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 伤 级 别 鉴 定 标 准 就 是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是 指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程 度 和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程 度 的 等 级 鉴 定 。 劳 动 功 能 障 碍 分 为 十 个 伤 残 等 级 , 最 重 的 为 一 级 , 最 轻 的 为 十 级 。 生 活 自 理 障 碍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 生 活 完 全 不 能 自 理 、 生 活 大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和 生 活 部 分 不 能 自 理 。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等 部 门
2、 制 定 。 一 级 1) 极 重 度 智 能 减 退 ; 2) 面 部 重 度 毁 容 ,同 时 伴 有 表 B2 中 二 级 伤 残 之 一 者 ; 3) 双 眼 无 光 感 或 仅 有 光 感 但 光 定 位 不 准 者 ; 4) 四 肢 瘫 肌 力 3 级 或 三 肢 瘫 肌 力 2 级 ; 5) 重 度 运 动 障 碍 ( 非 肢 体 瘫 ) ; 6) 全 身 重 度 瘢 痕 形 成 ,脊 柱 及 四 肢 大 关 节 部 分 功 能 丧 失 ; 7) 双 肘 关 节 以 上 缺 失 或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8) 双 下 肢 高 位 缺 失 及 一 上 肢 高 位 缺 失 ;
3、9) 双 下 肢 及 上 一 肢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丧 失 ; 10) 小 肠 切 除 90 以 上 ; 11) 肝 切 除 后 原 位 肝 移 植 ; 12) 双 侧 肾 切 除 或 孤 立 肾 切 除 术 后 ,用 透 析 维 持 或 同 种 肾 移 植 术 后 肾 功 能 不 全 尿 毒 症 期 . 二 级 1) 重 度 智 能 减 退 ; 2) 精 神 病 性 症 状 致 使 缺 乏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者 ; 3) 一 眼 有 或 无 光 感 ,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02,或 视 野 8 ( 或 半 径 5) ; 4) 双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性 缺 损 ; 5
4、) 双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性 缺 损 ; 6) 一 侧 上 颌 骨 及 对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缺 损 ,并 伴 有 颜 面 软 组 织 缺 损 30 平 方 厘 米 ; 7) 静 止 状 态 下 或 仅 轻 微 活 动 即 有 呼 吸 困 难 ; 8) 三 肢 瘫 肌 力 3 级 或 截 瘫 ,偏 瘫 肌 力 2 级 ; 9) 双 侧 前 壁 缺 失 或 双 手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10) 双 下 肢 高 位 缺 失 ; 11) 双 下 肢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12) 双 膝 双 踝 僵 直 于 非 功 能 位 ; 13) 双 膝 以 上 缺 失
5、,不 能 装 假 肢 ; 14) 双 膝 ,踝 关 节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15) 同 侧 上 ,下 肢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16) 四 肢 大 关 节 ( 肩 ,髋 ,膝 ,肘 ) 中 四 个 以 上 关 节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者 ; 17) 心 功 能 不 全 三 级 ; 18)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并 胸 改 术 ,呼 吸 困 难 3 级 ; 19) 肺 功 能 重 度 损 伤 ; 2 20) 呼 吸 困 难 4 级 或 PaO2( 下 角 ) 4.1 8kPa 或 PaCO2( 下 角 ) 7.9 6kPa; 21) 尘 肺 期 ,伴 肺 功
6、 能 中 度 损 伤 或 呼 吸 困 难 3 级 ; 22) 放 射 性 肺 炎 后 ,两 叶 以 上 肺 纤 维 化 ,伴 肺 功 能 中 度 损 伤 或 呼 吸 困 难 3 级 ; 23) 肝 切 除 3/4,并 有 常 规 肝 功 能 重 度 损 害 ; 24) 肝 外 伤 后 发 生 门 脉 高 压 三 联 症 或 发 生 Budd-chiari 综 合 症 ; 25) 慢 性 重 度 中 毒 性 肝 病 ; 26) 胆 道 损 伤 致 重 度 肝 功 能 损 害 ; 27) 全 胰 切 除 ; 28) 全 胰 切 除 胰 腺 移 植 术 后 ; 29) 急 性 白 血 病 ; 30)
7、 重 型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 型 ) ; 31) 食 管 闭 锁 或 切 除 后 ,摄 食 依 赖 胃 造 瘘 者 ; 32) 小 肠 切 除 3/4,未 施 行 逆 蠕 动 吻 合 术 ; 33) 孤 肾 部 分 切 除 后 ,肾 功 能 不 全 失 代 偿 期 ; 34) 肾 功 能 不 全 尿 毒 症 期 . 三 级 1) 精 神 病 性 症 状 表 现 为 危 险 或 冲 动 行 为 者 ; 2) 面 部 重 度 毁 容 ; 3) 一 眼 有 或 无 光 感 ,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05 或 视 野 16 ( 半 径 10) ; 4)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0.
