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滁州市 森 林防火指挥部文件 滁林 防 办 2018 7 号 关于对 滁州市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经开区管委会、苏滁 现代 产业园、 琅琊山 管委会 ,市国有林发展中心 : 为推动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科学发展,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综合能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 拟 组织 对 滁州市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 (电子版可从市林业信息网公示公告栏自行下载) ,请提出 相关 修改意见,并于 7月 20日前书面 形式 反 馈至 市防火办 。 联系人: 胡体军 ,电话: 0550-3019202(传
2、真) 。 邮 箱: 。 附 件: 滁州市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滁州市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 滁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 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3.2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等级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
3、.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以上、以下的含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 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等 。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1.4.1
4、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 预案开 展处置工作。 1.4.2 以人为本, 科学应对 。 坚持 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 预防为主,积极扑救。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 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完善火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力,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1.5 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
5、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 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
6、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以及 滁州 军分区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 人民政府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
7、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 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 3)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4)承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
8、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林业 主管部门 和气象 部门 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 瞭 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
9、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 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10、报告 发现森林火灾 ,应立即向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 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 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同时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已燃烧的时间、面积、动态、火势变化、火场周围情况、火灾现场损失及投入扑火人员等。 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核准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火情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 危险性大 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
11、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 危险性大 的森林火灾; 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 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 力量 。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要立即处置,并按规定上报。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 部 负责指挥;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立即向省森林防火指挥 部 报告。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
12、1 扑救火灾 立即 就近 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基层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扑救森林火 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森林火灾扑救应当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必要时,组织协调公安消防、武警、驻军等救援力量。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
13、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 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
14、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4.2.8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 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 火场清理 森
15、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在火场一线进行看守,随时扑救。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 级、 级、 I 级三个响应等级。 4.3.1 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 1)发生人员伤亡,燃烧蔓延超过 10 小时明火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 (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10 小时尚未
16、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 3) 发生 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 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20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17、启动 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 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主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 部 负责指挥扑救; (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 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 4)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 部 请求支援。 4.4.3 I级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 40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启动 I 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4.3.2 响应措施 在 级响应基础上,加 强以下应急措施: ( 1)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 2),立即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