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第 1 页共 5 页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员工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拟制单位: 审核: 批准发布: 人事行政部 版本: 发布日期: 密级: 发布部门: 发送至: 人事行政部 全体员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休假福利 第三章 津贴福利 第四章 住房公积 金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六章 企业保险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第 2 页共 5 页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利保险待遇是公司在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 的报酬,通过构造 合理的员福利体系,增加员工对企业的依恋情感,增强企业 的凝聚力。 第二条 本条例所述项目适用公司正式员工。 第 二 章 休 假 福 利
2、第三条 员工在婚假、丧假、公假、年度休假等假期期间享受全薪待遇。 第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经有关机构认定后,规定的医疗期享受全薪待遇。 第五条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参 加社会保险的员工由社保机构发放产假工资 第六条 员工患疾病或非工负伤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待遇: 1、医疗期在一个月内的员工,病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 50 待遇; 2、超过一个月至规定医疗期的员工,病假期间享受 基本工资待遇; 3、超过医疗期的员工,病假期间扣发全额工资。 第 三 章 津 贴 福 利 第七条 津贴包括出差补助、私人用品涉公使用津贴、年度休假津贴、 用餐津贴、健康体检等由公司支付给员工的
3、福利待遇。津贴福 利采用现金发放或以发票报销方式,以现金发放项目如涉及员 工个人所得税,应由公司代为扣缴。 第八条 津贴的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部,津贴规定由人事行政部拟制 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通知财务部实行。 第 3 页共 5 页 第九条 员工出差补助:员工因公前往异地工作依据有关差旅费用管 理规定可享受相应的出差补助。 第十条 私人用品涉公使用津贴: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员工私人拥有的汽车、 手机等 时,公司给予该员工的津贴。发放对象及额度由人事行政部另文 发布。 第十一条 年度休假津贴:公司鼓励员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度休 假或年度休假无法全部使用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可给予特别津贴
4、, 于次年六月份 按每天 100 元计发。 第十二条 用餐津贴:员工出勤即可享受午餐补助,员工依据实际出勤天数, 按标准凭 发票报销误餐补贴。已享受出差补助的员工不能享受此项。 第十三条 健康津贴: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员工进行体 检,并不 定期为员工提供部分流行性疾病疫苗注射。对因公务不能 按时参加者,可自 行到医院进行体检或注射,所发生的费用凭医院收 据按限额报销。 第十四条 其他: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促进团队建设,每年不定期 组织旅游 ,开展文体活动等项目。 第 四 章 住 房 公 积 金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政府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实行企业缴费 与个
5、人缴 费相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转移由 人事行政部负责, 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为 :员工入职工作满三个月且见习晋升 为正式员工 的当月开始缴纳 ,员工于 15 号前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员工 于 15 号后离职 的次月停止缴纳。每月汇总计算,按规定时间办理缴 纳手续,同时由公司代 扣个人缴费金额。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每年定期上报 住房管理 资金中心。 第 五 章 社 会 保 险 金 第十九条 社会统筹保险 1. 公司按照政府规定为正式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包括: 养老、失业、 工伤、医疗等,实行企业
6、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 保险金的缴纳、管理、 使用、转移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并按当地政 府规定办理。 2. 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时间为 : 员工入职工作满三个月且见习 晋升为正式员工 的 开始缴纳,员工于当 月 16 号入职的次月 开始缴纳 ,员工于当月 15 号前离职的当月停止缴纳,员 工于 15 号后离职的次月停止缴纳。每月汇总计算,按规定 时间办理缴纳手 续,同时由公司代扣个人缴费金额。 第 4页 共 5 页 3. 在外地招聘的正式员工经部门经理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可 在当地缴纳社会 统筹保险,并以季度为周期凭社保发票报 销。报销金额不能高于北京社保 现行标准(缴费基数 北京 缴费比例),报销范
7、围为企业应承担部分,且不 受理预付 保险费的报销。 4. 公司委托人才派遣机构为借聘员工办理各项社会统筹保险, 实行企业缴费 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保险金的缴纳、管理、 使用、转移由人才派遣机构办 理,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及时办理与员工的聘用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 初建,增 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为每位员工建立保 险卡或保险档案。 第 六 章 企 业 保 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入职员工办理的其他保险有:团体人身意外及意外医疗等 商业保险。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 公司应 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 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