8、05 或 视 野 16 ( 或 半 径 10) ; 5) 一 侧 眼 球 摘 除 或 眶 内 容 剜 出 ,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1 或 视 野 24 ( 或 半 径 15) ; 6) 同 侧 上 ,下 颌 骨 完 全 性 缺 损 ; 7) 一 侧 上 颌 骨 完 全 性 缺 损 ,伴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30 平 方 厘 米 ; 8) 一 侧 下 颌 骨 完 全 性 缺 损 ,伴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30 平 方 厘 米 ; 9) 呼 吸 完 全 依 赖 气 管 套 管 或 造 口 ; 10) 截 瘫 肌 力 3 级 ; 11) 偏 瘫 肌 力 3 级 ; 12
9、) 双 手 全 肌 瘫 肌 力 3 级 ; 13) 完 全 感 觉 性 或 混 合 性 失 语 ; 14) 一 手 缺 失 ,另 一 手 拇 指 缺 失 ; 15) 双 手 拇 ,食 指 缺 失 或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16) 一 侧 肘 上 缺 失 ( 利 侧 ) ; 17) 利 手 缺 失 ,另 一 手 功 能 不 全 ; 18) 利 手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另 一 手 功 能 不 全 ; 19) 双 髋 ,双 膝 关 节 中 ,有 一 个 关 节 缺 失 或 无 功 能 及 另 一 关 节 功 能 不 全 者 ; 20) 一 侧 髋 ,膝 关 节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10、丧 失 ; 21) 非 同 侧 腕 上 ,踝 上 缺 失 ; 22) 非 同 侧 上 下 肢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23) 度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 3 24)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并 胸 廓 改 形 术 后 ; 25) 一 侧 胸 改 术 后 ( 切 除 6 根 肋 骨 以 上 ) ; 26) 尘 肺 期 ; 27) 尘 肺 期 伴 肺 功 能 中 度 损 伤 或 呼 吸 困 难 3 级 ; 28) 尘 肺 , 期 合 并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 29) 放 射 性 肺 炎 后 ,两 叶 肺 纤 维 化 ,伴 肺 功 能 中 度 损 伤 或 呼 吸 困
11、难 3 级 ; 30) 肝 切 除 2/3,并 肝 功 能 中 度 损 害 ; 31) 粒 细 胞 缺 乏 症 ; 32) 全 胃 切 除 ; 33) 小 肠 切 除 3/4,未 施 行 逆 蠕 动 吻 合 术 ; 34) 一 侧 肾 切 除 ,对 侧 肾 功 能 不 全 失 代 偿 期 ; 35) 双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肾 功 能 不 全 失 代 偿 期 ; 36) 永 久 性 输 尿 管 腹 壁 造 瘘 ; 37) 膀 胱 全 切 除 . 四 级 1) 中 度 智 能 减 退 ; 2) 精 神 病 性 症 状 致 使 缺 乏 社 交 能 力 者 ; 3) 癫 痫 重 度 ; 4)
12、面 部 中 度 毁 容 ,全 身 瘢 痕 面 积 70 ; 5) 一 眼 有 或 无 光 感 ,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2 或 视 野 32 ( 或 半 径 20) 6)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05,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1; 7)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0.1 或 视 野 32 ( 或 半 径 20) ; 8)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91dBHL; 9) 牙 关 紧 闭 或 因 食 管 狭 窄 只 能 进 流 食 ; 10)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1/2,伴 颜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20 平 方 厘 米 ; 11) 下 颌 骨 缺 损 长 6 厘 米 以 上
