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宣贯稿).doc

上传人:hw****26 文档编号:4201179 上传时间:2019-10-03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30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宣贯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宣贯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宣贯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宣贯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山东老旧船管理办法(宣贯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宣贯培训 前言 农渔发200711 号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规 定:农业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渔业船舶报 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 号)和农业部印发的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渔发【2003】20 号)不 再执行。(农业部文件八)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 渔发200711 号)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 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 号)及有关法 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规 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

2、全,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 验管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 舶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 我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 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 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 船人员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船检局文件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 2 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 取

3、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 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质量。 ) 山东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一一一 为 了加强老旧 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其具有安全 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 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 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 65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检验管理办法。 一一一 本 办法适用于 在我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登记的 老旧渔业船舶。 第三条 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分级的检验管理方式。 (农业部文件一

4、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 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 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 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 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 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 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 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3 老旧渔业船舶按照钢质捕捞船、木质捕捞船、钢丝网水泥捕 捞船、玻璃钢捕捞船和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油船、渔业指导船、 科研调查船、教学实

5、习船等船舶类别进行分类,对其实行分类管 理。 按照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内河捕捞渔业船舶和渔业生产辅助 船舶的不同类别,将老旧渔业船舶划定为一般船龄和限制使用船 龄,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界定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将达 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界定为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 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一),对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 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检验工作程序,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 舶的检验工作质量,共同做好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 (农 业部文件一) 一一一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 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

6、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 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农业部文件 一) 一一一 (船检局文件三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 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 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 3 个月通知 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 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 24 个月。 4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 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 (农业部文件三对达到 一

7、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 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 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 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即将达到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提前 3 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 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 24 个月。 对一般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有效期不得超过 24 个月,并不得超过其限制使用船龄的到达日。 签发检验证书有效期为 24 个月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 机构仍应按照换证检验的规定在证书周年日前、后 3 个月内对该 船进行检验。 在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的

8、最后一次换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 机构应在所签发的“ 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 的 记事 栏内填写 “此船证书有效期届 满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 ” 第七条 (农业部文件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 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 制使用船龄前 3 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 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 得超过 12 个月。 5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设计、 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 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 术状况检

9、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船舶维修方案应符合渔业 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 (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对连 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再受理船舶所 有人的检验申请,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船检局文件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 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 到限制使用船龄前 3 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 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 得超过 12 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

10、造单 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 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 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 案。远洋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1 和 2。 (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时,应提 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渔业船舶检 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 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检验申请人 6 发出受理检验通知单。审查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将反馈意见告知船舶所有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

11、即为受理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如要求船舶所有人增加船舶检查及维修内容 或补充有关资料,应与船舶修理质量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等规定的船舶稳性、船体结构、航行安全、防污染等要求有关。必 要时,应得到检验机构的同意。 (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监督船舶修造单位按照船舶 维修方案进行修理,认真履行检验职责,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渔 业船舶检验证书。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 通知单”(见 附件 3),并限期修理改正 。 (四)对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船舶,或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 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将 向船舶所有人出具“ 渔业船舶检验不再受理通知书

12、” (见附件 4), 不再受理该船检验,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对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 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 3 个月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申报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 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报换证检验前,须到定点的船舶修造单位, 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 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 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7 (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

13、换证检验时,应提 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见附件二)、船舶维修方案及 相关资料。 (三)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 及船舶维修方案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业务印章,受理检验;经审查 批准后的船舶维修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审查不合格时,检验机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书面告知船舶所有人,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审查不合格的经修 改后可重新报审。如船舶维修方案中包括船舶重大改建涉及更新 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主机功率、作业方式

14、、主尺 度或总吨位等,应先申请船网工具指标,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图纸审查。 (四)船舶所有人凭审查同意的船舶维修方案,在出具船舶维 修方案的船舶修造单位进行船舶修理。 (五)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验船人员应严格监督船舶修造 单位按照船舶维修方案进行修理,并严格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出具 “渔业船舶 检验不合格通知 单” (见附件三),并限期整改。整改完 成后,船舶所有人须重新申报检验。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予 (再)受理检验,并签发“渔业船舶检验 不予(再)受理通知书” (见 附件四),同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

