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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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流程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青年 项 目、学科共建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 资 助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哲学 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以下管理流程仅适用于广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青年) 项目。 一、项目申报 (一)每年 7 月中旬,广东省社科规划办发布项目申报通知。7-8 月为申报论证时间,申 报截 止日期一般在 9 月初,具体以社科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二)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 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 2 年,专著一般为 2-3 年。 (三

2、)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 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四)在研(未获得结项证书)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项目的负责 人,中央各部委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包括子课题负责人)、省社科规划项目(包括省 社科规划特别委托项目子课题负责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参加申报。 (五)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资格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即项目 申请书 A 表推荐人意见栏需要填写),方可作 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六)申报青年项目的负责人和成员,年龄不能超

3、过 39 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二、项目评审 2 (一)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异地匿名初评、学科组会议复评、省社科 规划 领导小组审批四个环节。 (二)凡当年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通过初评但未获准立项,选题符合该年度省社科规划 项目申报要求的,可直接进入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学科组会议复评(免通讯评审,不用缴 纳评审费)。 (三)凡国家社科基金结项优秀者,省规划办将配套奖励一个省规划项目(需要负责人申请, 有效期为结项优秀下一年度开始三年内)。 三、项目立项 (一)广东省社科规划办一般会在每年 11 月份公布立项名单,并下达立项通知书及项目 回执。项目负责人须按批准经费填写

4、项目回执,编制开支计划。 (二)广东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经费给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项目开题报告(可通过以 下路径下载:社科处主页下载空间-开题报告纵向开题报告),社科处和财务处开立经 费卡。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社科处以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 查。 (二)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 查的项目负责人向社科处书面报告项目研 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社科处签署意见, 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三)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 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项目负责人、 课题组成员、

5、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 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 事项变更审批表(可通过以下路径下载:社科处主页下载空间省规划办表格省规划 3 办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由社科处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 请 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省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 视 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 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五、经费管理 (一)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按资助总额的 70%、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省社科规 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执行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作为预

6、留经费,待最终成 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二)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 议费、设备费、专家 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 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 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 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

7、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 标准。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 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 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 的 15%。 4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 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

8、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 用。管理费我校统一按项目资助额的 4%提取。 10、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 单 独核定。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1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 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六、结项须知 (一)结项材料要求 1、申请鉴定结项所需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2 份(社科处存档 1

9、 份)。由项目负责人登录 广东省社科成果数据库填写并打印;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填写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 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也可通过综合财务信息平台自 行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 (2)最终成果 5 套(最终成果电子版资料需压缩成一个文件上传至广东省社科成果数据库); (3)最终成果简介 5 份; (4)有阶段性成果的,需提交阶段性成果 1 套; (5)以系列论文或论文集形式申请结项的,需另外提交论文原件 1 套。 2、材料的装印要求 5 (1)申请鉴定结项提交的材料统一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 (2)最终成果必须装上封面和目录。最终成果是系列

10、论文或论文集的,须将论文复印后按发 表的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装上封面和目录。 (3)成果封面必须注明项目名称、立项编号、成果名称及成果形式。属于 阶段性成果的,须在 封面上注明。 (4)提交多种形式成果申请鉴定结项的,不同形式的成果要分别装订。 (5)最终成果要求匿名,成果封面、成果简介及成果本身都不得透露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和工 作单位等相关信息(已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不需要匿名)。 (6)经批准先出版后鉴定的专著直接提交鉴定。 3、广东省社科成果数据库使用说明 (1)注册:打开广东省社科规划网页(网址: ), 进入广东省社科成果数 据库,注册用户账号后退出系统。 (2)登录及提交申请:重新进入

11、广东省社科成果数据库,输入用户账号和密码,按提示填写 结项材料数据,上传成果电子版后提交申请并打印审批书。已在网上申报过省社科规划项 目或填写过省社科专家数据库的申请者用已有用户账号登陆。 (二)成果要求 1、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 (1)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 3 篇(含 3 篇); (2)专著,一般要求 10 万字以上; (3)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 3 万字以上。 2、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X 五规 划项目 “字样。 6 3、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需要注意: (1)未经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

12、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广东省哲学 社会科学 X 五 规划项目 “字样; (2)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 后才能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X 五规划项目“字样; (3)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X 五规 划项目“字样 ,省社科 规划办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三)鉴定说明 1、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结项鉴定时,可以提出 3 位(含 3 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2、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 优秀“、“ 良好“、“合格“、“ 不合格“、“暂缓结项 “。 (

13、1)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 、“合格“ 者,省社科规划办颁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2)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 “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 规划办提交修 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 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3)鉴定结果为“不合格 “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 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 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 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在预留 经费中扣除。 3、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 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 并有 3 名(含 3 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 7 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 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 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课 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 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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