件 5 执行。 8.5 获证后监督检查人日数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农机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制定获证后监督 检查人日数核定标准并公开发布。 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和批准 8.6.1 跟踪检查评价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3 跟踪检查未发现不合格/不符合项或有一般不合格/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整改 并经检查组确认有效的,跟踪检查结果

30、评价为通过。跟踪检查验证方式和时限 同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存在系统或严重缺陷,直接影响植物保护机械安全性能时, 跟踪检查结果评价为不通过,并按照本细则 10.6 条款进行认证证书的暂停和撤 销等相关处理。 认证机构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验证或现场验证。整改有效的,跟踪 检查结果为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及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的,跟踪检查结果为 不通过。 8.6.2 监督抽样检测结果评价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合格时,产品抽样检测/市场抽样检测评价结果为通过。 当产品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按本实施细则 10.6 条进行认证证书的暂停 和撤销等相关处理。 8.6.3 综合评价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综

31、合评价包括跟踪检查评价、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 或市场抽样检测的评价。 获证后监督评价结果通过时,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批准保持认证证 书通知书,准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若任意一项评价结果不通过, 则获证后监督结果评价不通过;认证机构根据相应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证 书的决定。 9.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 按国家认监委 CNCA-00C-00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规定执行。 10.认证证书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4 10.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按照实施规则 8.1 条执行。有效期内认证证书变更的,有效期不变。 10

32、.2 认证证书的内容 按照实施规则 8.2 条执行。 10.3 认证证书的变更 10.3.1 认证委托人 /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更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变更,认证评审符合要求后换发证书。 10.3.2 生产企业 /生产场所搬迁,应安排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进 行抽样检验。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 1、3、4.1、4.2、4.3、4.5、5 、9 条款。当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搬迁后 工厂生产条件和产品生产过程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认证产品的符合性时,应 对相关认证单元生产企业合格产品中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项目与型式试验相

33、同。变更可同年度监督结合进行。 10.3.3 产品特性变更,认证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安排必要的检验或现场 确认,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10.3.4 认证依据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公布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 换版。 10.4 认证证书的扩展 10.4.1 扩证方式 同一生产企业扩证时,采用以下方式: 同一产品增加销售型号扩证采用文件审查方式; 同单元扩证 1 个不同产品的采用型式试验方式; 同单元扩证 2 个以上(含 2 个)不同产品采用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或全部扩 证产品型式试验的方式。 新单元扩证采用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方式。 10.4.2 扩证的实施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

34、施细则 15 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扩证产品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原认证证书、 产品检验报告(必要时)、“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等相 关资料。 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包括资料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 1.2、2.1、3、4.1 、4.2、4.3、4.5、5 、9 条款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可同年 度监督结合进行。 10.5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 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确认 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者换发认证证书。 10.6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 10.6.1

35、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 在证书保持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暂停使用相关认证单元 的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企业,下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论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 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 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 3C 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或认证机构 相关要求的,包括抽样检测或抽样检查结果有 1 项产品关键项或 3 项非关键项 (见附件 5)不合格、获证后跟踪检查有 2 项严重不符合、不符合/

36、不合格项验 证结论为“不通过”;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需要进行调查 核实后再进一步处理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 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6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认证实施规则 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获证 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 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37、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 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包括因获证生产企业原因,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以及年度监督实施后 90 日内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暂停时间按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 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 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应由认证机构评价产品是否有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 成损害的安全隐患,认证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 应措施。 在 10.6.1 条款中 8)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且需至少提前 1 个月提出

38、恢复申请,由于其他原因而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持有人须在 3 个月内提交恢复使用认证证书申请。 对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按以下方式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对 1),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表明国抽或省抽整改报告和验收合格有效证据; 对 2),履行变更或换证程序,且符合要求; 对 3),按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且有效; 对 4),核实确认结果符合要求; 对 5)和 6),有证据表明已接受相关部门检测 /检查,且合格; 对 7),有证据表明已申请变更并得到批准; 对 8),在本年度内的提出申请的,实施年度监督检查,且结论为通过;跨 年度的,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且结

39、论为合格;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7 对 9),在暂停期间交纳认证费用的,直接恢复;凡因企业原因未实施年度 监督的,按规定程序实施年度监督,对跨年度的应进行全要素工厂检查,且符 合要求。 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提供暂停期间未使用认证 证书及标志的企业申明;对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恢复认证证书的,应重点检查工 厂对证书暂停的原因分析是否全面、充分,工厂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产品召回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适当、有效,以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 发生,工厂在证书暂停期间,是否有相关产品出厂、销售、进口及在暂停期间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 10.6.2 认证证书的撤