15、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机构: 8 1、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 的; 2、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 3 次检 验不合格; 3、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 同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4、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再)受理检验的。 第八条 承担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及修理 的船舶修造单位,须取得钢质渔业船舶一类建造、钢质渔业船舶 修理类乙级以上、玻璃钢渔业船舶和木质渔业船舶相应材质及相 应等级的修造企业资质,并由各分局、烟台工作站选择辖区内管 理规范、制度完善、

16、资信良好的单位报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公示。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实行定点制。 (船检局文件五、承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远洋渔业船舶 全面检查及修理的船舶修造单位,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钢质渔业 船舶一类建造、钢质渔业船舶修理类乙级以上和玻璃钢渔业船舶 建造类甲级的资质证书,并由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选择辖区内 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资信良好的单位报我局,经公示后无异议 的,予以正式公布。 上述船舶修造单位应对其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 目书和船舶维修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如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 项目书或船舶维修方案严重失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 位责任,直至撤消其渔业船舶修造资格。 9 达

17、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远洋渔业船舶如在境外进行全面检查 及换证检验,必须到具有相应资质或相当条件的船舶修造单位进 行。 ) 第九条 定点船舶修造单位应对所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状 况检查项目书和船舶维修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对所出具的渔业 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或船舶维修方案严重失实的船舶修造 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直至撤消其渔业船舶 修造资格。 (船检局文件五)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决定或检验结 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1、船长系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所载的船长。 2、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和限制使用船龄均从船舶建造完

18、工日期算起。 附件:一、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二、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钢质渔业船舶、玻 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 三、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四、渔业船舶检验不予(再)受理通知书 附件一: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表 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10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 舶 限制使用船 龄 船长 12 米 16 年以上 21 年以上 12 米船长 24 米 20 年以上 25 年以上 船长24 米 24 年以上 29 年以上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 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 网作业的 30 年以上 35 年以上 钢 质 捕 捞 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 造且从事远洋作

19、业的 26 年以上 31 年以上 船长 12 米 13 年以上 18 年以上 12 米船长 24 米 18 年以上 23 年以上 船长24 米 20 年以上 25 年以上 木 质 捕 捞 船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 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25 年以上 30 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 年以上 29 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 年以上 35 年以上 表 2.内河捕捞船船龄标准 11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钢质捕捞船 21 年以上 26 年以上 木质捕捞船 25 年以上 30 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 年以上 29 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 年以上

20、35 年以上 表 3.渔业生产辅助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养殖船 20 年以上 25 年以上 水产品冷藏加工船 29 年以上 34 年以上 拖轮、驳船 29 年以上 34 年以上 水产运销船 26 年以上 31 年以上 油船 26 年以上 31 年以上 渔业指导船、渔业 科研调查船、教学 实习船、供应船、 交通船 30 年以上 35 年以上 渔业公务船 30 年以上 35 年以上 12 附件三:(船检局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 : 根据渔业船舶检验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下列署名验船师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公司所属的 渔业船舶

21、进行 了检验,存在以下不合格项目。 上述问题请予尽快整改,并请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检验。如 果上述问题中有同一检验项目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或者该船连 续 3 次检验不合格,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 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以及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 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再受理该 船的检验。 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签字 验船师 检验机构业务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所发单位及船东各持一份。 编 号 检验项目 存在问题 1 2 3 4 13 附件四:(船检局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不予(再)受理通知书 : 你公司所属 渔船为达到限制

22、使用船龄 的老旧渔业船舶,因该船存在下列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 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 号)以及关于加强老旧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国渔检(船)200765 号)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单位不予(再)受理该船舶的检验申报。 已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但未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接受检验。 对同一检验项目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或该船连续 3 次检验 不合格。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未经审查同 意,擅自进行修理活动的。 未在定点船舶修造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修理的。 其它原因: 检验机构业务章 年 月 日 注:在相应的内划“”。 附件二:(船检局文件) 14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

23、检查项目书 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 (钢质渔业船舶) 船 名: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单 位: (公章) 本项目书由渔业船舶修造单位对达到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 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所规定的限制使用船龄的钢质渔业船舶 进行全面检查后出具。 应 (船东) 要求,我单位下列署名人员于 15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船厂) 对“ (填船号) ”渔船的技术状况进行了检查,状况如 下: 一、 船舶参数: 总长: m 公约船长: m 型宽: m 型 深: m 吃水: m 总 吨 位: 建造完工日期: 作业区域: 造船厂: 船舶所有人: 二、 检查情况 (一)船体厚度测量 1、一般要求: (1)测量位

