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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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奖优罚劣,特制定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制度,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考核对象: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及岗位人员; 二、考核内容: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职责、项目部安全管 理目标、职责及现场各工种的安全职责; 三、考核组织:公司成立考核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 管安全副经理和财务部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落 实考核工作; 四、考核时间:季度考核与日常不定期考核为依据,年终汇总 兑现与日常兑现相结合; 五、奖惩内容: 第 1 条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对于日常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

2、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 著成绩的部门及项目部、班组和个人;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 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 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 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 者; 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 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5、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 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3、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凡考核优胜者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晋职 晋薪等奖励。 第 2 条 惩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 公司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进行作业 的单位或个人 50200 元/次,各种作业票、证涂改、代签、越级审 批无效; (2)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 元/ 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 3000 元,在禁 烟区内的各单位辖区内,发现烟、

4、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单位 200 元/ 个、堆,并由责任单位缴纳罚款,携带打火机等火种进入禁 烟区者罚 300 元/次;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 30 元/ 人、次,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区罚款 50 元/人、次; (5)各种车辆无安全措施入厂罚款 50 元/次,罚所经门卫责任 人 20 元/次;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 50 元/人、次; (7)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 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 50500 元/处;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 偿经济损失的 50100%;

5、(9)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进行入厂、调岗、复工教育的, 扣罚责任单位 100 元/人、次; (10)各类事故隐患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 罚 50500 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 单位 100 元/次; (12)凡私自到装置、泵房、罐区灌装汽油、石脑油等易燃液 体或液化气、丙烯等液化气体者,扣罚 100 元/ 次; (13)各种作业票、证等未经监护人、监火人、安全负责人本 人签字的视为无效,扣罚责任单位 20 元/次; (14)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的,扣罚责任单位 100 元/起; (15)凡因设计、安装、检修

6、、采购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 成停机、停产的,根据相关情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16)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 2030 元/人、次; (17)进入尘、毒、噪声等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未按规 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扣罚 20 元/人。 2、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 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 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3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 损失的 20%;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 元(含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轻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30 20%,并扣

7、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2030%; (3)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的 2015%,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15-20%; (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0000 元(含 3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1510%,并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1015%;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的责任 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6)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

8、100 元 /人、次,对责任单位扣罚 1015 元/人。 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 300 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 过以下处分,扣罚重伤事故责任单位 1530 元/人,发生死亡事故 的责任单位扣罚 100200 元/人,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单位主 要领导等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 3 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 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 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 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 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内,发生事故的主要责 任者。 第 4 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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