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 材 购 销 合 同 供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需方: 签订地点: 担保方 : 合同号: 供、需、担保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下列 产品购销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吨) 线材、螺纹钢、盘罗等钢材 单价的确定: 每批材料供应前,需方将本批所需材料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由供 需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价格确认书,作为本批所供材料结算单价;定价原则为供需双方根据 付款期限长短适时调整单价。 需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定价原则是基于供方的采购成本、
2、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合 理利润以及因需方逾期付款给供方造成的损失和风险所确定的。需方完全同意基于上述因素而 确定的定价公平、合理并自愿接受: 1、若需方在收到货物后7 日内付款的,则该次货物以现款价结算。 2、若需方在货物签收后8 至30日内付款的,自货物签收之日起按以下方式分段计算加价:8 至30 日付款的,自第8日起每日加价 元/ 吨。若需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支付期限( 30 日)后付款的,自货物签收之日起按以下方式分段计算加价:31至60日内付款的,自第31日 起每日加价 元/吨;61至90 日内付款的,自第61日起每日加价 元/吨;90日后付款的,自 第91 日起每日加价 元/吨。加
3、价总额为以上各阶段加价的合计数额。 未付货款部分的货物结算单价为现款价与上述加价总额的合计数额。 3、需方每次付款时,供方根据付款的时间及金额计算并调整该款项所对应的材料结算单价 (按实际到货日与实际付款日相差的日历天数计算的单价),且双方默认每次均以到货时间的 先后顺序按调整后的结算单价支付货款。 4、本合同所称“日”均为日历日,连续计算,节假日不扣除。 备注: 1、每批价格确认书未签订前,供方可不提供材料。 2、以上数量仅为暂定数量,货款结算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 国家标准:GB/T701-97(线材) 或GB1499.1-20
4、08(线材),GB1499-98(螺纹钢)或 GB1499.2-2007(螺纹钢) 。 2、行业标准:/ 3、双方另行商定的技术标准:/ 三、产品的交货地点、交货方法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交货期限:供方在收到需方确认的价格确认书后开始供货。 2、 交货地点: 3、交货方法:按下列 项执行: (1)供方送货 (2)供方代运 (3)需方自提 4、双方同意采用 方式运输: (1)汽车运输 (2)火车运输 (3)船运 (4)其他 5、相关费用的负担:以价格确认书为准。 四、产品的验收及异议的处理 1、验收人及相应的验收文本附件:货到工地后,由需方有权验收的验收人签名验收,并将验收单 据提交供方作为验收
5、凭证。该验收人也可对供方提供的供货清单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该验收 人签名字样为( )。 2、 质量验收: (1)需方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使用,如有质量异议,应在收货后 日内向对方提出,对方应在 日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异议成立。如未经检验而使用,产生 的后果由需方自行负责。 (2)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共同取样并送交 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 为准。若质量符合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需方承担;若质量不符合合同第 二条约定标准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3、数量验收: (1)验收方法:螺纹钢按理论计算方法(以钢厂每件理计重量乘以所供件数为准)
6、验收,盘 罗、线材以过磅方法验收。 (2)如有数量异议,应在 : A、收货时当场提出; B、收货后 / 日内提出,对方应在 / 日作出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异议成 立。 (3)因线材数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送至 进行复验。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内,则以供方 提供的数量为准且过磅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若磅差在千分之三以外,则以该机 构的复验结果为准且过磅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4、供需双方对每批货物质量及数量验收均无异议后,需方方可使用该批货物。 五、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1、双方同意采用 方式支付价款: A、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款 B、供方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为
7、/ 个月 C、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双方同意价款的支付期限为:每次货物签收后 日内付清该次货物的全部价款 3、需方在货款支付期限内累计所欠货款不得超过 元人民币;一旦达到此限额,即使货款尚 未到期,供方可停止供应材料。 4、需方付款、提货后供方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法定的税务发票给付款方。 如供方所提供的发票在任何时候经相关机构鉴定为虚假或无效发票,则因供方上述行为所导致 需方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被追究刑事 责任等),需方均有权向供方主张赔偿。本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 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
8、更等情形时,本条款依旧有效。 六、违约责任 1、需方不履行合同,如拒绝收货或中途退货(因质量问题的除外),应向供方支付未履行部 分货款 2% 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时收货验收的,应支付供方因此多增加的费用。 3、若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付款,需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单价的确定第 2 款规 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方有权停止供货。 4、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方结清所有欠款 后,需方可解除本合同。 七、特别约定事项 1、产品的包装标准:捆扎包装。 2、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3、履约担保:担保方为本合同项下需方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在需方没
9、有按时足额 付清货款时,担保方在接到供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代为偿还需方所欠款项。担保方的担保期限至需 方应付款项还清止。 4、未经供方书面明确授权,供方人员就本合同项下事宜所作的任何个人确认行为均属无效。 八、本合同项下的价格确认书中需方有权签字人及货款结算人签名字样为( )或有效印章为( )。 九、解决纠纷的方式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 (1)由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签约地 人民法院起诉,并由违约方承担对方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该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十、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壹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 方 需 方 担保方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