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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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在维护公司员工的权利,明确员工义务的前 提下,为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考勤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1. 行政人员每周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 2. 行政人员日工作时长 8 小时,非行政人员日工作时长 8.5 小时; 3. 具体时刻表: 上午 7:30(行政员工 8:00)11:30 下午 12:30 17:00 注:1) 因季节变化需调整作息时间,另行通知。 2)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现场员工,在保证完成工作任

2、务情况下, 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关于指纹打卡的规定 1 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打卡记录作为日常考勤记录。 2 按规定工作时刻表打卡,即每日打卡四次,上午上下班各一次,下午 上下班各一次。 3 上午下班签退、下午上班签到时不能连续打卡,如出现此类情况按打 卡一次计算。 4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 ,注明外勤起止时间,事由。 5 异常未打卡考勤处理办法: 1) 指纹考勤机为正常上下班考勤,其他考勤(如公差、加班、调休、病 假、事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等),必须填写相应表单,经批准 后留存备查。 2) 所有员工必须先到公司刷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3、确因 工作外出、临时业务原因或者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等无法按 时进行指纹签到或签退的员工,需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总经办门说 明情况,并于当天或者次日 9:00(节假日顺延)前主动填写 补卡申 请单 ,由上级主管签字后交至总经办;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无负责人 签字者,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3) 因打卡机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总经办登记上下班时间。 6 严禁因迟到等异常原因(如迟到、早退,电话请假的)故意不刷卡事后 补卡,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五条 关于迟到、早退的规定 1未按规定时间上班的行为视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下班、擅自离岗行为 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者处以扣薪罚款,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

4、除;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总时长 X 每分钟扣款额 最大扣款额 全勤奖 0 分钟 X20 分钟 0 元 0 元 有 20 分钟X30 分钟 1 元 10 元 无 30 分钟X60 分钟 1.5 元 60 元 无 60 分钟X90 分钟 2 元 140 元 无 90 分钟X120 分钟 2.5 元 250 元 无 注:1)扣款额=(实际累计总时长-20 分钟)该实际时长所在分段的 每分钟扣款额;例,月累计迟到早退 31 分钟,需扣款 3(31-20)=33 元,而不是 2(30-20)+3123 元。 2)当月只有迟到早退累计在 20 分钟(含)以内,才不扣发全勤奖; 除此以外,有请假、旷工、迟到早

5、退累计超过 20 分钟的任一情 形 出现,都将扣发全勤奖。 3)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总时长达 120 分钟,记警告一次。 4)累计 3 个月有迟到早退记录,且每月累计时长超过 60 分钟,记警 告一次。 第六条 关于旷工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视为旷工:全天没有出勤记录;当日迟到或者早 退超过 1 小时(含) ;当天打卡记录不完整,且未提交补卡申请单 (或无负责人签字) ;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串岗、脱岗等离岗行为;未按 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但未获准;以虚假理由请假;续假未获批准; 公司、部门或者职位调整,逾期不到岗;虽提交辞职申请,但未到规定 离职日期而不到岗。 2旷工者处以扣薪罚款,从当月工

6、资中直接扣除: 一次迟到超过 1 小时(含) ,计旷工 0.5 天; 一次早退超过 1 小时(含) ,计旷工 0.5 天; 每月累计旷工时数达 1 天,扣除 2 倍日基本工资; 每月累计旷工时数达 2 天,扣除 3 倍日基本工资,并记警告一次; 每月累计旷工时数达 3 天,扣除 4 倍日基本工资,并记小过一次; 每月累计旷工时数超过 3 天以上,扣除 5 倍日基本工资,并予以辞退。 当月连续旷工 2 天,扣除 4 倍日基本工资,并记小过一次; 当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注:旷工时间以 0.5 小时为计算单位;不满 0.5 小时,按 0.5 小时计。 月累计旷工时数已满 0.5 天,

7、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第七条 关于请销假的规定 1员工请假无论时间长短,提前请假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领导批准后 方能离开,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可口头知会(需电话 请假,短信请假无效)领导先行离开,次日之前及时补写请假单经领导 签字后交由总经办门,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一天可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需由总经理批准,并在总 经办备案。 3请假员工事毕需及时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 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4病假 1) 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主管领导批准,报总经办 备案。连续请病假超过三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 明。

