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里的第四种权力言论自由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宪政考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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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要:新闻言论的自由权之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源自于宪政体制本身 的局限性。泛泛而论言论自由权的优位性是片面的,在公权运行的范域内,言论自由权具 有受到宪法保障的优位特质;在私权运行的范域内,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主体必须守望其权 利的边界,言论自由是有其严格的界限的。中国的新闻自由要靠宪政体制的实践和宪政文 化的互动来实现。 关键词:第四种权力 宪政视野 优位 新闻自由 Abstract:The freedom right of the news speech becomes the fourth kind of power out of legislating, administr

2、atio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tems from its own limita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Widely say, the good location of the right of freedom of speech is one-sided, in the range and field that common power operate, the right of freedom of speech has specialty of good location where the

3、 constitution ensures. In private range field that right operating, it must defends and looks around the border of its own right in form subject of the right of freedom of speech. And it has its strict demarcation line in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e freedom of the speech of China should depends on th

4、e re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system and interac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ulture to realize. Keywords:The fourth kind of power , vis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 good location , freedom of the news speech 一、宪政体制的局限和第四种权力序说:第四种权力的勃兴源自于宪政体制的局限 综观人类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历史,宪政观念的缘起和核心在于

5、给出政府治权以合理性和公 正性的根据,找寻人民与政府关系的阿基米德支点医学科技论文 家的直接分离和二元对立,随着市民社会的各种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市 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这种分离带来了整个西方社会的深刻变化,政府和社会的 对抗加剧,代议制民主政治运行模式得以确立 1。 宪政体制作为人类在反封建皇权的世俗专制和神权心灵桎梏的制度选择,是人类文明发展 的重要成果之一。哈耶克(Hayek )指出:宪政(constitutionalism )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 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由选 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

6、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 的所作所为成为“应当正确” 的事情。归根结蒂,宪政立基于这样一种认识, 即权力从终 极上看终究不是一种物理事实(a physical fact),而是一种使人们服从的观念状态(a state of opinion)2 。因此,在宪政体制下,没有事先被假定为永远正确的君主或组 织,一切权力的运作都要服从一个既定的游戏规则。而这一游戏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因 此一切政治的权力的运作要服从于宪政的安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立宪政 体的解释是:受到常规性法律和政治约束,并对公民负责的政体。在立宪政体下,公共权 力机构和公民一样,都必须服从法律和宪法 3。当

7、代中国的学者在谈到宪政时也认为: 只有宪法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重、重视和实施,惟有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 惟有政府的权力受到实际的制约和监控,惟有全社会在宪法的作用下检验医学论文 发展,才能说到宪政。所以说,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宪政是依宪治国所达到的理想状 态 4。 但是,宪政理想是建立在分权体制中的权力分支彼此之间能够实现有效地制衡这一假设之 上的。宪政体制本身不能有效地防止各权力分支的勾结和腐败。1789 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规 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诸如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与制衡、 文官控制军队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如果没有言论

8、自 由和舆论监督,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仍然有可能蜕变为多党勾结、三权合谋的黑暗王朝。 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具体而有效的保障,宪法的规定仍然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1791 年美国的制宪者对美国宪法增加了 10 条修正案,统称权利法案,其核心就是以 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的权力,用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民众免遭司法腐败之害的方 法,逐渐地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 新闻监督、公民权利的五权分立与制衡。其特点是,用权力制衡权力,借舆论监督权力, 以权利限制权力 5。 在现代社会,新闻舆论被当作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这种 提法只是比较表象化地说明了新闻舆论和言论自由在现代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机制中的作 用,而且这一提法只有在宪政充分地得以实现的社会中才有意义。换句话说,国家公权的 分立与制衡机制与新闻言论的自由必须在良性互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在权力未能实现分 立的社会中,就不可能有充分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缺失决不是一个宪政国家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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