13、 的 区 段 ,伴 口 腔 ,颜 面 软 组 织 缺 损 20 平 方 厘 米 ; 12)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完 全 不 能 张 口 ; 13) 舌 缺 损 全 舌 的 2/3; 14) 双 侧 完 全 性 面 瘫 ; 15) 甲 状 腺 功 能 重 度 损 害 ; 16) 甲 状 旁 腺 功 能 重 度 损 害 ; 17) 单 肢 瘫 肌 力 2 级 ; 18) 双 手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3 级 ; 19) 双 足 全 肌 瘫 肌 力 2 级 ; 20) 中 度 运 动 障 碍 ( 非 肢 体 瘫 ) ; 21) 双 拇 指 完 全 缺 失 或 无 功 能 ; 22
14、) 利 手 前 臂 缺 失 ; 23) 利 手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另 一 手 部 分 功 能 丧 失 ; 24) 一 侧 肘 上 缺 失 ( 非 利 侧 ) ,不 能 安 装 假 肢 ; 25) 一 侧 膝 以 下 缺 失 ,不 能 装 假 肢 ,另 一 侧 前 足 缺 失 ; 26) 一 侧 膝 以 上 缺 失 ,不 能 装 假 肢 ; 27) 一 侧 踝 以 下 缺 失 ,另 一 足 畸 形 行 走 困 难 ; 4 28) 双 膝 以 下 缺 失 或 无 功 能 ; 29) 食 管 重 建 术 后 吻 合 口 狭 窄 ,仅 能 进 流 食 者 ; 30) 瓣 膜 置 换 术 后 ;
15、 31) 心 功 能 不 全 二 级 ; 32) 病 态 窦 房 结 综 合 征 ( 需 安 装 起 博 器 者 ) ; 33) 一 侧 全 肺 切 除 术 后 ; 34) 肺 功 能 中 度 损 害 ; 35) 肺 叶 切 除 后 并 部 分 胸 改 术 ; 36) 尘 肺 期 ; 37) 尘 肺 期 伴 肺 功 能 中 度 损 伤 ; 38) 呼 吸 困 难 3 级 ; 39) 肝 切 除 2/3; 40) 肝 切 除 1/2,肝 功 能 轻 度 损 害 ; 41) 胆 道 损 伤 致 中 度 肝 功 能 损 害 ; 42) 胰 次 全 切 除 ,胰 岛 素 依 赖 ; 43) 再 生 障
16、 碍 性 贫 血 ; 44) 慢 性 白 血 病 ; 45) 小 肠 切 除 3/4,施 行 逆 蠕 动 吻 合 术 ; 46) 小 肠 切 除 2/3,包 括 回 盲 部 切 除 ; 47) 全 结 肠 ,直 肠 ,肛 门 切 除 ,回 肠 造 瘘 ; 48) 外 伤 后 肛 门 排 便 重 度 障 碍 ; 49) 肾 修 补 术 后 ,肾 功 能 不 全 失 代 偿 期 ; 50) 输 尿 管 修 补 术 后 ,肾 功 能 不 全 失 代 偿 期 ; 51) 永 久 性 膀 胱 造 瘘 ; 52) 重 度 排 尿 障 碍 ; 53) 神 经 原 性 膀 胱 ,残 余 尿 50ml; 54)
17、 尿 道 狭 窄 ,需 定 期 行 扩 张 述 ; 55) 双 侧 肾 上 腺 缺 损 ; 56) 未 育 妇 女 双 侧 卵 巢 切 除 ; 57)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明 显 减 退 ; 58) 免 疫 功 能 明 显 减 退 . 五 级 1) 完 全 运 动 性 失 语 ; 2) 完 全 性 失 用 ,失 写 ,失 读 ,失 认 等 ; 3) 脑 脊 液 瘘 ,不 能 修 补 ; 4) 面 部 轻 度 毁 容 ; 5) 一 眼 有 或 无 光 感 ,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3 或 视 野 40 ( 或 半 径 25) ; 6)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05,另 眼 矫 正
18、 视 力 0.2; 7)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1,另 眼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0.1; 8) 双 眼 视 野 40 ( 或 半 径 25) ; 9) 一 侧 眼 球 摘 除 者 ; 10)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81dBHL; 11) 鼻 缺 损 1/3 以 上 ; 5 12) 一 般 活 动 及 轻 工 作 时 有 呼 吸 困 难 ( 喉 原 性 ) ; 13) 一 侧 上 颌 骨 缺 损 1/4,伴 口 腔 ,颜 面 软 组 织 缺 损 10 平 方 厘 米 ; 14) 下 颌 骨 缺 损 长 4 厘 米 以 上 的 区 段 ,伴 口 腔 ,颜 面 软 组 织 缺 损 10
