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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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风险管理,切实 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 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 作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 墩高或净空大于 100 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 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 1000 米及以上隧 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 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 部关于开展

2、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 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风险评估分 为项目施工安 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 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 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 第四条 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交通建设工程 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 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施工 安全风险条件,确定整个工程项目各风险评估对象的施工安 全风险等级。 第五

3、条 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是以项目总体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元,将总体施 工安全风险中评估对象等级为 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 程,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 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论证是以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有关规 定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针对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在施工组织设 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总体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事故可能 性、事故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低度(

4、级)、中度(级)、高 度( 级)、极高(级)四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危 险程度等级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级。 第二章 评估论证 第八条 项目施工安全 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 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 应根据工程实际,统筹明确本项目施 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若参考 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风 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可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 估指标体系,但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 专家论证。 第十

5、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按照经论 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纳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 工程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 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无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 告,监督单位可不受理监督申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 估,依据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合同段风险评估等 级达到 级(高度 风险)及以上的工程开展合同段施工安全 专项风险评估,需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而无合同 段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 对于独立大桥或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施工合 同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由建设单位牵

6、头组织,施 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 估报告和施工单位负责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 告均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但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二)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 10 年及以上工程管理 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评估小组至少应由 5 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 且至少 3 人应满足:具有 5 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 及以上职称。 第十三条 项目施 工安全总体风险评 估报告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

7、、施工组织方案、 工程特点与难点等; (三)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分析; (四)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安全 总体风险评 估和调整完善或 自行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设计、监理和施工 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 (二)专家组应至少由 5 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 (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或评价指标体系应在论证会召 开 3 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 工程特点与难点等; (

8、三)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总体评估等级; (四)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分析(评估单元划分、风险 分析、风险辨识、风险估测、一般风险源控制等); (五)重大风险源估测(风险源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严 重程度、重大风险源等级估测); (六)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及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 合同段 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 估论证会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 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 (二)专家组应至少由 5 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 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 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应在论证会召开

9、3 天前送达专家 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段 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 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再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的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准备情况等; (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 (四)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 等; (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评估等; (六)施工安全保

10、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管理 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 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 关单位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 (二)专家组应至少由 5 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 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 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三)需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

11、 3 天前送达专 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对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 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再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需 经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再组织专家 论证,并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签字确认,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 中风险等级达到级(极高风险)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设 计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若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予以确 认,并提出降

12、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达到 级(极高风险)且无法调整设计方案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 善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措 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应遵循动 态管理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 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 风险评估报告,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如 施工过程中确需重大修改或调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重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

13、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查,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施工 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理和 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 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 单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 单位应对风险等级 级(高度风险) 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制定相应的监控与防治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施工过 程预警预控。 第二十七条 施工 单位应对风险评 估等级达到 级 (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建立监测、验收、日常巡查和 定期报告等制度

14、,对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和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对 风险等级 级(高度 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带班制度,派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 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验 收制度,重点核查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和人员到位、监 控监测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施工 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 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等级达到 级 (极高风险)及以上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 处置措施,提高现场防护标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责令 停止施工。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并将施 工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与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 地” 考核 评 价等联动 挂钩。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交201558 号 2015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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