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婚姻法解释三学习笔记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 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 先说第一款,查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宣告无效非同小可,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除上述四种情形 外,其他事由不能宣告无效,自然只能驳回申请了。 第二款应该来自 2003 年左右的“亿万富豪胡加招遗产案” ,
2、其中 有个案中案就涉及胡加招和张明娣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当年胡母曾以 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把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宣告无效没有时间限制,除非婚后无效情形 消灭。但是,如果选择 行政复议,那得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 期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那请注意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
3、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2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 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笔记 亲子关系的确定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但从 50 年至今的婚 姻法向来不做详细规定,这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出现,反倒引起许多误 会。比如有许多人就理解为“拒做亲子鉴定就默 认为非
4、亲生” ! 看第二条原文可知,要说默认,如果是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请 求确认非亲生的情形,默认其实是“亲生”,请求方得有必要证据,这 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 则;另一方呢当然得反 驳了,也得拿出证据 来啊,就是亲子鉴定。 第二款其实包含了非夫妻关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方(一般 是女方)请求确认亲生,默认(即推定)是非亲生的,请求一方得有必 要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如果不提供那就负举证不能的 后果:败诉。 对比学习一下中华民国民法相关条文: 第 1061 条 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第 1062 条 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 止,为受
5、胎期 间。 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 间。 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 婚生子女。 3 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 诉。但应于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第 1064 条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 第 1065 条 非婚生子女 经生父认领者, 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 育者,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第 1066 条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对于生父之认领,得否认之。 第 1067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
6、代 理人,得请 求其生父认领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其为生父者。 三 、生母为生父强制性交或略诱性交者。 四、 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性交者。 前项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后二年间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 子女出生后七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1068 条 生母于受胎期 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 为放荡之生活者, 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 1069 条 非婚生子女 认领之效力,溯及于出生 时。但第三人已得 之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 1070 条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销其认领。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
7、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笔记 婚姻法二十一条 已有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 4 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三十七条 进一步就离婚后的情况又细致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 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次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又不厌其烦再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规 定
8、一番。 ps:常有父母离异的大学生问自己能否要求父或母支付抚养费, 理由是自己虽满十八周岁但仍在上学,应该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 女” 。 查婚姻法解释一规定: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 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
9、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 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记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产生共同财产,这是一 种共同共有关系。而民法上,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所以在共 同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有财产。 5 那么第四条就是突破这一原则了。但这并非头一次,查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已有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 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 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 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 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 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但毕竟是
10、突破原则的例外规定,所以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 值外,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记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归共同所有的 财产”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这次特意把“孳息和自然增 值” 除外。 何谓孳息? 物权法上将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所谓法 定孳息,即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比如利息之于存款、租金之 于房屋等等;如果是因原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与原物分离后, 就是天然孳息,比如(摘下来的)苹果之于果树, (割下来的)牛黄之于
11、 牛等等。 自然增值与孳息最大区别在于,孳息和原物分别独立,是两个不 是一个;如果是一个房子增值了,也就是涨价了,但房子还是那个房 子。 6 自然增值的归财产所有人无疑。对孳息归属, 物权法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 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 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用在夫妻关系中,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没问题,法定孳息呢, 物权法说的当事人显然指交易双方,在夫妻关系中仍然是孳息归原物 所有人。 再回去看解释二第十一条,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
12、自然增值还剩下啥了?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 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 定处理。 笔记 这一条解释多此一举。难道法官们不会用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 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
13、产的,受赠 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7 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 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 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笔记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是这么解释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14、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 外。 这次当然是更加细致了,从出资人和产权登记做考量,确定不动 产产权,也符合物权法原理。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 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 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笔记 这一条前半部分是重复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民通意见第 20 条 的内容。 后半部分说的是精神病患者离婚的问题。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 裂,一方请 求
15、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 8 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笔记 前半部分涉及所谓丈夫的生育权,后者只是明确了“感情破裂” 的 有一种具体情形而已。 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 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16、。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笔记 这一条是该司法解释公布后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据我观察, 同时也是曲解和误传最多的。比如,腾讯微博的专题有个调查问“ 婚 前房产离婚时归个人的规定是否合理?”婚姻法早就明文 规定婚前财 产属个人财产,何来此问? 显然是编辑缩 写时省略了不该省略的部 分。 类似这样因为追求简洁而牺牲严谨甚至完整性的做法不少,这是 利用媒体传播和学习法律最大的障碍!