19、平 方 厘 米 ; 15) 上 或 下 辱 缺 损 1/2; 16) 面 颊 部 洞 穿 性 缺 损 20 平 方 厘 米 ; 17) 舌 缺 损 2/3, 1/3; 18) 脊 柱 骨 折 后 遗 30以 上 侧 弯 或 后 凸 畸 形 ,伴 严 重 根 性 神 经 痛 ,或 有 椎 管 狭 窄 者 ; 19) 四 肢 瘫 肌 力 4 级 ; 20) 单 肢 瘫 肌 力 3 级 ; 21) 双 手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2 级 ; 22) 利 手 全 肌 瘫 肌 力 3 级 ; 23) 双 足 全 肌 瘫 肌 力 3 级 ; 24) 非 利 手 前 臂 缺 失 ; 25) 非 利 手 功
20、能 完 全 丧 失 ; 26) 肩 ,肘 ,腕 关 节 之 一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27) 一 手 拇 指 缺 失 ,另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三 指 缺 失 ; 28) 一 手 拇 指 无 功 能 ,另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三 指 功 能 缺 失 ; 29) 一 手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30) 双 前 足 缺 失 或 双 前 足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31) 一 髋 ( 或 一 膝 )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32) 莫 氏 型 度 房 室 传 导 阻 滞 ; 33) 病 态 窦 房 结 综 合 征 ( 不 需 安 起 搏 器 者 ) ; 3
21、4) 瓣 膜 置 换 术 后 ; 35) 双 肺 叶 切 除 ; 36) 肺 功 能 中 度 损 伤 ; 37) 呼 吸 困 难 3 级 或 PaO2( 下 角 ) 8 10.7kPa; 38) 肝 切 除 1/2; 39) 慢 性 中 度 中 毒 性 肝 病 ; 40) 青 年 脾 摘 除 ; 41) 胰 切 除 2/3; 42) 血 小 板 减 少 并 有 出 血 倾 向 ( 410( 上 角 ) 10/L) ; 43) 胃 切 除 3/4; 44) 小 肠 切 除 2/3,保 留 回 盲 部 ; 45) 直 肠 ,肛 门 ,结 肠 部 分 切 除 ,结 肠 造 瘘 ; 46) 肛 门 外
22、 伤 后 排 便 轻 度 障 碍 ; 47) 一 侧 肾 切 除 ,对 侧 肾 功 能 不 全 代 偿 期 ; 48) 慢 性 中 毒 性 肾 病 ; 49) 一 侧 输 尿 管 狭 窄 ,肾 功 能 不 全 代 偿 期 ; 50) 膀 胱 部 分 切 除 ; 51) 尿 道 瘘 不 能 修 复 者 ; 52) 两 侧 睾 丸 ,副 睾 丸 缺 损 ; 53) 两 侧 输 精 管 缺 损 ,不 能 修 复 ; 6 54) 阴 茎 缺 损 ; 55) 未 育 妇 女 子 宫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 56) 已 育 妇 女 双 侧 卵 巢 切 除 ; 57) 未 育 妇 女 双 侧 输 卵
23、 管 切 除 ; 58) 阴 道 闭 锁 ; 59) 未 育 妇 女 双 侧 乳 腺 切 除 ; 60) 生 殖 功 能 重 度 损 伤 . 六 级 1) 轻 度 智 能 减 退 ; 2) 精 神 病 性 症 状 影 响 职 业 劳 动 能 力 者 ; 3) 癫 痫 中 度 ; 4) 不 完 全 性 失 语 ; 5) 一 侧 完 全 性 面 瘫 ; 6) 面 部 重 度 异 物 色 素 沉 着 或 脱 失 ; 7) 全 颜 面 植 皮 术 后 或 全 身 瘢 痕 面 积 达 60 69 ; 8) 撕 脱 伤 后 头 皮 ,眉 毛 完 全 缺 损 者 ; 9) 甲 状 腺 功 能 中 度 损 害
24、 ; 10) 甲 状 旁 腺 功 能 中 度 损 害 ; 11)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05,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3; 12)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1,另 眼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0.2; 13)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0.2 或 视 野 48 ( 或 半 径 30) ; 14)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71dBHL; 15) 双 侧 前 庭 功 能 丧 失 ,睁 眼 行 走 困 难 ,不 能 并 足 站 立 ; 16) 食 管 狭 窄 ,或 食 管 成 形 术 后 只 能 进 半 流 食 ; 17) 食 管 重 建 术 后 吻 合 口 狭 窄 ,仅 能 进 半 流
