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玉州区水利局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规定,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 管理和指导工作 。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机电泵 站、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山塘由各镇(街道)负责监督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 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
2、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人或者 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 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
3、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镇(街道)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4、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
4、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 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
5、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玉州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 区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 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 2 次;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 2 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6、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 1次, 工管站 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河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
7、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 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
8、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台风、洪 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台,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玉州区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
9、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玉州区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取水方 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 2 人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度度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 2
10、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 11 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 水平衡测试或
11、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 2 人。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 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1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 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
13、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 玉州区 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 )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 玉州区 水利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 玉州区 水利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江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
14、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 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1 个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 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
15、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 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塘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江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 开工手续; (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 ,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 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