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范本(员工持股平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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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 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

2、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为 XX 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意在为 核心创业团队提供分担创业风险、同时享受创业收益的通道。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投资持有 XX 公司股权 。 第 XX 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

3、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 伙人。 )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劳 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 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 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 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有限合伙人 :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4、作 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 首期实缴 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 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 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 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

5、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 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 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 , 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其他组 织合伙人委派 。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 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 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

6、伙人执行 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 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 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 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 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 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 本企业因仅以持有【 】有限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不进行任何与 该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7、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 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 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 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 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 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 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8、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 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 规定在本条约 定其它情形) 。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 条 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 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 法第 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 。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 的出资。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9、的规定在本条约 定其它 决定方式)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依法 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 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 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 定新合伙人的其 它权利和责任)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新入伙的

10、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的,保 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 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

11、法 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 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 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

12、人,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注:也可依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 它同意方式) , 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 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 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 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 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 人。经全体

13、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 可依据合伙 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和退还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 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 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 为有限 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

14、 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 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 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 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

15、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 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 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 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 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 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 ,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一份。 (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 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 为 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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