24、置应选择最有代表性的腐蚀区域; (2)显著腐蚀区域的板以每 1m2 用 5 点测量,构件以每 1m 测 3 点,测量结果取其平均值来确定腐蚀程度; (3)厚度测量通常应由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测厚人员进 行; (4)附测厚图或报告(应标示测量位置、实测厚度、原 始厚度、蚀耗百分比、测量设备的型号、测量日期、测量者 签名) ; (5)如发现有可疑区域,应扩大检查范围。 2、检查内容: (1)船体外板的每一列板上均取两处; (2)船体可疑区域增加测厚点数; (3)全船左、右舷轻、重载水线间舷侧外板; (4)整个船长范围内的露天甲板; (5)上层建筑、甲板室外围壁; (6)所有龙骨板及隔离舱、机舱和液舱

25、后端处的船底板; (7)海底阀箱、污水井和舷外排出口处的外板; (8)甲板间的甲板边板; (9)机舱、鱼舱中纵向强力构件; (10)艏尖舱和艉尖舱内的构件; (11)防撞舱壁底列板及扶强材下肘板等易于腐蚀的部 位; (12)机舱、鱼舱舱壁板及扶强材; (13)淡水舱、压载水舱和污水舱的舱壁板和骨架; (14)起重柱、桅柱、龙门桅、吊杆; 16 (15)船中 0.5L 范围内不在同一渔舱中的 2 个横剖面。 3、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焊缝检查 1、一般要求: 角焊缝焊脚的最大允许腐蚀极限为 20%,对接焊缝腐蚀 后其边缘不得低于钢板表面。 2、检查内容: (1)船体外板、主甲板及应力集中处

26、的焊缝是否有低于 母材、裂纹等缺陷; (2)机舱、鱼舱、艏尖舱和艉尖舱内构件的角接焊缝。 3、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总纵强度校核 1、一般要求: 船长大于 60m 的船舶应当进行总纵强度校核。 2、检查内容: 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交总纵强度校核报告。 3、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四)船体检视项目 1、船体挠度检测 (1)检查内容: 船体挠度测量,并提交测量报告。 (2)检测结果和处理意见: 2、板 (1)检查内容: 1)外板:对船体外板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上层建 筑端部过渡处舷侧顶列板、甲板边板和舷侧顶板的连接处等 有否过度腐蚀、变形、裂纹、渗漏等缺陷。 船体外部检查应在坞内

27、进行。 17 2)甲板板(主甲板及其以下甲板、平台甲板、上层建 筑甲板、甲板室甲板等):对有木铺板或甲板敷料的甲板, 应在船中 0.5L 范围内左、右舷各拆除宽度 1m 的木铺板或甲 板敷料,对木铺板或甲板敷料出现耗蚀、腐烂、损坏等现象 时,应拆除该处的木铺板或甲板敷料。 检查木铺板或甲板敷料下甲板的腐蚀、变形、裂纹、渗 漏等缺陷。 3)检查船中 0.5L 区域内舱口角隅处,甲板室围壁与甲 板连接处,起重柱、桅及甲板机械与甲板连接处,尾拖网渔 船艉部甲板、滑道处等有否过度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 4)点腐蚀:检查船体板材和构件的点腐蚀情况,测量 腐蚀的密度和深度,并提供检测报告。 (2)检查结

28、果和处理意见: 3、舱壁 (1)检查内容: 1)防撞舱壁板及扶强材的腐蚀、碰损、变形及裂纹等 情况; 2)机舱舱壁板及扶强材的腐蚀、变形、裂纹等情况; 3)检查其他水密舱壁是否有腐蚀、碰损、变形、裂纹 等情况,鱼舱选出一道舱壁拆除木铺板及隔热层,检查舱壁 板及扶强材的腐蚀、变形、裂纹等情况; 4)对防撞舱壁及其他水密舱壁的水密完整性进行检查。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舱室 4.1 鱼舱、冷冻舱 (1)检查内容: 1)对鱼舱舭部以下木铺板及绝热层予以拆除,检查钢 板及其骨架的腐蚀情况。 选取 2 个鱼舱,分别拆除纵向长 1 米范围内的船底、舷 侧、甲板等环形区域的木铺板及绝热层,检查钢板