25、 食 者 ; 18)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度 ; 19) 面 部 软 组 织 缺 损 20 平 方 厘 米 ,伴 发 涎 瘘 ; 20) 鼻 缺 损 1/3, 1/5; 21) 脊 柱 骨 折 后 遗 小 于 30畸 形 伴 根 性 神 经 痛 ( 神 经 电 生 理 检 查 不 正 常 ) ; 22) 三 肢 瘫 肌 力 4 级 ; 23) 非 利 手 全 肌 瘫 肌 力 2 级 ; 24) 双 足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2 级 ; 25) 单 足 全 肌 瘫 肌 力 2 级 ; 26) 单 纯 一 拇 指 完 全 缺 失 ; 27) 一 拇 指 功 能
26、完 全 丧 失 ,另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有 二 指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28) 一 手 三 指 ( 含 拇 指 ) 缺 失 ; 29) 一 手 大 部 分 功 能 丧 失 ; 30) 除 拇 指 外 其 余 四 指 缺 失 或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31) 一 拇 指 缺 失 ; 32) 一 侧 踝 以 下 缺 失 ; 33) 一 侧 踝 关 节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34) 下 肢 骨 折 成 角 畸 形 15,并 有 肢 体 短 缩 4 厘 米 以 上 者 ; 35) 一 前 足 缺 失 ,另 一 足 仅 残 留 拇 趾 ; 7 36) 一 前 足 缺
27、失 ,另 一 足 仅 残 留 拇 趾 外 ,2 5 趾 畸 形 ,功 能 丧 失 ; 37) 一 足 功 能 丧 失 ,另 一 足 部 分 功 能 丧 失 ; 38) 一 髋 或 一 膝 并 节 功 能 不 全 ; 39)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术 ; 40) 肺 叶 切 除 ,并 肺 段 或 楔 形 切 除 ; 41) 尘 肺 期 ,伴 肺 功 能 轻 度 损 伤 42) 放 射 性 肺 炎 后 肺 纤 维 化 ( 两 叶 ) ,伴 肺 功 能 轻 度 损 伤 ; 43) 肝 切 除 1/3; 44) 胆 道 损 伤 致 肝 功 能 轻 度 损 害 ; 45) 胰 切 除 1/2;
28、 46) 白 血 病 完 全 缓 解 ; 47) 腹 壁 缺 损 大 于 腹 壁 的 1/4; 48) 胃 切 除 2/3; 49) 小 肠 切 除 1/2,包 括 回 盲 部 ; 50) 肾 损 伤 性 高 血 压 ; 51) 一 侧 肾 切 除 ; 52) 两 侧 睾 丸 创 伤 后 萎 缩 ,血 睾 酮 低 于 正 常 值 ; 53) 生 殖 功 能 轻 度 损 伤 ; 54) 已 育 妇 女 双 侧 乳 腺 切 除 ; 55) 肾 上 腺 皮 质 功 能 轻 度 减 退 . 七 级 1) 不 完 全 性 失 用 ,失 写 ,失 读 和 失 认 等 ; 2) 第 , 对 脑 神 经 麻
29、痹 ; 3) 双 侧 不 完 全 性 面 瘫 ; 4) 电 烧 伤 颅 骨 切 除 3 平 方 厘 米 ,并 行 硬 脑 膜 植 皮 术 者 ; 5) 颈 颏 粘 连 ,影 响 颈 部 活 动 者 ; 6) 全 身 瘢 痕 面 积 50 59 ; 7) 一 眼 有 或 无 光 感 ,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8; 8)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05,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6; 9)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1,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4; 10)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0.3 或 视 野 64 ( 或 半 径 40) ; 11)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56dBHL; 1
