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脑瘫康复训练工作,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内脑瘫儿童的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其他开展脑瘫康复训练的社会福利机 构应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的宗旨是: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以科学的康复知识和 技能为指导,开展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培训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康复专业人员,促进儿童 自身发展,帮助儿童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规程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五条 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2、。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六条 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 model base of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批准, 具备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及时、科学的康复治疗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中心)。脑 瘫康复训练是民政康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示范基地的职能是为脑瘫儿童提供有效的康 复训练和服务,提高脑瘫儿童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在脑瘫康复训练方面达到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内的先进水平,并能推动所在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康 复训练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七条 脑瘫 cerebr
3、al palsy (一)定义: 出生前到生后 1 个月内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脑损伤或发育缺陷所致的运动障碍 及姿势异常。 (二)诊断条件:(1)引起脑性瘫痪(简称脑瘫)的脑损伤为非进行性;(2)引起运动障碍的 病变部位在脑部;(3)症状在婴儿期出现;(4)有时合并智力障碍、癫痫、感知觉障碍及其 他异常;(5)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运动障碍及正常小儿暂时性的运动发育迟缓。 (三)临床分型:(1)痉挛型(spastic):以锥体系受损为主;(2)不随意运动型 (dyskinetic):以锥体外系受损为主,不随意运动增多,表现为手足徐动(athetoid),舞 蹈样动作(choreic),肌张力不全
4、(dystonic),震颤(tremor)等;(3)共济失调型(ataxic): 以小脑受损为主;(4)肌张力低下型(hypotonic):往往是其他类型的过渡形式;(5)混合型 (mixed)。 第八条 脑瘫康复训练 the cerebral palsy rehabilitation 脑瘫是一种综合性残疾,因此脑瘫儿童需要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康复训练是一个长期的 过程,要进行正规的、系统的康复训练,并与日常生活的各种动作结合起来。 第三章 示范基地基本配备 第九条 床位 收治脑瘫儿童的床位总数在 20 张以上。 第十条 设施设备 (一)设置科室:功能评估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
5、、语言治疗室、引 导式教育室、矫形器制作室、传统康复治疗室等。 (二)康复器材:角椅、体操垫、姿势镜、站立架、学步车、斜床、平行杠、助行架、插 板、平衡板、滚筒、巴氏球等运动训练设备;日常生活活动训练用器械、日常生活自助器 具等;对弱智儿童开展早期启智教育,认知,语言交往,适应社会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特殊教育和训练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配置 具有一至二名康复医师,其中一名具有康复医学主治医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二名以上康复 治疗师(士),四名以上康复护士,二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老师、引导员、心 理学和社会工作者等,康复训练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的 1/3。各地也可以根据
6、各自的 情况,培养一专多能的康复技能人才。对高级专业人员可以采用外聘专家、开展境内外合 作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章 康复 第十二条 基本康复 为运动发育迟缓或异常的脑瘫儿童进行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训练计划,提供科学、合理的 运动康复训练,并开展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康复服务的重点要放在 0-3 岁的儿童, 确保早期干预的良好效果。 第十三条 特殊康复 对伴有智力障碍、重度残疾、多重残疾的儿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干预,加强生活自理能 力训练。 第十四条 筛查 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定期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儿童康复需求 调查;及时筛查脑瘫儿童,建档立卡,对所有需要进行康复训练
7、的脑瘫儿童,分期分批开 展康复训练和服务。 第五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联络人员职责 (一)负责与社会福利机构和医疗机构联络,把适合康复训练的儿童编入名单; (二)负责康复资料的整理、统计; (三)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康复儿童材料。 第十六条 康复医师职责 (一)负责福利院或医院手术后来示范基地康复的儿童的交接工作; (二)采集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功能评估,并根据其他相关人员的评估作出综合性的全 面评估; (三)主持康复小组会议,经过评估,列出存在问题,制定康复计划; (四)每天对住院康复的儿童进行查房,及时提出临床康复医嘱; (五)主持康复病例讨论、康复病例分析总结等; (六
8、)负责脑瘫康复训练的信息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七)确认脑瘫儿童是否符合入院和出院条件。 第十七条 康复治疗师职责 (一)负责运动功能的评估,如:肌力、关节活动度、平衡能力、体位转移能力和步行能 力的评估; (二)负责肢体运动功能的训练,指导增强肌力、耐力的训练,增加关节活动度的训练, 进行步态行走的训练,提高步行能力,纠正异常步态; (三)负责日常生活能力(ADL)、感知觉和认知能力的评估和训练; (四)必要时开展简单的言语矫正和心理治疗; (五)开展电疗、热疗、光疗、磁疗等物理因子治疗; (六)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十八条 语言治疗师职责 (一)开展语言功能的检查和
9、评估,对构音器官功能、失语、听力和吞咽能力进行检查; (二)负责言语、构音器官、吞咽功能的训练; (三)指导使用非言语性语言沟通器具; (四)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 (五)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十九条 康复护士职责 (一)负责住院儿童的临床康复护理; (二)配合康复治疗师进行床上或床边康复,日常生活能力(ADL)训练,言语治疗; (三)保持病区整齐、清洁、有序,保证儿童在良好的生理、心理环境中康复。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老师职责 (一)负责认知能力的评估和训练; (二)负责对言语能力的评估和训练; (三)负责对生活自理能力的训练; (四)必要时开展简单的心理治疗和文体
