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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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是 2001 年 5 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由原晋城市教育学院、晋城师范学校、晋城市中等专业学校和晋城市文化艺术学校合并组建而成的一所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明确学院的发展定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 为:晋城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晋城职院。 学校注册地址:晋城市凤台东街 1658 号。 邮政编码

2、: 048026。 学校网址: http:/。 2 第三条 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晋城市人民政府主办,晋城市教育局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受山西省教育厅指导。本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申请登记时的开班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 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是一所以全

3、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集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技术服务、企业员工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院以培养诚实守信、聪明智慧、技能高强、健康快乐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第七条 院徽标志设计以学院英文名称为主体,以“ J”、 “ C”、“ T”为基础进行意象化设计,暗合晋城“有 凤来栖”的传说和人间龙凤的寓意。意示学院将扎根晋城、涅 槃 重生、快速发展、健康成长为全省领先、全国知名的高职院校。 3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举办者 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基本标准,并据此指

4、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班子成员以及其他依法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定 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充足稳定。要求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监督学院经费使用。 (五)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支持学院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办学设施,按照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

5、务。 4 (七)支持学院自主开展与境内外的校校合作、校企合作以及学院与研究院所之间的技术文化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探索集团化办学新模式,增强集团 化办学活力,提升服务社会能力。 (八)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九)推动学院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院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十)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

6、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要求 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5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制度。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证

7、书。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 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6 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和技术技能传承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院的信息 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

8、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和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职能和办学形式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 第十二条 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战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校企合作、校校合 作、产教融合。 第十三条 建设 结构合理的 专兼职教师队伍。采取公开招聘和聘请行业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 的方式充实师资队伍,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开展教师培训培养,提高专业实践能力7 和教学能力

9、。 第十四条 开展 科学研究。紧跟生产实践和教育教学的发展前沿,通过项目研发、课题研究等形式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活动。优化学院资源,集成社会资源,形成服务品牌,推出文化精品,为社会发展、文化繁荣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在校生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 职(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以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以及员工培训、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 应当 遵照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 以学生就业创业为导向, 以教学资源的有效配置

10、为基础的原则。紧跟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开设新专业,建立预警退出机制,优化布局结构。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当由所属教学系、室提出申请,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审核论证,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讨论通过,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程序。 8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遵照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的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

11、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9 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

12、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 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 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

13、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室)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10 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应根据情况需要设立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 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 院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 院 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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