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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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管 理 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 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考试”) ,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 三 处罚规则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 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

2、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8)夹带文字资料; (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3)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

3、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8)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9)请他人代考; (20)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 符; (21)有其他违纪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 位; (2)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 致严重后果;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 资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

4、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 (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拘私;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 产生严重后果。 3若某考点 2 个以上(含 2 个)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 2 个以 上(含 2 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 考人数 1/3,取消该考点全国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 4一个考区若有 1/10 以上的考场出现 3 条所述情况,撤消该考区全国 考试的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区主考的责任。 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 刑事责任。 6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国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 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 议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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