10、活动; (五)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一条 心理工作者职责 (一)对儿童进行临床心理测试和评定; (二)从心理学角度对儿童的功能训练提出意见; (三)为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 (四)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二条 引导员职责 (一)观察脑瘫儿童的生活实际情况,确定康复目标,开展康复训练; (二)建立一个支持性环境,给脑瘫儿童正确清楚的示范; (三)激发脑瘫儿童的学习兴趣,促进他们积极向上地发展,提高自信心; (四)收集各种废旧物品,指导儿童共同制作玩具; (五)具有足够的耐心,鼓励儿童完成动作,巩固原有的技能; (六)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
11、计划。 第二十三条 感觉统合治疗师职责 (一)开展感觉功能的评定,制定相应的训练计划; (二)指导儿童开展感觉统合训练,设计训练游戏; (三)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责 (一)根据儿童的残疾程度及社会处境,评估回归社会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帮助儿童解决困难,为儿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三)参与病例讨论,修改和完善康复治疗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护理员职责 (一)在护士长的领导和护士的指导下工作; (二)负责对脑瘫儿童的生活护理,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部分简单的基础护理工作; (三)随时巡视病房,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脑瘫儿童进食、穿衣、洗漱、活
12、动以及大小便; (四)做好入院出院患儿的准备工作,病房整理、铺床等,以及终末消毒工作。 第六章 脑瘫康复程序图 略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康复评估工作制度 (一)所有参加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必须进行康复功能评估,评估主要包括:运动、感觉、 知觉、语言、认知、心理和社会等方面。 (二)评估会议由康复医师主持,康复治疗师、康复护士、特殊教育老师、矫形器工作人 员、心理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小儿神经科、小儿外科、矫形科医 师参加。 (三)康复功能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儿童的功能状况、障碍程度、康复潜力,并估计康复 的预后。 (四)各相关工作人员事先把评估资料加以整理,写出书面摘要
13、,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发扬业务技术民主,参加人员介绍各自对儿童的评估情况,提出康复建议,在康复医师的 主持下,拟定康复计划。 (五)及时做好康复评估会议记录,并放入康复病历档案之中。 (六)对限于病情、技术或设备条件而康复有难度的儿童,由康复医师提出,经过评估小 组统一意见,保留康复病例,患儿送回原福利机构,待条件具备后再给予康复。 (七)在一个康复周期中,至少包括三次评估:初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初期评 估作为制定康复计划的依据,中期评估作为调整康复计划的依据,末期评估作为评价康复 效果并提出进一步康复建议的依据。在结束康复疗程转回原福利机构时,要提出进一步康 复训练的指导意见。
14、第二十七条 康复训练工作制度 (一)脑瘫儿童康复一般安排一个疗程(3 个月)的康复训练,最多安排二个疗程(不超 过 6 个月)。每个疗程实行三期评估制,进行综合性康复训练。 (二)康复治疗师负责对脑瘫儿童实施康复计划;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每月业务或行政查 房两次,由高年资医师进行点评,对康复计划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根据儿童康复训练的情况,及时修改、调整训练计划。 第二十八条 康复培训和指导制度 (一)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福利机构的康复工作提供 业务指导,负责培训各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寄养家庭,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早期脑 瘫康复训练。 (二)建立人才培养制度,
15、三年内免费对本省基层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面进行一次康复 业务培训。 (三)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定期对基层福利机构进行巡回指导,帮助制订康复方案。 (四)向基层福利机构推广适宜家庭和基层的康复项目。 第八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 (一)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应设立在地(市)级以上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残疾儿童 康复中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向民政部申报,经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 善事业促进司审核认定,并颁发“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标牌。 (二)受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委托,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负责对全国脑 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进行工作指导,建立工作机制,拟订工作标准
16、,组织业务培训,实施 评估交流,推动脑瘫康复训练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脑瘫康复训练工作统筹安排,规 程管理,协调指导,要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有步骤、有计划地对各个福利机构 脑瘫儿童实施康复训练。 (四) 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要成立工作小组,由院长(康复中心主任)为组长,业务副 院长(康复中心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业务科、财务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 脑瘫康复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脑瘫康复训练的具 体工作。 第三十条 业务管理 (一)在院区醒目处悬挂“民政部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标牌,院内设立脑瘫康复训
17、练 科普知识宣传栏。 (二)建立健全脑瘫康复训练工作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岗位职责、安全措施等各项 内容。各项规章制度主要章节要悬挂在康复区明显处。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脑瘫康复训练计划和方案,对工作流程、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病 历存档等做出明确规定。 (四)脑瘫康复训练的各项重点工作必须有文字记录,脑瘫儿童康复前后的影像对比资料 不少于三分钟。保存可供查阅的康复资料、工作计划和统计资料。逐步实施康复电子病历, 开展实时网上直报,实现资源共享,专家远程会诊等。 (五)对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采取自查和组织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评估报告将进行公示并作为奖惩依据。 (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每年对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实施“三核”, 即:核定任务、核对绩效、核定费用,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中 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根据各个示范基地完成的康复数量、康复质量和对其他福利机构的 培训指导情况,拟订对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年度经费资助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 行。 第三十二条 脑瘫康复训练专用病历附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