8、2) 患病员工请假应于当日 9:00 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 病假在一天之内,并执有当日看病收费单者不扣工资;未执有看病 收费单者按事假处理,扣除日均工资;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即扣除工资=日均工资(病假天数-1)。 5事假 1) 员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两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 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 9:00 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 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 工作时间如有私人紧急事务需要离岗处理,按照事假的规定向主管 领导请假,违反规定者以旷工计罚。 3) 一般员工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 15(含)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9、 30 天,经本部门车间主管审核后交总经理批准。 4) 事假不满 0.5 小时者,以 0.5 小时计算。 5) 事假扣除工资=日均工资事假天数。 第八条 关于因公出差的规定 1.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为公事要外出,需向直接上级报告,获得批准以 后再在外勤登记表上登记,否则酌情按早退或旷工处理。(1 个小时 以内为早退,1 个小时(含)以上为旷工) 2. 因公到外地出差,出差日视为出勤日。 第九条 关于加班的规定 1公司不提倡加班,若因自身原因(包括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效率低下), 无法完成基本工作量而需加班完成的,不按加班计算。 2若因额外工作量公司安排加班的,由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 领导

10、批准后,交予总经办。加班后可采取以奖金(加班费)或假期(补 休、调休)的方式进行补偿。若申请调休,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提前 两天申请,由部门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领导批准后,交予总经 办登记备案。经批准的调休事假不扣发工资。除公司安排加班外,员工 自行加班行为不享受加班调休,且不得影响次日考勤。 3加班费在公休日为单倍日均工资,在节假日为三倍日均工资。正常工作 日加班费=时薪加班时数。 4加班时间以 0.5 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 4 小时为 0.5 个工作日,累计 8 小时为 1 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 或累计后的零头四舍五入) 5公司安排加班的员工,地铁、公交

11、停运之后,可乘坐出租车,车费据实 报销。 6享受业务提成奖金的部门和员工,不再享受加班奖金或调休待遇。 7. 实际加班时间少于申请时间的,以当时打卡时间为准,实际加班时间超 出加班时间的,由所在部门主管另行填写加班申请单,具明原因, 于次日交予总经办,否则依当日申请时间处理。 第十条 关于法定休假的规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国际劳 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 颁布的规定实行。在节日期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法定假期外串休一 天。节假日员工因公司安排需要进行值班或加班时,公司以 300%日薪支付 加班工资。 注:三八妇女节

12、,女性员工放假半天。 第十一条 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为 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审批方可进行休假。 3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特殊情况除外)。 4年假的起止日期为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按天数累计计算。 5年假只限当年度适用,不得累计至下一年。若因工作需要公司未能安排 员工休年假的情况出现,在次年给予现金折算。

13、折算公式为:年假折现 =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工资未休完的年假天数。 6已提出调动或者辞职申请或者被公司辞退的员工,自提出之日期不再享 受年假福利,不予休年假,不补当年剩余年假,不折现。 第十二条 关于婚假的规定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员工请婚假时,须提前一周由本人提供结婚证 等相关证明并填写婚假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交总经办备案。婚假 需在领取结婚登记证 1 年内一次性休完。假后须拿结婚证及证明销假。 2 婚假时间: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

14、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 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 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 关于产假的规定 1. 怀孕满七个月者,予以照顾安排加班、夜班和重体劳动。 2. 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办备案,方 可休假。 3.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 60 天(含节假日,产前) 产假,难产加假 15 天。 4. 女员工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为晚育。对晚育的员工延长方产假至 90 天

15、,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 5. 女员工怀孕 3 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 20 天妊娠假;怀孕 3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 40 天妊娠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 的,给予 60 天产假。 6. 员工生育第二胎,则需出具政府相关允许证明,方可享受产假待遇。 7. 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 3 天(难产 7 天)。 8. 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相应补贴及奖金;护假正常发薪。 9.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的,可请病假,具体按病假规定执行。 10. 休假期间不发放工资,销假后两个月的工资发放日补发产假工资;若 销假回岗两个月内申请离职,产假工资扣发,且 30 天后方能离职。

16、 第十四条 关于丧假的规定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 死亡,可申请丧假,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总经办备案。 2员工的父母(养/继父母及岳父母、公婆)或配偶或子女去世,可休丧假 3 天;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两天;超过假期的按事假计算。 3 丧假期间薪资正常发放。 4销假时,必须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及户口文件(复印件即可)或本人 与死者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关于工伤假的规定 因公负伤、因公致残,须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例卡、医院出具的病 假证明单和公立医院门诊费用凭证,并经上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 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考勤。工伤休养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第

17、十六条 关于其他假期的规定 1 调休假:员工配合加班不报支加班费或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累计之 加 班时数改以补休方式处理,用来调休加班时间只可为假 日或节日加班时数抵扣。 第十七条 关于考勤统计、核实与公告的规定 1. 总经办每月初统计上月全体员工的考勤情况,并就考勤结果进行审核计 算。 2. 生产部门员工的异常考勤情况,由车间主任负责登记、核实、汇总;如 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外出、加班等,车间主任为第一证明人,并于 下月初与总经办门进行核对,结果作为最终考勤记录。 3. 每月初公布上月考勤结果,存在异议的员工,最迟在每月 10 号前落实 清楚,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 18 条 附则 1. 本制度由总经办解释、补充和修订,制度委员会讨论决定。 2. 本制度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以新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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