29、及其骨架 的腐蚀情况。 对现场喷涂发泡而成型的绝热层,如出现收缩、龟裂, 变质等现象,应扩大绝热层的拆除检查面积。 18 对鱼舱底部的压载封固状态,检查是否存在裂纹、破裂、 贴合不好等缺陷,如发现缺陷存在,应予以铲除并进一步检 查钢结构的腐蚀情况。 2)拆除冷冻舱底部保温层,重点检查钢板的裂纹、腐 蚀情况。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2 艏尖舱 (1)检查内容: 详细检查艏尖舱的腐蚀、碰损、变形及裂纹等情况。注 意外部碰撞造成的结构损坏,以及在钩形板、水平桁上形成 的裂纹。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3 艉尖舱 (1)检查内容: 详细检查艉尖舱的腐蚀、碰损、变形及裂纹等情况。检 查

30、艉轴管的状况以及前舱壁的水密情况,注意由于艉部振动 产生的艉尖舱内部结构的损坏,如裂纹等。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4 机舱和锅炉处所、管隧、轴隧 (1)检查内容: 1)检查机舱和锅炉处所内部构架和板材的腐蚀、碰损、 变形、裂纹等情况。应特别注意下列部位:前后端壁;污水 阱;主机飞轮附近的船底板。 2)检查管隧、轴隧的水密完整性,包括前壁上的填料 箱和水密门,以及后部的密封装置,水密门还应进行遥控和 就地开关试验并进行冲水试验。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9 4.5 压载水舱、油水舱、双层底舱 (1)检查内容: 1)检查压载水舱舱内的底板、肋板、水密舱壁、舱顶 板、骨架、舱壁等的耗

31、损、裂纹和变形情况。 2)检查油水舱、双层底舱等内部构架和板材的腐蚀、 碰损、变形、裂纹等情况。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6 锚链舱 (1)检查内容: 检查锚链舱有无过度腐蚀。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7 上层建筑、甲板室及升降口 (1)检查内容: 检查上层建筑、甲板室及升降口的外围壁板有无裂纹、 腐蚀、变形等缺陷。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5、舷门和开口 (1)检查内容: 1)检查干舷甲板以下的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的关 闭装置的水密完整性:检查舷门的结构、铰链和锁紧装置的 腐蚀、变形和损环情况,以及门密封装置的技术状况;进行 冲水试验和开关装置的效用试验,同时注意各类指

32、示器的效 用情况。 2)检查上层建筑端壁及设置于其上的开口,应保持有 效:检查端壁的下列板,尤其转角处的腐蚀和裂缝,对于只 有一层的封闭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注意顶甲板有无过度腐蚀 和漏水的现象;检查端壁上的开口及其关闭装置是否有效, 并按规定进行冲水试验;对有遥控开关装置的水密门应做效 用试验。 20 3)检查在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其他 舱口及其他开口的风雨密关闭、紧固装置:对设有衬垫和夹 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口盖的检查应注意舱口围板、围板扶 强材、舱口盖及其构件、密封填料和锁紧装置的蚀耗和变形 情况。注意橡皮、填料的压条和舱盖导水槽的蚀耗情况;对 活动舱口盖(木质和箱形盖板)应检

33、查舱口围板和围板扶强 材、楔耳、活动梁、盖板及箍环、盖布、压条和楔子等的数 量、变形和损坏情况;对于其他开口,检查其围板和盖板或 门的结构,并注意强应力区域开口周边的结构完好性,检查 其关闭装置的完整性,用冲水试验或其他等效方法检查其密 性情况。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6、舾装设备 1、锚 (1)检查内容: 1)锚链全部放出检查其数量和状态; 2)锚称重(包括备用锚) 、检查锚杆、锚爪和锚冠大横 销的变形、蚀耗情况; 3)检查链环蚀耗、裂纹、弯曲变形、链环横档松动及 脱落情况,锚链转环磨耗情况; 4)锚链测量,如发现任何链环的最大磨损部分的平均 直径比规范规定直径减少 12%及以上时,应

