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检范围 l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 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 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 l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对食品和食品添 加剂的定义为: 食品 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 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 加剂 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 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 或者天然物质。 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l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 7 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 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l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 60天预
2、报,隔离前 7天报检; l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 产地检验检疫。 报检流程 1.审单 l 企业应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及有关规定进行报 检,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l 出境货物报检单; l 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以信用证方式 结汇的,必须提供信用证); l 发票、装箱单复印件或出口货物明细单(必要时); l 代理报检委托书(用于代理报检的); l 厂检结果单(原件)以及经 CNAS 认可的实验室的委托检 验报告; l 熏蒸 /消毒证单(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 料等)。 l 出境货物包
3、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l 报检单证的审核要点: l 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l 应附单据是否齐全、真实。 l 报检单据内容一致性,有效性。 l 审核企业厂检单或委托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是否合格。 l 随附单证不全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报检。 l 审核无误后,由授权人进行分单。 2.现场检验检疫 l 经复核报检资料完备、真实的,由科长指派检验检疫人员确 定检验检疫依据并在规定工作流程内施检。 l 检验检疫依据的确定 :根据出口食品类别、出口国别查阅出 口食品企业自检项目表单,对暂无表单的产品,应根据进口 国要求、国家标准、预警通报、合同要求等拟定表单,经处 内
4、专家组讨论后提交食品处备案,备案后的表单方可作为检 验依据。 l 现场核对品名、数量、重量、规格、唛头 /标记、批号、是 否与报检资料相符。同时检查储存环境是否存在污染现象。 l 包装查验:检查内外包装质量、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合同及卫 生要求;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破损、渗漏、霉变、污染;标签 是否平整、牢固、有无褪色等;检查运输包装上是否标示产 品品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卫生注册 /备案号、生产企 业名称 , 使用木包装的还应检查检疫处理标识。 l 现场感官检验:检查货物形态、色泽、味道及气味等 是否正常,有无异物、腐败变质等现象。 l 现场记录:检验检疫人员现场检验检疫时填写 出口 食品检验检疫
5、 l 记录 ,记录应体现其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 面客观地反映检验检疫实际 l 情况。发现严重问题应及时上报。对运输包装和内包 装使用数量应在 出境货物 l 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正本上,对使用数量进行 核销。 3.抽样 l 经现场感官检验合格后,施检人员,应按照出口合同 、信用证、相关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在货物存放 现场抽取样品,所取样品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样品量 应满足感官、理化、卫生检验及存样的需要。抽 /采样 的方法和数量按照国家局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检验检 疫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要求进行。 l 采集样品后施检人员要出具 抽 /采样凭证 ,注明样 品名称、样品数量、采样日期,货主或
6、其代理人和采 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或其代理人,第二联存 档。 4.送检 l 按照表单将确定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录入到数字 化实验室系统,打制检验检疫联系单一式两份 ,一份连同样品送至天津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 中心收样室,一份随报检资料。 5.合格放行(出证) l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情况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按照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 外有关标准规定、输入国的食品卫生要求或合同、信 用证条款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货物是否合格。 l 判定合格的,出具 出境货物通关单 或 出境货物 换证凭单 ,准予出境,同时拟制报检人申请的相应 证书证稿。 l 判定不合格的,出具 出境货物
7、不合格通知单 ,并 按照 出口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置作业指导书 上报 不合格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核查工作。如企业申 请复验,需按照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复验作业指导书 执行。 报检所需要提供的证单 必须要有的单证: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 出境货物报检单 并 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2、提供生产企业 (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 ) 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证书 或 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 具体单证 l 1、出境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l 2、出境货物报检单(原件) l 3、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l 4、申报食品的
8、外销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l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l 6、有外包装的需 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原件);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如果是木 桶、罐子、瓶子或者塑料袋,则需要提供相应内包装的 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原件 ) l 7、报检单位为非发货人的应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 l 8、 出境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监督加施记录 (如果没有则需要在厂检单上注明加施的 CIQ标志规 格、数量、流水号) l 9、预包装食品应提供标签审核有关资料( 标签审核证书 )或者标签原件 l 10、如果要求运输包装上不打生产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申请书 l 11、果蔬类、肉类、蛋
9、类、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等六类产品须提供基地备案号或原料采购证明 l 1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 ( 2007年第 85号)及 出口食 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 的有关规定,自 2007年 9月 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 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l 13、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 申报出境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 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注意事项 1、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 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 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 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 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 品标签审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