30、2) 喉 保 护 功 能 丧 失 ,饮 食 时 呛 咳 并 易 发 生 误 吸 ; 13) 食 管 重 建 术 后 并 返 流 食 管 炎 ; 14) 一 耳 或 双 耳 廓 缺 损 2/3 以 上 ; 15) 牙 槽 骨 损 伤 长 8 厘 米 ,牙 齿 脱 落 10 个 以 上 ; 16) 截 瘫 或 偏 瘫 肌 力 4 级 ; 17) 双 手 全 肌 瘫 肌 力 4 级 ; 18) 单 手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3 级 ; 19) 双 足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3 级 ; 20) 单 足 全 肌 瘫 肌 力 3 级 ; 21) 轻 度 运 动 障 碍 ( 非 肢 体 瘫 ) ; 22
31、) 骨 盆 骨 折 后 遗 产 道 狭 窄 ( 未 育 者 ) ; 23) 骨 盆 骨 折 严 重 移 位 ,症 状 明 显 者 ; 8 24) 一 拇 指 指 间 关 节 离 断 ; 25) 一 拇 指 指 间 关 节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26)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其 他 2 3 指 ( 含 食 指 ) 近 侧 指 间 关 节 离 断 ; 27) 一 手 除 拇 指 外 ,其 他 2 3 指 ( 含 食 指 ) 近 侧 指 间 关 节 功 能 丧 失 ; 28) 肩 ,肘 ,腕 关 节 之 一 功 能 不 全 ; 29) 一 足 除 拇 趾 外 ,4 趾 缺 失 ;
32、 30) 一 足 除 拇 趾 外 ,其 他 四 趾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丧 失 ; 31) 一 前 足 缺 失 ; 32) 四 肢 大 关 节 人 工 关 节 术 后 ,关 节 功 能 好 ; 33) 关 节 创 伤 性 滑 膜 炎 ,长 期 反 复 积 液 ; 34) 下 肢 伤 后 短 缩 3 厘 米 , 2 厘 米 者 ; 35) 肺 叶 切 除 ; 36) 肺 功 能 轻 度 损 害 ; 37) 局 限 性 脓 胸 行 部 分 胸 改 术 ; 38) 尘 肺 期 ,肺 功 能 正 常 ; 39) 放 射 性 肺 炎 后 肺 纤 维 化 ( 两 叶 ) 肺 功 能 正 常 ; 40
33、) 其 他 职 业 性 肺 疾 患 ,伴 肺 功 能 轻 度 损 伤 ; 41) 肝 切 除 1/4; 42) 慢 性 轻 度 中 毒 性 肝 病 ; 43) 胆 道 损 伤 ,胆 肠 吻 合 术 后 ; 44) 成 人 脾 摘 除 ; 45) 胰 切 除 1/3; 46)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完 全 缓 解 ; 47) 白 细 胞 减 少 症 ; 48) 中 性 粒 细 胞 减 少 症 ; 49) 血 小 板 减 少 ( 810( 上 角 ) 10/L) ; 50) 胃 切 除 1/2; 51) 小 肠 切 除 1/2; 52) 结 肠 大 部 分 切 除 ; 53) 肾 功 能 不
34、 全 代 偿 期 ; 54) 轻 度 排 尿 障 碍 ; 55) 已 育 妇 女 子 宫 切 除 或 部 分 切 除 ; 56) 未 育 妇 女 单 侧 卵 巢 切 除 ; 57) 已 育 妇 女 双 侧 输 卵 管 切 除 ; 58) 阴 道 狭 窄 ; 59) 未 育 妇 女 侧 乳 腺 切 除 . 八 级 1) 边 缘 智 能 ; 2) 精 神 病 性 症 状 有 人 格 改 变 者 ; 3) 颅 骨 外 露 ; 4) 面 部 烧 伤 广 泛 植 皮 术 后 ; 5) 鼻 或 面 颊 部 有 8 平 方 厘 米 或 三 处 以 上 1 平 方 厘 米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 6) 一
35、 侧 或 双 侧 眼 睑 有 明 显 缺 损 或 睑 外 翻 ; 7) 全 身 瘢 痕 面 积 40 49 ; 9 8)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2,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5; 9)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0.4; 10) 双 眼 视 野 80 ( 或 半 径 50) ; 11) 一 侧 或 双 侧 睑 外 翻 或 睑 闭 合 不 全 者 ; 12) 上 睑 下 垂 盖 及 瞳 孔 1/3 者 ; 13) 睑 球 粘 连 影 响 眼 球 转 动 者 ; 14) 外 伤 性 青 光 眼 ; 15)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41dBHL 或 一 耳 91dBHL; 16) 体
