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 23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印制 被盗抢 中 小客车 其他 指标 申请 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申请数量: (多台 车需另附表说明 ) ; 被盗抢车辆排量: 被盗 抢 车辆车牌号码:粤 ; 被盗抢车辆号牌种类: 被盗抢车辆证件类型: ; 被盗抢车辆证件号码 : 被盗抢时间: ; 立案 时间 : 被盗抢地点: (一) 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是 (二) 被盗抢车辆
2、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 6个月且仍未追回: 是 (三) 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 是 (四) 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是 登记时间: (五) 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是 被授权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联 系地址: 申请人 /单位知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指标,且 3 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被授权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中小客车
3、指标调控服务中心留存 表 23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印制 被盗抢中小客车 其他 指标申请 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申 请数量: (多台车需另附表说明 ) ; 被盗抢车辆排量: 被盗 抢 车辆车牌号码:粤 ; 被盗抢车辆号牌种类: 被盗抢车辆证件类型: ; 被盗抢车辆证件号码 : 被盗抢时间: ; 立案 时间 : 被盗抢地点: (一) 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是 (
4、二) 被盗抢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 6个月且仍未追回: 是 (三) 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 是 (四) 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是 登记时间: (五) 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是 被授权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申请人 /单位 知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指标,且 3 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被 授权人签名 : (单位盖章) 年 月
5、日 第二联 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留存 表 23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印制 被盗抢中小客车 其他 指标申请 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 型: 身份证 其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件号码: 申 请数量: (多台车需另附表说明 ) ; 被盗抢车辆排量: 被盗 抢 车辆车牌号码:粤 ; 被盗抢车辆号牌种类: 被 盗抢车辆证件类型: ; 被盗抢车辆证件号码 : 被盗抢时间: ; 立案 时间 : 被盗抢地点: (一) 取得县级以上公安 机
6、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是 (二) 被盗抢车辆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 6个月且仍未追回: 是 (三) 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 是 (四) 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 2012 年 7 月 1 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是 登记时间: (五) 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是 被授权人姓名: ; 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申请人 /单位知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指标,且 3 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被 授权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申 请 人 留 存 表 23 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使用 黑色 签字笔填写 ,字体工整 清晰 ,不得涂改 。 二、 表中各栏 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勾选。 三、 被盗抢 车辆号牌种类指的是中型汽车、小型汽车、使馆汽车、领馆汽车、境外汽车、外籍汽车、教练汽车、香港 出 入境车、澳门出入 境车。 四 、 温馨提示: 请申请人自 获得 被盗抢 中小客车其他指标 之日 起 ,在指标有效期内及时使用指标,避免指标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