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南部海域养殖物第三期清理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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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开管办发200866 号 关于印发大连开发区南部海域养殖物 第三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处) 、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大连开发区南部海域养殖物第三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开发区南部海域养殖物第三期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障大连市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确保开发区海域清理整治 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连市南部海域养殖物第三期清理整治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 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及用海类型 1开发区大窑湾外锚地及航道周边海域养殖物; 2小窑湾内全部海域养殖物

2、; 3小窑湾外煤窑海域全部养殖物; 4金石滩港码头及青云河口周边海域部分养殖物。 对上述划定清理海域内的养殖浮筏、围堰养殖、海底增殖区、滩涂养殖、网箱、定置网具 等实施全面清理整治。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开发区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管委会决定成立开发区南部海域清 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世坤 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赵相友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王晓庆 监察审计局局长 李 莉 财政局局长 石传东 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 毛伟华 信访局局长 范 茜 公安局局长 庞少涛 社会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李向东 湾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云岭 董家沟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启安 大李家镇镇长 杨

3、忠纪 金石滩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发兵 开发区边防大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石传东兼任,办公室副 主任由庞少涛兼任。办公室设四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组、资金审查组、清海工作组、 安全保卫组。 综合协调组组长:王爱东;成员:薛殿科、李吉良、张永舜、张德旺、秦绪斌、杜贤伟、 海洋渔业处全体; 资金审查组组长:刘金泊;成员:张宝君、李源、孙学伟; 清理工作组组长:张松成;成员:海监队员全体; 安全保卫组组长:刘伟;成员:吕长青、张强。 湾里街道、董家沟街道、金石滩街道和大李家镇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清理整治工作 组,在区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

4、负责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责任分工 开发区南部海域清理整治工作在管委会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 公室统一协调,以街镇为主体,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清理工作,各职能部门按工作分 工履行职责。 1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海域清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把握政策和原则的前提下 有序推进清理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组负责政策解答、清理海域的测量登记、组织评估及部 门协调;资金审查组负责清海补偿资金的测算,海域使用金的核算和协议资金的审核;清 理工作组负责海域的清理工作;安全保卫组负责清海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各街镇负责清海政策宣传、对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养殖证件、养殖面积、身份进行审查、

5、发动并具体实施海域清理工作。 3公安、边防大队负责清理过程中的治安巡防工作。 4街镇、信访局和社会事业管理局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接访。 四、补偿政策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 发200685 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及方式进行补偿。 1、养殖浮筏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采取以亩为补偿或补助单位,按照实地测量面积扣除 20%的航道和作业道面积,区分不同 情况,给予补偿或补助。本期清理海域属于二类海区,养殖浮筏按每亩 1.1 万元标准给予 补偿。 2、海底增殖区、滩涂养殖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对持有有效养殖使用许可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2002 年 1 月 1 日

6、以前发包的有效合同, 在证件和合同规定范围内从事海底增殖和滩涂养殖的,由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评估,确定回 捕量,按照一个生产周期的预期产量计算经济补偿。 3、养殖围堰、池塘的补偿办法和标准 (1)对持有有效养殖使用许可证件且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养殖的围堰、池塘,由评估机构实 地评估后,给予构筑物实际评估值及养殖物评估值 100%的经济补偿。 对无有效养殖使用许可证件的围堰、池塘,经评估机构实地评估后,给予构筑物实际评估 值及养殖物评估值 80%的经济补偿。 (2)对围堰养殖生产所必需的且拆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附属设施按评估值的 80给予补 偿。 (3)对两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俱全的育苗室按照评估值给

7、予补偿;对两证不全但经 镇村批准已投入使用的育苗室,按评估值的 50给予补偿。 五、工作程序 (一) 、审核与评估 1.浮筏养殖:各街镇以社会事业管理局近年普查登记为依据,由街镇审核养殖业户身份, 审核养殖许可证件,核对养殖面积,汇总后组织公示,公示 7 日无异议后,由街镇与养殖 业户签订补偿协议。 2、滩涂、海底增养殖、围堰:由社会事业管理局组织聘请评估单位,街镇、边防派出所协 助,经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社管局会同街镇审核养殖许可证件,复核养殖面积,审核 无误后由街镇组织公示,公示 7 日无异议后,由街镇与养殖业户签订补偿协议。 (二) 、海域使用金收缴与补偿金拨付 1、获得补偿或补助的单

8、位和个人均需补缴自 2002 年以来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标准按海域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补偿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由街镇以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拨付。协议签订 后兑付补偿资金的 50%,养殖物全部清除兑付剩余补偿资金。 (三) 、清理方式 1、街镇负责组织养殖物、构筑物的自行清理,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清除。养殖器材、构筑物 和种苗由养殖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理。 2、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清理的养殖物、构筑物,由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 强制清理,公安、边防负责保障。对强制清理的养殖业户要收缴物资,扣缴拆除费用每亩 500 元。 3.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工作。 六、工作

9、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 年 9 月 20 日9 月 27 日) 1.宣传市政府南部海域养殖物三期清理整治通告 ,明确清理范围、时限和要求。 2.召开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统一部署。 3.深入村屯,广泛宣传,做好广大养殖业户思想教育和信访接待工作。 (二)审核登记阶段(2008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1 日) 1.在前期普查的基础上,对清理整治范围内的养殖物进一步核实、登记。同时,养殖业户 持养殖许可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所在街镇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2.各街镇将责任区内需清理的养殖物登记、核实情况汇总后,由街镇予以公示。 3.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后,由市、区两级清理整治领导

10、小组重新审议核定。 (三)实施清理阶段(2008 年 10 月 12 日11 月 12 日) 1.限期自行清理并监督实施。各街镇与补偿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殖物清理补偿协议, 下达限期清理通知书,并监督按期完成清理。 2.复查认定,发放补偿金。各街镇完成养殖物清理后,由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 组织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后由街镇将剩余补偿金直接发放给被补偿单位和个人。 3.整治海域环境。各街镇对养殖船舶、岸边养殖场和养殖器材等进行统一整治,做好环卫 保洁,及时清除海上垃圾。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 年 11 月 13 日11 月 18 日) 1.清理整治完成后,区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分别对

11、养殖物清理、补偿金发放、海上环境整治 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加强清理后海域的监督管理,开展海上执法检查,制止“前清后养”行为。 七、工作经费 管委会按 150 元/亩核定清海工作费用,用于清海工作支出和奖励,由社管局提出清海工作 支出和奖金分配方案报管委会研究后执行。 八、工作要求 1.提高对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全 区发展的高度认识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的重要意义,建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 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力以赴做好清理整治工 作。 2.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细化分工, 明确程序,密切协同,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切实把清理整治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到 实处。 3.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和思想政治工作。各街镇要深入基层,进村入户,有针对性地 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可能把清理整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4.加强对清理整治后南部海域的监督管理。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清理海域监督 管理,加强港口、航道水域监督管理,对已清理海域要实施不间断的监督检查,随时发现 和处理影响航泊安全的用海行为。 5对于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经查实,将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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