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 施工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发文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 ,坚持首都“ 四个中心”城市 战略定位,有序疏解 北京非首都功能,切实提升“四个服务 ”水平,规范中央单位 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和 计划管理,促进项目依法、合规、顺利实施,依据机关团体 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 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 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
2、应执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 工程。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 中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管理职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 赋码和年度施工计划管理等工作,同时为项目建设提供协调 2 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启动建设项目 招标工作前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并取得本市项目代码,应 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 第五条【登记备案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写完整并
3、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 请表;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 “多 规 合一 ”协同平台初 审意见等; (三)项目立项文件,具体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设计划等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 ,并为项目赋予本市项目代码。 第六条【登记备案重办、变更】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后 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重新赋码。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
4、变更,造成建设项目 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办理变更 手续。 第七条【登记备案有效期】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 有效期为 2 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 3 工计划。不具备年度施工计划办理条件且期满需要延续的, 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 1 次,期限不 超过 2 年。 第八条【年度施工计划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 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 划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请建设项目年度施工 计划的函; (三)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的有关文件,具体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等(自有用 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等(新征占 地建设项目和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自有用地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 计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及建设计划; 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主 管部门相关确认文件,并同时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意见。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或免缴证明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通 知书。 4 第九条【年度施工计划变
6、更】 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 通知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施工计划;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办理 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年度施工计划结转】 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 划通知书有效期至次年 2 月底。已经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 计划,当年未开工或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下称跨 年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 结转手续。 跨年度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每年一月底前 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要求报送结转建设项目表,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纳入结转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建设
7、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 设,对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通 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手续办理、开工建设、施工进度、 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十二条【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 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 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央在京项目的监督检查,实现事中事后有 效监管。发现项目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和年度施工计划等手 续的,告知建设单位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商请建设单 5 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对于竣工验 收时仍不办理年度施工计划的项目,暂停为其建设单位新
8、项 目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建设单位实施差别化管理,并 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和年度施工计划但不办 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和年度施工计划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施工 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协调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优先安排 中央单位在京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施工计划,加快审批进程, 并根据需要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积极开展协调服务工作,推动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准用性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 办在京建设项目、中央企业住宅项目及中央企业使用中央财 政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 6 法(京建法2004 52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