36、力 劳 动 时 有 呼 吸 困 难 ( 喉 原 性 ) ; 17) 发 声 及 言 语 困 难 ; 18) 一 耳 或 双 耳 缺 损 1/3, 2/3; 19) 牙 槽 骨 损 伤 长 6 厘 米 ,牙 齿 脱 8 个 以 上 ; 20) 舌 缺 损 小 于 舌 的 1/3; 21) 双 侧 鼻 腔 或 鼻 咽 部 闭 锁 ; 22) 双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张 口 困 难 度 ; 23) 食 管 成 形 术 后 咽 下 运 动 不 正 常 ; 24) 甲 状 腺 功 能 轻 度 损 害 ; 25) 甲 状 旁 腺 功 能 轻 度 损 害 ; 26) 脊 椎 压 缩 骨 折 ;
37、前 缘 高 度 减 少 1/2 以 上 者 ; 27) 脊 椎 滑 脱 术 后 无 神 经 系 统 症 状 者 ; 28) 单 肢 瘫 或 单 手 全 肌 瘫 肌 力 4 级 ; 29) 双 手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4 级 ; 30) 双 足 全 肌 瘫 肌 力 4 级 ; 31) 单 足 部 分 肌 瘫 肌 力 3 级 ; 32) 一 手 除 拇 指 ,食 指 外 ,有 两 指 近 侧 指 间 关 节 离 断 ; 33) 一 手 除 拇 ,食 指 外 ,有 两 指 近 侧 指 间 关 节 无 功 能 ; 34) 一 足 拇 趾 缺 失 ,另 一 足 非 拇 趾 一 趾 缺 失 ; 35)
38、 一 足 拇 趾 畸 形 ,功 能 丧 失 ,另 一 足 非 拇 趾 一 趾 畸 形 ; 36) 一 足 除 拇 趾 外 ,其 他 三 趾 缺 失 ; 37) 一 足 除 拇 趾 外 ,其 他 三 趾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完 全 丧 失 ; 38) 因 开 放 骨 折 感 染 形 成 慢 性 骨 髓 炎 ,反 复 发 作 者 ; 39) 关 节 外 伤 或 因 伤 手 术 后 ,残 留 创 伤 性 关 节 炎 ,无 积 液 ; 40) 心 功 能 不 全 一 级 ; 41) 血 管 代 用 品 重 建 血 管 ; 42) 肺 段 切 除 ; 43) 其 他 职 业 性 肺 部 疾 患 ,
39、肺 功 能 正 常 ; 44) 肝 部 分 切 除 ; 45) 胆 道 修 补 术 后 ; 46) 脾 部 分 切 除 ; 47) 胰 部 分 切 除 ; 48) 腹 壁 缺 损 10 厘 米 左 右 ; 49) 胃 部 分 切 除 ; 50) 小 肠 部 分 切 除 ; 51) 一 侧 肾 上 腺 缺 损 ; 10 52) 输 尿 管 修 补 术 后 ; 53) 尿 道 修 补 术 后 ; 54) 一 侧 睾 丸 ,副 睾 丸 切 除 ; 55) 一 侧 输 精 管 缺 损 ,不 能 修 复 ; 56) 已 育 妇 女 单 侧 卵 巢 切 除 ; 57) 已 育 妇 女 单 侧 输 卵 管
40、切 除 ; 58) 已 育 妇 女 单 侧 乳 腺 切 除 ; 59) 性 功 能 障 碍 ; 60) 急 性 放 射 皮 肤 损 伤 度 ,及 慢 性 放 射 性 皮 肤 损 伤 手 术 治 疗 后 影 响 肢 体 功 能 ; 61) 放 射 性 皮 肤 溃 疡 经 久 不 愈 者 . 九 级 1) 癫 痫 轻 度 ; 2) 颅 骨 缺 损 25 平 方 厘 米 ,无 功 能 障 碍 ; 3) 脑 叶 切 除 术 后 无 功 能 障 碍 者 ; 4) 第 对 脑 神 经 眼 支 及 第 对 脑 神 经 麻 痹 ; 5) 发 际 边 缘 瘢 痕 性 秃 发 或 其 他 部 位 秃 发 ,需 戴
41、 假 发 者 ; 6) 鼻 或 面 颊 部 有 明 显 畸 形 或 3 平 方 厘 米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 7) 颈 部 瘢 痕 畸 形 ; 8) 全 身 瘢 痕 面 积 30 39 ; 9) 鼻 再 造 术 后 ; 10) 睑 外 翻 ,唇 外 翻 植 皮 术 后 ; 11) 一 眼 矫 正 视 力 0.3,另 眼 矫 正 视 力 0.6; 12) 双 眼 矫 正 视 力 等 于 0.5; 13) 职 业 性 ( 含 放 射 性 ) 及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期 ( 或 重 度 ) ; 14) 泪 器 损 伤 ,手 术 无 法 改 进 溢 泪 者 ; 15) 双 耳 听 力 损 失
42、 31dBHL 或 一 耳 损 失 7dBHL; 16) 发 声 及 言 语 不 畅 ; 17) 食 管 切 除 术 后 ,进 食 正 常 者 ; 18) 一 耳 或 双 耳 廓 缺 损 1/5, 1/3; 19) 铬 鼻 病 有 医 疗 依 赖 ; 20) 牙 槽 骨 损 伤 长 4 厘 米 ,牙 脱 落 4 个 以 上 ; 21) 二 个 以 上 横 突 骨 折 后 遗 腰 痛 ; 22) 三 个 节 段 脊 柱 内 固 定 术 后 ; 23) 脊 椎 压 缩 前 缘 高 度 1/2 者 ; 24) 一 拇 指 末 节 部 分 1/2 缺 失 ; 25) 一 手 食 指 两 节 缺 失 ;
