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 1为统一标准,保证示范药店质量,根据“XX 市示范药店标准”,制 订本细则。 2XX 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检查项目共 85 项,其中关键 项目(条款前加“*”)27 项,一般项目 58 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 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 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4结果评定: 项 目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结 果 2 10% 验收合格 XX 市示范药店验收细则(连锁门店) 条款 检 查 内 容 *1 门店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
2、事经营活动。经营医疗器械需按照医 疗器械的有关法规规定经营。 2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 *3 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药店员工情况,包括:员工照片、姓名或工号、职务或岗 位、职称或资质;悬挂执业药师注册证,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资格证书原 件;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岗时间。 4 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门店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5 门店从业人员中,专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以上职称人员不低于两名。 *6 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以下人员总和不低于门店员工总数的 60%:执业药师、从业药师、 药学初级以上职称、药学相关专业
3、中级以上职称、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 业资格。 7 门店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8 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门店质量管理工作。 *9 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10 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11 门店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 *12 门店对各项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13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 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
4、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14 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 5 年以上从事药 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15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 (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6 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 *17 经营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应配有执业中药师、中药师或具有 15 年以上配方实践经验 的药工负责处方的审核签字。 18 从业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低于 20 学时,药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必须按要求派员参加。 19 门店应建立培训记录和
5、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20 门店每年应组织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 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1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22 门店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其不可分割使用面积不低于 40 平方米。 23 门店各功能区域划分合理,相对分开独立,设有便于操作的营业区、办公生活区, 所有商品及物品按类摆放。 24 门店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并保持清洁和卫生, 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25 为顾客提供方便、舒适、安静、美观的购物环境,设置供顾客休息、服药、饮水的 场所和设施。 26
6、 门店经营特殊管理药品应配置存放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27 药品陈列区域内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28 药品陈列区域内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避光等设施设备。 29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30 配备完好的衡器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31 经营生化药品需配备冷藏保管的设备。 32 经营中药饮片配方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场所,配备所需的斗橱、工作台、调配处方 和临方炮制的设备及经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33 门店不得自行购进药品。 *34 门店在接受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 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
7、并在凭证上签字。 35 送货凭证保存至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2 年。 *36 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37 门店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执行双人验收的制度。 38 店室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39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40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4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42 处方药陈列区内有“处方药”字样的标识,并有警示语:“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 和使用!”。 43 非处方药陈列区有醒目的绿底白字“OTC”标识和警示语:“请仔细阅读
8、药品使用说 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4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45 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46 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47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48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 49 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50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51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 清晰。 52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5
9、3 门店应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4 门店应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记录温、湿度,超 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55 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 注意事项。 *56 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 职称。 *57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 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8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9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 正或重新
10、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60 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61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 称等内容的胸卡。 62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63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4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 使用进行指导。 65 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 66 在经营活动中做到不出租柜台。 67 不以推销药品为目的进行诊断咨询活动。 68 不使用不合法的购药票据、不为顾客开具虚假票据。 69 门店销售的中药饮
11、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70 门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门店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 门店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 71 门店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72 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 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73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 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74 门店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75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76
12、门店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加以解决,有落实、有结果、有答复, 有详细记录。 77 熟悉并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十项义务。 78 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七不”规范,普及文明礼貌用语。 79 在岗时着装统一,佩带工号牌。仪容整洁,实行站立和微笑服务,对待顾客热情、 耐心、周到。 80 严格遵守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广告方面的规定,店堂内广告、灯箱、张贴画、宣传材 料符合有关规定。 81 严格遵守价格法及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未经物价部门处罚。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建立价格台帐,标价牌填写规范准 确,字迹清楚,标识醒目。 82 经营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周期检定,定期送检率和现场抽查计量器具完好率达 100%。 *83 配备计算机,并具备上网功能,员工中有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员。 84 定期上网查询浏览 XX 药监等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网站,做好上网记录。有专人负 责搜集有关信息,登记存档,并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85 各类台帐记录真实、规范、完整,资料、档案专人保管,按类整齐存放归档,查找 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