40、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撤销相应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未满足恢复要求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和材料、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设计、结构、 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存在严重缺陷的(出现 3 项以上(含 3 项) 严重不符合);产品抽样检测/检查结果存在严重问题(2 个关键项以上);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 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2 个关键项以上)、同

41、一单元 产品连续两年在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中存在关键项不合格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 10.6.1 中 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 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 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8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

42、经营活动中使 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 隐患,对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 监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 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并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材料,受理申请同初次认证。 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认证机构在 6 个月内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10.6.3 认证证书的注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相应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

43、生产企业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 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 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 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 请认证,受理申请同初次认证。 10.7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44、理规定的要求。 10.8 ODM 认证证书 ODM 认证证书有效期与 ODM 协议一致,最长不超过生产厂认证证书有效 期。ODM 认证证书到期,注销认证证书。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19 ODM 认证证书变更、扩证、暂停、撤销、注销等要求按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中涉及 ODM 模式的补充规定执行。 11.认证标志 按照实施规则第 9 条执行。 12.收费依据与要求 按照实施规则第 10 条执行。 13.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 争议 13.1.1 在认证现场提出争议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与争议提出人依据认证规则、 标准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45、,项目负责人有权做出处理决 定。但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争议情况报告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也可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争议情况向认证机构提出。 13.1.2 未在认证现场提出争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提出人。 13.2 投诉 13.2.1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在投诉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 书面提出,投诉人需提供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名(章)。对匿 名投诉的,认证机构留存相关资料,以作为质量改进的参考。 13.2.2 认证机构在收到投诉文件后,应及对投诉材料进行有效性审查,并将受理 情况在 5

4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13.2.3 投诉工作组及时分析、调查和处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20 13.3 申诉 13.3.1 申诉人应在接到相关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申 诉,申诉文件应阐明申诉主张和理由并签章。 13.3.2 在提交申诉文件的同时,申诉人应预付 2000 元人民币的保证金用于支付 与申诉有关的费用。 13.3.3 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诉文件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诉材料的完整性和有 效性,资料不完整时,应要求补充。最终将受理情况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诉人。 13.3.4 认证机构应

47、在申诉受理后 3 个月内,对申诉做出裁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知申诉人。 13.3.5 与申诉有关的合理支出由败诉方承担。 13.3.6 认证相关方也可向 CNAS、CNCA 等机构投诉。 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1. 初次申请认证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1) 申请书(应按认证机构规定格式填写并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2) 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 3) 产品结构示意图(应为 A4 幅面); 4) 植保机械 3C 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应按附件 2 提供打印件及电 子版); 5) 质量手册(应提供打印件及电子版); 6) 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48、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 盖公章,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企业、不相同时均应提供);当加工场所 与生产企业注册地址不同时,应提供加工场所的营业执照或工商备案证明的复 印件。 7) 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制时提供,加盖公章); 8) 蓄电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自制时提供,应加盖公章);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21 9) 安全自我声明(自走式植保机械提供)。 2. 以 ODM 方式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认证申请书(应按认证机构规定格式填写);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 加盖公章); 3)申请认证产品与 ODM 生产企业获证产

49、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及差异 说明; 4)ODM 产品说明书; 5) ODM 制造商与 ODM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ODM 生产企业的 ODM 协议; 6)ODM 生产企业的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加盖 公章; 7)ODM 制造商与 ODM 生产企业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 议; 8)ODM 生产企业保证为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各项条件与其获证 产品完全一致的书面承诺,承担由 ODM 产品安全质量问题引发本厂相应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的责任的正式声明。 3. 认证单元划分、产品名称、型号代号及同型号产品的一致性要求 1)植物保护机械认证单元划分依据: 背负式喷雾喷粉机:由操作者背负,利用汽油机驱动高速离心风机产生 的气流进行喷雾或喷粉的机器。 背负式动力喷雾机 :由操作者背负,由汽油机驱动小型液泵利用液力进 行喷雾的机器。 背负式喷雾器:由操作者背负,用手摇杠杆驱动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 器。 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由操作者背负,以蓄电池为能源,驱动微型直流电 机,带动液泵利用液力进行喷雾的机器。 压缩式喷雾器 :用手动气泵(打气筒)向药液箱内充入压缩气体,使机 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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