34、予换新。平均直 径是指该链环两端及左、右处最小直径和的平均值;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2、舵 (1)检查内容: 将舵杆拆下: 1)测量舵杆直径和工作轴颈磨损情况; 2)检查舵轴、舵销、舵钮及舵承磨损及锈蚀情况,测 量舵承间隙及舵的下沉量; 3)检查舵轴法兰盘及其连接螺栓; 4)检查舵叶和导流管的腐蚀和裂纹; 5)检查舵杆支承处密封填料的水密性或舵套筒有无漏 水现象。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21 7、渔捞、起重设备 (1)检查内容: 1)吊重试验,检查起重柱、桅柱、龙门桅、吊杆是否 有影响强度的变形或损碰伤。 2)检查起货机臂架结构的锈蚀、碰损、裂纹等损坏是 否影响臂架的结构强度;进

35、行吊重试验,检查臂架结构、活 动零部件是否有永久性变形。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8、救生设备 (1)检查内容: 检查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浮、救生圈及其属 具、救生衣及其属具、保温服及保温用具等的数量和技术状 况。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9、防污染设备 (1)检查内容: 对防止油污染、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及管路进行检查、 效用试验。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0、消防 10.1 防火结构 (1)检查内容: 1)对设有防火结构的船舶应对构成防火完整性的舱壁、 甲板、梯道、围壁、通风、采光及其穿过电缆、管路等处所 以及防火门等的完整性和不燃材料予以检查。 2)对防火门应进行关

36、闭和开启效用试验,对所有通风 22 系统主出入口的关闭装置及从服务处所外面停止动力通风系 统的装置进行效用试验,确认其关闭的可靠性。 3)检查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及出入口是否畅通, 通道及梯道的灯光照明是否正常。特别要注意通道有否随便 封堵的情况。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0.2 灭火系统 (1)检查内容: 1)水灭火系统的检查:对主、应急消防泵进行效用试 验,在所有的消防栓处的压力应满足规定的要求;仔细检查 消防栓、消防管路、国际通岸接头及隔离阀是否存在严重腐 蚀、泄漏。 2)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查:对其水泵、管路、喷嘴 进行外部检查,应无严重腐蚀和损坏;降低系统压力,进行 系统报

37、警和供水泵自动供水试验。 3)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检查:对供水 泵、压力水柜、管路、阀件、喷水器进行外观检查,应无严 重腐蚀;抽一个分区利用其试验阀,放出相当于 1 只喷水器 工作时水量来进行自动声光报警试验;降低压力水柜压力试 验供水泵的自动工作。 4)固定式 CO2 灭火系统的检查:对二氧化碳钢瓶、管 系、压力表、阀等进行外部检查,应无严重腐蚀;对瓶壁进 行测厚检查并进行液压试验;二氧化碳称重;管路作畅通试 验,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管段进行液压试验;进行施放前的 报警试验。 5)卤代烃灭火系统的检查:对储液瓶、管系、压力表、 阀件等进行外部检查,应无严重腐蚀;对瓶壁进行测厚检查

38、并进行液压试验;Halon 称重;管路畅通试验;进行施放前 的报警试验。 6)固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查:对泡沫液柜的液面高度、 备用泡沫进行核查;对系统的所有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应无 严重腐蚀。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10.3 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 23 (1)检查内容: 1)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检查:对控制板进行 外部检查;试验断电或故障时,在控制板上的声光报警;试 验主、应急电源的自动转换;抽查 12 个分区的手动报警按 钮进行报警动作试验;抽查 12 个分区进行自动探火和失火 报警试验。 2)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的检查:外部检视和试 验各手动火警按钮和专用报警器。 (2)检查结

39、果和处理意见: (五)机械装置预试航试验 主机型号: 台数: 功率(KW)及转速: 制造厂: 辅机型号: 台数: 功率(kW)及转速: 制造厂: 1、舵设备 (1)检查内容: 1)操舵试验; 2)工作状况; 3)校对舵角指示器的准确度; 4)对操舵动力装置失电和失压、过载的声光报警装置 进行试验。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2、舱底水系统 (1)检查内容: 效用试验。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3、压缩空气系统 (1)检查内容: 效用试验和密性试验,提供检测报告。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24 4、主、辅柴油机 (1)检查内容: 1)负荷试验; 2)热工参数; 3)起动、运转、停止、换

