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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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 办法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桂政办发199831 号 发布日期:1998-3-31 执行日期:1998-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 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 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 根据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 级各类职员、专业

2、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 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 知识更新情况。 2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 标准由各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 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

3、求。考核标准要尽量量化, 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 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 3 至 6 个月的告诫期,时间从下年度 的 1 月 1 日起计算。告诫期满后按考核程序进行考核,有明显改进的, 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 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4、、政策,自觉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 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3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 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 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

5、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 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 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 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 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 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

6、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 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 应确定为不合格: 4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0 天以上,或全年累 计旷工 15 天以上。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四)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 区工作并直接领取定级工

7、资的除外),新录(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及新 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对其进 行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 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转正的当年参加年 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本年度内因病(因公致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 或当年 6 月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 原单位依据其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 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 考核,挂职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8、原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5 第十五条 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进行年度考 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 接收单位根据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确定 等次。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如在当 年 6 月 30 日前回单位工作,则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八条 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主要职务的考核内容和标 准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 质及受处分当年的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

9、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 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 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 10,最多不 超过 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做到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简 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由被考核 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填写考绩记实手册,主管领导负责核查。 6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翌年 1 月 31 日前结束。其基本程序是

10、: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事 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 或民意测验。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 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本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 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 1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 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

11、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 接到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 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考核程序由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 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7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 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1、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 12 月份的基本工资(含津贴部分)。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 档次。对个

12、别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规 定的比例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二)职员连续 3 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 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 的资格。 (四)技术工人连续 3 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安排参 加升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给年终奖金;当年考 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 1 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 次。 8 (二)连

13、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 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 低技术等级(职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 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中实行告诫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 告诫期不发奖金,待告诫期满,依据其表现情况确定等次。被确定为合 格等次的,可补发考核年度 50的奖 金;符合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等次 条件的,可从告诫期满的下月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 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工 作紧密

14、结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 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 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9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 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 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方法是:年度考核 结束后,由单位人事机构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统计表等审核 备案材料 1 式 3 份报主管机关人事机构审 核,由主管机关人事机构于 翌年 2 月底前将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 不能兑现晋升职务工资和奖励晋升职务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工作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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