17、 9 扯远了!言归正传: 如果能协议当然最好,否则,从物权法上的登记生效主义和合同 法上的合同相对性两方面出发,自然会得出如第二款规定之处理方法。 这也是实践中早已有之的做法,原本没什么大惊小怪,只是由于媒体 上一些愚蠢的错误宣传而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李立律 师 建议大家从如下角度看新的解释,我觉得也有道理, 特分享在此: 法院判决离婚时,除非极少数特殊情况外,相关房产分割,结果 只能是夫妻一方,不会判曾离异双方共有房产的。关键是对不取得房 产一方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 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房屋的
18、,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 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记 这一条也是体现了与物权法保持队形的需要。物权法规定了善意 取得制度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其客体包括房屋: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 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19、有权 10 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与本解释第四条有衔接可能,值得注意。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 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 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笔记 这一条仍然是法制统一性的要求,体现与物权法的登记公示和合 同(房改)的相对性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 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 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 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记 婚姻法解释二曾规定: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归共同所有的 财产” :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 险金条件” 不属于 “实际取得或者应 当取得”的情形,自然不予支持;后半句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债权。 11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
21、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 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 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笔记 这一条是合同法中有关“附条件合同” 规定的体 现: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 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 承的遗产,在 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笔记 因为依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
22、归夫妻共 同所有,故有上述条文。 但遗产分割是继承人之间的事情,非继承人 无权起诉要求分割,只能等人家分好了在另行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 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 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笔记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共同处理的权利,法院当然是尊重协议,体 现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 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记 12 婚姻法四十六条也说得明白:只有“无过错方” 有损害赔偿请求 权: 第四十六条
23、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是难免有疑问,如果一方重婚,另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情 形,据此规 定不给赔偿,是不是有点不公平?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 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笔记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 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时,对隐 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 财产或伪造债务
24、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次有啥不同?第一,以前是因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或伪造债务而重新分割,那会导致“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次只 说“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存在 惩罚哪一方的问题。 第二, 婚姻法解释一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 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但,这次没提“ 时效”。 众所周知,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若 13 发生侵权行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无
25、疑,可“ 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显 然是物权请 求权,无诉讼时效适用之余地。物 权具有永 久性特点,物权请求权应无时间限制。 与此类似的问题还有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 定。基于上述分析,继 承法第 8 条规定的 2 年和 20 年的诉讼时效不 适用于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 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笔记 新法 优于旧法。本解释自 2011 年 8 月 13 日生效。 【后记】 1.这只是个司法解释,多是总结审判经验,不可能有多么颠覆性 的内容,有些人的反应显然是过分夸张了。 2. 鉴于这几年有目共睹的社会 现实情形,房
26、子问题最受关注也 理所当然。因此而引发的婚姻观之类的问题也很重要,值得研究。 3. 观察众多评论,仍然一如既往,理所当然地无视婚姻法第十九 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我的意思是既然那么不喜欢法律和司法解释的 关于财产的默认安排(类似格式合同),为什么不自行约定(双方协商 条款)呢? 4.经常被提及的所谓“追回小三分手费” 曾在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 意见稿)中出现,原文是: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 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个问题很能吸引眼球,但正式生效的司法解释中并无此条,有 些媒体不加分辨大肆宣传,是不负责任! 14 其实你看上述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并不是最近有的媒体所宣扬的 “法院不认小三分手 费 ”;从实际案例看,法院也是根据 实际情况有不 同的处理,比如我在事关小三儿福利一文中提到的那两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