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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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X 村镇银行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 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及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和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 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 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 人。 第四条 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和程序

2、 (一)贷款风险责任认定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 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贷款风险责任认定工作,解决有争议 的责任贷款; 根据对贷款风险的责任认定,提出对贷款风险责任人 实行责任清收的具体方式,并根据责任清收完成情况,提出对贷款 风险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 第二章 贷款风险尽职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 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 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 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

3、)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 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 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 力、发 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 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 级、偿债 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 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

4、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 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3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 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 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 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 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 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 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

5、认 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 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 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 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 力、发 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 行实地调查核实; 4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 级

6、、偿债 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 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对贷 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 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 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 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 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 贷政策和制度的

7、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 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 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 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5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 审批, 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 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

8、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 意见。 第三章 贷款风险责任界定 第八条 除“三违” (违 法、违规、 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 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 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 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 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 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 发放” 字样的,而 6 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

9、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 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 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 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 丧失胜诉权的。 2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 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 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1冒名贷款。 2违法、 违规、 违程办理的贷

10、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 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6移交时贷款已逾期或欠息的。 7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 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 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 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除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批人却签 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外,其 余贷款审批人只要在贷款手续上签署

11、了同意的意见,对形成的贷款 风险的只负次要责任;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的,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章 贷款风险免责条件 第九条 在 贷款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贷款发生风 险,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追究后剩 余部分,根据贷款责任人在自己岗位的尽职情况,可予以贷款责任 人全部或部分免责: (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 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 死亡的; (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 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 8 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 (三)由于

12、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 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 (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 (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 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 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 (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 (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 (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

13、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的;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实地调查 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9 (九)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 的贷款; (十)超规定抵(质)押率的贷款或抵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 的贷款; (十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 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发生的小微企 业问题授信的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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