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石榴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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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协会(机构)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 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 场的声誉,保 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 用于证明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 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

2、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对该商标 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 应当按照本规则 的规定,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2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 产地域范 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 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 务项目)的特定品 质(包括感观和量 化指标) 。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 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

3、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 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 应办理如下事 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4、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 审核意 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 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 ” 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 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 志产品专用标志” ; 2、使用“ ”地理标志

5、 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 传; 3、优先参加 (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 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4 第十五条 “ ” 地理 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 义务: 1、维护“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产 品的特定品质、质 量和声誉,保 证产品质量稳定 ; 2、接受 (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使用者, 应有专人 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 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

6、向他人转让、出 售、馈赠 “ ”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 实 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 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 产品专用标志” ;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 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 5、维护“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

7、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注册人)与“ ”地理 标志 证明商标被 许可使用人签定的 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 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 标志 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 诚 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 标志 证明商标产 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 第六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8、受有关法律保 护,如有假冒侵 权等行为发生,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 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擅自在 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 标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 6 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 (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 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

9、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 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地理标志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的管理 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 标注册、续展事宜 ,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 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标识, 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商品(或服 务项目)的声誉, 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之日起生效。 7 (注册人章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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