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 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 文件、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 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来源: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
2、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 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 127 页图 6-2 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 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并于 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
3、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事故类别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组成调查组权限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由国务院批准 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一、二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 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一般质量事故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市、县级建设行
4、政主管部门组 织 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 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 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 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 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 证,以确保技术处理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 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 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 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 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 ,恢复正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