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doc

上传人:11****ws 文档编号:4207294 上传时间:2019-10-0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浅谈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摘要】 作为个人财富的知识产品,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财富,知识产品的传播与利 用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个人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之间 的关系分析入手,以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 密法为考察对象,分析知识产权法对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作用。 【关键词】 知识产品;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 一、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双重属性,所以 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尤为重要,整个知识产权法在

2、价值结构上表现为 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例如,知识产权人权利与义务的 平衡,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 专有权保护与知识产品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权利行 使内容、方式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知识创造与再创造的平衡,知识产权与物权 的平衡等。所以说,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形态,私权性是其基本属性,得到法律的严 格保护,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 共产品的双重属性,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

3、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 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像重要的作品、重要的发明,对人类文明 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相比之下,调整有形式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 的社会功能比知识产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这样一来,尽管知识产权以法 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寻求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 求的目标。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该制度所要 实现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形式。无论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中存在着多少种 利益、多少种利益主体,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是这种利 益天平的重

4、要基础,也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利益冲突和协调的主要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 机制的重心。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 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促进科技、 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 早即有。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 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 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制度在几百年前诞生 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

5、制度安 排而出现的。知识产权法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 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在整 个知识产权法中,立法很明显地分为两块,即专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确定专有 领域和公有领域的界限,需要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知识产权人为社会 所做的贡献。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品创造者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知 识产权人因其创造性劳动成果对社会的贡献而应当获得的利益。同时,为了实 现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又作了一系列限制。 其次,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具有 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直接表现为一种

6、授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以专 有权的法律制度。这种专有权与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和自然流动性是相对的, 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是相对的。通过限制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而实 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就是等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正保护 因为对知识产权人专有权的限制意味着对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品的基本保 障,这正好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精髓。在知识产权法中,平衡机制存在于一定 的形式和状态中,同时也体现为用以达到这种状态的手段和调整方式,其中对 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设计与保障则是其关键性内容。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的必要性,还源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知识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

7、品的双重属性,具有个人创造属性和社会公有 属性。一方面,需要防止将知识产品的个人占有绝对化,以免损害知识产品中 的公共利益,扭曲知识产品生产的本质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 成本,而使用上具有非对抗性。因此,也要防止忽视个人创造性而片面强调知 识产品的公共属性,影响知识创造的积极性和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可见, 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分析,也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 平衡。 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关键 性内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在本质上属于个体利益、私人利益范畴,它必须受 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就知识产权法的规范结构而言,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

8、公共 利益不仅处于共存状态,而且是相辅相成的。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 就在于既要能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激发知识产权人从事知识创造的 热情,又要保障知识创造成果的广泛传播与应用,不至因为专有权的授予而受 到阻碍。为此,建立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 义。 三、知识产权法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 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 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 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

9、人展开 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 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 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 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 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 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 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 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 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

10、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 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 品的需求。 四、知识产权法激励知识产品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 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 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 ,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 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 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 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 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

11、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 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 过专利的“充分公开 ”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 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 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 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五、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我国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 2 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12、益;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 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 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 利的保护期规定为 20 年。经过 20 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 、 “法定许可”以及“ 强制实施”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专利法 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 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 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

13、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 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 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 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 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 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 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 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

14、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 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 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 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 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 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 并且愿意 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 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 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结语 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 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 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 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吴汉东 2、知识产权的合理性 法律出版社 李扬 3、知识产权法哲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冯晓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策划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