40、向、离合器等控制的灵活性、 准确性和可靠性。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5、轴系 (1)检查内容: 1)负荷试验; 2)工作状况; 3)各部温度。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6、锅炉 (1)检查内容: 效用试验。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7、制冷装置 (1)检查内容: 1)报警装置做模拟试验; 2)应急停车装置做效用试验。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8、主推进装置自动控制、遥控系统 (1)检查内容: 25 1)检查自动控制、遥控按原设计控制程序进行起动、 运转、停止、换向、离合器等控制的灵活性、准确性和可靠 性; 2)检查驾驶室、机舱集控室与机旁等处相互转换控制 及连锁。 (2)试验

41、报告及处理意见: 9、主、辅机自动、遥控设备 (1)检查内容: 对机械的控制、报警、安全系统自动装置进行效用试 验;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10、监控、报警系统 (1)检查内容: 1)检查驾驶室、机舱集控室的监控、报警显示系统的 元件、仪表、线路组件的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讯号、数字、 声光显示是否准确; 2)检查日用燃油柜液位高、液位低及燃油加热高温报 警; 3)检查机舱探火器探头是否正常,并作模拟试验; 4)模拟电磁、气动、液压主机离合器在电力、气压、 液压不足和可变螺距螺旋桨液压不足时,各控制站的报警系 统。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11、安全系统 (1)检查内容: 1)检查驾驶室

42、、机舱集控室的主机应急停车装置失电 时,电源自动转换的可靠性,并对应急停车装置进行效用试 验; 对主机超速、滑油低压、冷却水高温等保护装置进行模 拟试验,当保护装置达到设定值时,能够报警并停车; 26 3)对装有自动防止主机长期在临界转速范围内运转的 控制装置及其声光报警装置,对该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2)试验报告及处理意见: (六)机械装置检查项目 应当在预试航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扩大以下所规 定的检查范围或更换相关设备。 柴油机及其他机械装置经过换新,在未达到规定的机器维 修期限之前,可以不拆检。 1、主、 (副)柴油机 (1)检查内容: 1)检查机座、机体和船体基座有无裂纹、变形、

43、损伤、 严重腐蚀等缺陷; 2)检查紧固螺栓有无松动或断裂; 3)检查曲柄箱防爆门弹簧有无断裂,作用是否有效, 校核防爆门的开启压力;提供检测报告; 4)检查气缸盖各阀孔和喷油器孔周围及各连接凸缘有 无裂纹、烧蚀、凹凸不平、漏水等缺陷,进行渗透检测;提 供无损检测报告; 5)检查冷却水腔的积垢及腐蚀情况;对冷却空间进行 水压试验;提供检测报告; 6)检查各阀件的阀壳、阀芯、弹簧有无裂纹,检查阀 座有无严重的腐蚀、刻痕、损伤,对阀杆进行无损检测;提 供无损检测报告; 7)缸盖安全阀校验;提供检测报告; 8)检查缸套的磨损; 9)检查缸套有无裂纹、变形、工作表面严重拉伤、沟 槽、腐蚀等; 10)检查

44、缸套冷却水侧有无腐蚀和穴蚀,密封联接处有 无裂纹;机体、水密封圈处及其支承肩端面处的腐蚀、疏松、 裂纹、砂眼等; 11)检查活塞头部、吊环孔、活塞环槽、活塞销孔等处 有无裂纹、烧损凹陷、擦伤及活塞内部加强筋处有无裂纹等 缺陷; 12)测量活塞裙部外圆的圆柱度及圆度; 13)检查连杆有无裂纹、变形;检查连杆连接螺栓有无 裂纹、变形、滑丝现象,进行无损探伤;提供无损检测报告; 27 14)检查活塞销、连杆销孔及衬套有无裂纹、擦伤、过 热、过度磨损等缺陷,对活塞销进行无损检测和硬度试验; 提供无损检测报告; 15)测量活塞销圆度、活塞销与销孔、活塞销与衬套的 间隙; 16)检查曲轴轴颈有无裂纹、擦伤

