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县 人 民 法 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20XX)鄂 XXXX 号 案 由 告知事项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 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 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 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
2、确认书后页。 指定签收人 与当事人关系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否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微信号码: QQ 号码: 送达地址 及方式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 确 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 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 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3、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 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 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 接受送达的;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
4、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除外。 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 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 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 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
5、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 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 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 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 后果,并记入笔录。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 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 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 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