43、 26) 一 拇 指 指 关 节 功 能 不 全 ; 27) 一 足 拇 趾 末 节 缺 失 ; 28) 除 拇 趾 外 其 他 二 趾 缺 失 ; 29) 除 拇 趾 外 其 他 二 趾 瘢 痕 畸 形 ,功 能 不 全 ; 30) 庶 骨 或 跗 骨 骨 折 影 响 足 弓 者 ; 31) 患 肢 外 伤 后 一 年 仍 持 续 存 在 下 肢 中 度 以 上 凹 陷 性 水 肿 者 ; 32) 骨 折 内 固 定 术 后 ,无 功 能 障 碍 者 ; 11 33) 心 脏 ,大 血 管 修 补 术 ; 34) 心 脏 异 物 滞 留 或 异 物 摘 除 术 后 ; 35) 肺 修 补 术
44、 ; 36) 支 气 管 成 形 术 ; 37) 肺 内 异 物 滞 留 或 异 物 摘 除 术 后 ; 38) 乳 腺 成 形 术 后 ; 39) 膈 肌 修 补 术 后 ; 40) 慢 性 隐 匿 型 中 毒 性 肾 病 ; 41) 子 宫 修 补 术 后 ; 42) 一 侧 卵 巢 部 分 切 除 ; 43) 阴 道 修 补 或 成 形 术 后 . 十 级 1) 颅 骨 缺 损 9 24 平 方 厘 米 ,无 功 能 障 碍 ; 2) 一 侧 不 完 全 性 面 瘫 ; 3) 面 部 轻 度 异 物 色 素 沉 着 或 脱 失 ; 4) 全 身 瘢 痕 面 积 30 ; 5) 一 眼 矫
45、 正 视 力 0.5,另 一 眼 矫 正 (6)双 眼 矫 正 视 力 0.8; (7)职 业 性 (含 放 射 性 )及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期 (或 轻 、 中 度 ), 或 职 业 性 及 外 伤 性 白 内 障 术 后 无 晶 体 ; (8)晶 体 脱 位 ; (9)眶 内 异 物 未 取 出 者 ; (10)球 内 异 物 未 取 出 者 ; (11)外 伤 性 瞳 孔 放 大 ; (12)双 耳 听 力 损 失 26dBHL,或 一 耳 56dBHL; (13)双 侧 前 庭 功 能 丧 失 , 闭 眼 不 能 并 足 站 立 ; (14)发 声 障 碍 ; (15)一 耳 或
46、 双 耳 缺 损 2 平 方 厘 米 ; (16)一 耳 或 双 耳 再 造 术 后 ; (17)铬 鼻 病 (无 症 状 者 ); (18)嗅 觉 丧 失 ; (19)牙 齿 除 ? 以 外 , 切 牙 脱 落 1 个 以 上 或 其 他 牙 脱 落 2 个 以 上 ; (20)一 侧 颞 下 颌 关 节 强 直 , 张 口 困 难 度 ; (21)鼻 窦 或 面 颊 部 有 异 物 未 曾 取 出 ; (22)单 侧 鼻 腔 或 鼻 孔 闭 锁 ; (23)鼻 中 隔 穿 孔 ; (24)鼻 或 面 部 有 1 平 方 厘 米 的 增 生 性 瘢 痕 ; (25)外 伤 后 受 伤 节 段
47、 脊 柱 骨 性 关 节 炎 伴 腰 痛 , 年 龄 在 50 岁 以 下 者 ; (26)一 手 指 除 拇 指 外 , 任 何 一 指 远 侧 指 间 关 节 离 断 或 功 能 丧 失 ; (27)指 端 植 皮 术 后 (增 生 性 瘢 痕 1 平 方 厘 米 以 上 ); (28)手 背 植 皮 面 积 50 平 方 厘 米 , 并 有 明 显 瘢 痕 ; (29)一 拇 指 指 间 关 节 部 分 功 能 不 全 ; (30)手 掌 、 足 掌 植 皮 面 积 30%者 ; (31)除 拇 指 外 , 余 3 4 指 末 节 缺 失 ; 12 (32)除 拇 趾 外 , 任 何 一
48、 趾 末 节 缺 失 ; (33)足 背 植 皮 , 面 积 100 平 方 厘 米 ; (34)身 体 各 部 位 骨 折 愈 合 后 无 功 能 障 碍 ; (35)外 伤 后 半 月 板 切 除 , 髌 骨 切 除 , 椎 间 盘 切 除 或 韧 带 修 补 术 后 无 功 能 障 碍 ; (36)血 、 气 胸 行 单 纯 闭 式 引 流 术 后 , 胸 膜 粘 连 增 厚 ; (37)胸 壁 异 物 滞 留 ; (38)肋 骨 、 锁 骨 、 胸 骨 骨 折 治 愈 后 无 功 能 障 碍 ; (39)肝 修 补 术 后 ; (40)脾 修 补 术 后 ; (41)胰 修 补 术 后 ; (42)开 腹 探 查 或 胃 修 补 术 后 ; (43)开 腹 探 查 或 结 肠 修 补 术 后 ; (44)开 腹 探 查 或 小 肠 修 补 术 后 ; (45)肾 修 补 术 后 ; (46)膀 胱 修 补 术 后 ; (47)卵 巢 修 补 术 后 ; (48)输 卵 管 修 补 术 后 ; (49)乳 腺 修 补 术 后 ; (50)一 手 或 两 手 慢 性 放 射 性 皮 肤 损 伤 度 及 度 以 上 者 ; (51)免 疫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