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运输条款: (1) 门到门 (2) 门到港 (3) 港到港 (4) 港到门 装箱地点: 装箱时间: 起运港: 目的港: 收货联系人(全称): 收货地址: 联系方式: 货物名称 箱型箱量 件数 毛重(MT) 体积(M3) 唛头 种 口 普通 口 冷藏 口 危险品 液体 危险品 类别 等级 备 注 类 口 活动物 口 其他 冷藏 温度 F C 备注 (1)代办保险 托 货价: 万元人民币(RMB) 运 险种:综合险 人 (2)装船日期 受托人备注 声 (3)可否分批 :可 明 (4)有效期 海运费: 元/吨(包括自装箱工厂到收货地卸货完毕过程中所发 生的所有运杂费、港杂费
2、、保险费等一切费用,除因托运人原因导致的滞港费、 延误费等外) ,以实际装货数计算运费 费用总额(小写):以实际装货数计算运费 声明: (1) 托运人与受托人物流费用结算以实际运输数量为准,托运人应在货物抵 达目的港/站前向受托人支付全部运费,如托运人未及时支付运费,托运 人同意每天按欠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且受托人有 权留置相应货物,直至托运人结清费用为止,扣货、证期间,所造成额 外经济损失,由托运人承担。 (2) 受托人未授权任何员工及第三人代为收转任何费用,托运人自行承担此类 的支付风险。 (3) 本委托书约定货物损耗不超过 0.2%,如因受托人原因造成货物损耗超过 0.
3、2%,则由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托运人/收货人发现货物损耗超过 0.2%,须立即通知受托人并停止卸货,如因托运人未及时通知而导致受 托人无法在卸货现场查明损耗原因的,受托人对托运人/收货人所声称的 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 (4) 若托运人实际出运货物与委托内容不符,或夹带国家规定禁止运输之物 品,托运人必须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受托人因处理该风险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5) 承运人的交货义务仅限于向载明的收货人交付外观良好,箱封完整的集 装箱,承运人不承担集装箱内货物品质变化的责任。 (6) 应托运人要求转运或更改运输信息的,由托运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7) 如货物到港后,托运人未能及时提货而产生超期费等杂费,由托运人承 担。 (8) 本委托书传真件有效,经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签章后,具有合法效力。 (以下无正文)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