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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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 2006 年 1 月 7 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5 年 2 月 7 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组织 指导全市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作用,提升重庆律师的整体执业素 质和专业水准,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重庆市律师协会 章程 (下称“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 ,是市律 协根据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立的内设 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研讨和 业务推广

2、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市律协领导,市律协各分会、律师 事务所配合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专业委员会的个别调整。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实际,开展律师实务理 论研究、信息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 (二)推动全市律师行业在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拓展, 2 与相关机关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专题研讨会、论坛、报告会等专 业交流活动。 (三)制定相应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指引或规范,指导全市 律师规范执业。 (四)收集相应专业领域的信息资讯,编写印发专业资料, 编辑出版相关业务文集

3、。 (五)研究论证有重大争论的疑难案件或带共性的执业难点 问题,对全市律师行业或相关律师事务所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或 建议。 (六)围绕相应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向相关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推动相应专业领域规范和拓展律师业 务的活动。 第二章 委员及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熟悉相应专业领域法律和律师实务, 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推动全市律师业务发展的若干名委员 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委员资格设置特定要求。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律师事务所从自愿报名的律师中 推荐,分管副会长商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出人选名

4、单,会 长办公会决定。 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一致,无连任限制。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3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按照委员会要求,完成分配或 指定的工作任务; (二)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自觉维护市律协及委员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四)合理使用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不为本人及本人所在 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五)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超过当年活动次数三分之

5、一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必要时可 增加竞聘程序) 。 主任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人选名单,理事会决定。副主任 由分管副会长商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人选名单,或者通过竞选方 式产生候选人名单,会长办公会决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的个别调整,以及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 问。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4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委员会工作成果的交流、推广; (四)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提出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度调整(增补

6、和撤换)建议; (六)办理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 第三章 活动开展与成果推广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业务活动实行开放式,每次活动 应提前公开通知,以各种方式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律师、律师 事务所参加。 第十四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组织活动应当不少于四次, 其中至少与相关主管机关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一次专业交流活动, 至少两次活动要面向全市律师开放。根据活动需要,专业委员会 可以邀请律师事务所以赞助、协办或其他适当方式参与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由各委员会事先提出方 案,经市律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筹备和开展相关活动。根

7、据 业务活动性质和范围,涉及需要市律协配合支持的,由委员会事 先提出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律协秘书处负责配合实施。 5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活动情况须报市律协秘书处业 务部备案。委员会应对每次活动作出必要的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记 录或记载。市律协秘书处负责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工作成果推广,并积极配合 市律协秘书处进行成果宣传报道,专业委员会的所有工作成果由 市律协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市律协分管副会长 负责监督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市律协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 核应在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一月) 。 专业委员会须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并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报告 工作,接受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可以对专业委员会及其委员 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每年年底汇总各委员会活动记录、 工作完成情况,协助专业委员会完成年度考核和委员调整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市律协年度开支预算 中列支,由专业委员会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使用。鼓励专业委 员会以各种适当方式筹措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 6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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