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设计备案办事指南 (一)新建、扩建工程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需提供名称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本 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 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文件申报要求);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二)改造、内装修 1、建设工程消
2、防设计备案申报表(页面需盖建设单位公 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 需出示名称核准通知书)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房 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本单位加盖公章,无章的需法人签字 并按手印);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 质量承诺书(需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文件申报要求); 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需加盖 建设单位公章)。 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应当提 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以上要提供
3、复印件的材料须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页面需盖建 设单位公章); (二)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三)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明 文件,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盖销 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 (五)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六)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 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或加 盖销售单位或生产厂家红章的复印件)、出厂合格证; (七)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八)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4、应加盖出图章和竣 工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 称核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 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 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 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 置图(提
5、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 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 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提交的材料 为复印件,经建设单位盖章或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 否一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 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 合格证。 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建成使 用的,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 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 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 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已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场 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应 同时交回原合格证,可以不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 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原合格证遗失的,应同时 提交符合要求的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