45、、蚀坑、机械损伤和 磨损等,并进行无损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报告; 17)测量曲轴主轴径、曲柄销的圆度和圆柱度;提供检 测报告; 18)装有平衡重块的曲轴,检查紧固定块及其螺栓、螺 钉的拧紧和锁紧情况; 19)检查主轴承、连杆大端轴承有无裂纹、离壳、过热、 擦伤、崩缺、过度磨损及轴瓦变形; 20)测量曲轴主轴颈和曲柄销与轴承的间隙;提供检测 报告; 21)检查主轴承紧固螺栓有无伸长、裂纹、损坏;螺纹 有无滑丝现象。进行无损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报告; 22)检查凸轮的工作表面有无裂纹、剥蚀、崩缺、擦伤 和过度磨损,凸轮与凸轮轴的紧固; 23)检查轴颈与轴承有无裂纹、擦伤和过度磨损,对凸 轮轴进行无损检

46、测;进行无损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报告; 24)检查传动齿轮有无裂纹、剥蚀、崩缺、齿面有无啮 合不良和过度磨损; 25)检查传动齿轮轴径有无裂纹、擦伤和过度磨损,轴 承有无碎裂、过热、卡滞等现象,并检查齿轮轴与轴承的间 隙;提供检测报告; 26)检查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叶轮轴、叶片、喷嘴环叶片 有无裂纹、弯曲变形、崩缺、腐蚀;作动平衡试验;提供检 测报告; 27)检查转子的轴向、径向间隙;提供检测报告; 28)检查中冷器的管子、管板、散热片的变形、损坏、 堵塞、腐蚀;进行水压试验;提供检测报告。 (2)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2、齿轮箱 (1)检查内容 1)检查齿轮有无裂纹、剥蚀、崩缺、齿面有无啮合不

47、良和严重磨损; 2)检查轴颈有无裂纹、拉毛和严重磨损等缺陷; 28 3)检查轴承有无碎裂、过热、离壳、接触不良、拉毛 等现象; 4)检查机械离合器的摩擦片、气胀式离合器的气胎、 液压离合器、弹性联轴节等部件有无裂纹、拉毛、磨耗或老 化、泄漏等缺陷。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3、推力轴及推力轴承 (1)检查内容 1)检查推力块白合金有无裂纹、松脱、擦伤和接触磨 损情况; 2)检查推力轴承轴向间隙,单环式推力轴承的安装间 隙。提供检测报告; 3)检查工作轴颈、联轴节法兰圆角处及推力环表面有 无裂纹、擦伤、毛刺和腐蚀等; 4)检查轴承外壳、轴承座有无裂纹、变形; 5)检查推力轴轴颈的磨损情况,其

48、圆度和圆柱度。提 供检测报告; 6)对滚动轴承应检查套环、滚珠和分离环的状态,有 无过度磨损、护圈破裂、转动不灵活的现象。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4、中间轴和中间轴承 (1)检查内容: 1)检查工作轴颈、联轴节法兰圆角处有无裂纹、擦伤、 毛刺和腐蚀等; 2)检查轴承外壳、轴承座有无裂纹、变形。白合金有 无裂纹、松脱、擦伤、过热,滚动轴承有无过度磨损、护圈 破裂、转动不灵活的现象; 3)检查轴颈的磨损情况,其圆度和圆柱度;提供检测 报告; 4)检查可拆联轴节锥孔与轴锥体的接触情况,配合面 有无拉伤,实际接触面积。 (2)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29 5、艉轴及艉轴承 (1)检查内容: 1)检查艉轴锥体大端、键槽、螺纹处有无裂纹、腐蚀 现象,并进行无损检测。提供无损探伤报告; 2)对非工作轴颈包敷层应拆除检查; 3)检查轴套有无裂纹、松脱、腐蚀过度磨损及轴套镶 接处有无渗水现象; 4)检查轴和轴套的圆度和圆柱度。提供检测报告; 5)检查尾轴承,白合金轴承有无擦伤、裂纹、松脱, 橡胶轴承有无过热、鼓起; 6)检查油润滑尾轴管密封装置部件有无裂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