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三期”安全健康规定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安全健康,特做如下 规定: 一、已签约正式合同的已婚女员工可享受,其余按病假处理。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 周 以上 16 周(含)以内的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 产假 90 天。 三、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 ;女职工 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晚育的增加奖励假 30 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 条件的,
2、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四、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夜间工 作。在工作日给予休息一小时。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 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基本工资 80%支 付。 (支付数额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 五、员工怀孕期间,共可享受 11 次带薪产前检查,每次 4 小 时, 特殊情况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检次数。 六、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 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不安排夜 班。 七、符合晚育年龄的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 八、职工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奖励暂停 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