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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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 19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7 17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 2007 9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应用等工作中,应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 信用信息是指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具有的基本

2、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 ( 单位 ) 和 执(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建设、规划、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 质量检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 材料生产、设备 器具 租赁、建筑构配件生产 等单位,以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检测等 执(从)业人员 。 第三条(职责分工)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实行全省分级负2 责 ,统一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制

3、度 ;建立和完善 “ 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本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 指导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将我省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信用评价等工作;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 系统 ,并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传送和交换 。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信用信息类别)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 企业(单位) 信用信息和 执(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两大

4、类。 企业(单位) 和 执(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分别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基本信息定义)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 定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受到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以及在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 等 。 3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 定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 处理 、 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通报批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等 。 第八条(信用 信息类型 )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根据内容 主要 划分为以下类型:工程 安全质量 管理、 市场行为(包括招投标管理、合同及造价管理、施工许可等) 、科技创新、其他(如参加抢险救灾、参加社 会公益活动信息、考试违规信息等)。 第 九 条( 企业(单位) 信用信息 ) 企业(单位)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 基本信息 1. 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信用代码、 企业(单位) 名称、 企业(单位) 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所在市州、注册地址(住所)

6、、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登记状态等; 2. 税务信息: 企业(单位) 税务信用等级、完税情况、年度纳税数据等; 3.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机关等; 4. 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证书编号、主要负责人、有效4 期等; 5. 注册执业人员 信息: 人数、个人信息( 身份信息、注册执业信息、专业职称等 ) ; 6.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信息: 人数、 个人信息 ( 身份信息、岗位名称等 ) ; 7. 建筑工人信息: 人数、 个人信息 ( 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 等 ) ; 8. 工程业绩信息:工程名称、工程类别

7、、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面积 /长度、结构、层数、跨度、等级)、 中标价格、 合同价格、 竣工结算价格、 开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备案情况、项目负责人等; 9. 行业统计审核信息 :建筑业总产值、外拓产值、签订合同额、 当年 新签合同额、房屋施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及造价等; 10. 自有技术设备:设备名称、型号、 主要参数、数量等; 11. 其他基本信息。 (二) 优良信用信息 1. 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 生效日期 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2. 湖南省建筑施工 安全质量 标准化优良 信息 ( 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

8、内容、 生效日期 等) (类型:工程安全质量 管理); 5 3. 湖南省建筑施工 安全质量 和建筑市场“红黑 名单 ”中“红 名单 ”信息 ( 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日期 等) (类型: 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 4. 其他优良信用信息(类型: 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 (三) 不良信用信息 1. 发生安全质量事 故( 事故等级、发生日期、 项目名称、所在市州、项目地点、责任主体、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等 ) 2. 司法制裁(文号、实施部门、制裁对象、 决定 内容、事由、生效日期、制裁期限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3. 行政处罚(文号、实施部门、处罚对象、

9、决定内容、事由、生效日期、处罚期限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4.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日期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5. 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通报批评(文号、实施部门、通报批评对象、通报批评内容、 生效日期 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6. 其他行政处理(文号、实施部门、处理对象、决定内容、事由、生效日期、处理期限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6 7.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

10、日期等)(类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8.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类型: 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 第十条( 执(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 执(从)业人员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 基本信息 1. 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籍贯、社保信息、学历等; 2. 注册执业信息:资格名称、资格等级、专业、证书编号、注册公司、注册时间、注册状态、继续教育信息、有效期等; 3. 执业技能( 从业资格 ) :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时间等; 4. 业绩信息:项目数量、项目名称等; 5. 履历信息: 培训情况、 工作经历、经历项目名称及时间段等; 6. 其他基本信息。 (二) 优良信用信息 1. 市

11、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日期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2.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 日期等)(类型:工7 程安全质量管理); 3.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日期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4.其他优良信用信息(类型: 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 (三)不良信用信息 1.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事故等级、发生日期、项目名称、所在市州、项目地点、责任主体、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等)

12、2. 司法制裁(文号、实施部门、制裁对象、决定内容、事由、生效日期、制裁期限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3. 行政处罚(文号、实施部门、处罚对象 、决定内容、事由、生效日期、处罚期限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4.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黑名单”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日期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5. 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通报批评(文号、实施部门、通报批评对象、通报批评内容、生效日期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6. 其他行政处理(文号、实施部门、处理对象、决定内容、

13、事由、生效日期、处理期限等)(类型:按本办法第八8 条分类); 7.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 准化不良信息(文号、实施部门、通报对象、通报内容、生效日期等)(类型: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8.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类型:按本办法第八条分类)。 第十一条( 增减 信息内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企业(单位) 和 执(从)业人员 的信用信息内容。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 社会组织 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增加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采集规定) 基本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 (一) 各级住

14、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 管理 事项时 将数据自动传送或手工 录入 “公共服务平台”。 ( 二 )外省入湘 企业(单位) 信息中的工商登记注册、资质等基本信息按其申报的在湘情况表采集 。 ( 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由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信息交换, 及时采集。 ( 四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录入 其他 行政机关 或 社会组织 采集的 企业(单位) 和 执(从)业人员 基本信息,鼓励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9 用 与其他 行政机关 或 社会组织 进行数据交换的形式采集信息。 (五)行业统计审核信息由 省住房

15、城乡 建设厅 通过建筑行业 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将 信息 自动传送至“公共服务平台” 。 (六) 企业(单位) 自报 信息 (如: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 等 )由 企业(单位) 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自主填报。 第十三条(优良信用信息采集规定) 优良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 表彰和奖励的 企业(单位) 及个人信息 、湖南省建筑施工 安全质量 标准化优良信息 、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和建筑市场“红黑名单”中“红名单”信息 、省 级及以上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信息 ; 负责审核、 采集 省级(本省)及以上其他 行

16、 政机关 或 社会组织 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 (二)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通报表彰和奖励的 企业(单位) 、个人信息 ;负责审核、 采集 本地其他 行政机关 或 社会组织 等表彰和奖励的信用信息 。 第十四条(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规定)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方式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 湖南省建筑施工 安全质量 和建筑市场“红黑 名单 ”中“黑 名单 ”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 安全质量标准化 不良 信息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行政10 处罚、其他行政处理处理和 通报 批评信息 。 (二) 市州

17、及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分级负责 审核、 采集 司法机关、 其他 行政机关 或 社会组织 采集的 企业(单位) 及 执(从)业人员 不良信用信息 。 ( 三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按照管辖权限 分级负责 采集安全质量事故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以及 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通报批评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实施部门及时采集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采集 至“公共服务平台” 。上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包括 : 1.责令 企业(单位) 停业整顿的; 2.责令个人停止执业的; 3.暂扣 企业(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吊销 企业(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吊销、撤销 企业(单位) 资质证书的; 6.吊销、撤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7.降低 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的; 8.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9.因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批评的 ; 10.其他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 第十五条(采集追溯时间) 信用信息采集追溯时间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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