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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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P GB 500*201*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 整 合 修 订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0 年 7 月 5 日) 201*发布 2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

2、s GB 500*-201*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年*月*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 北 京 1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厂房和仓库 4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4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5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7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2

3、0 4.1 一般规定 .20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3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5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27 5 民用建筑 29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9 5.2 总平面布局 .31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2 5.4 平面布置 .33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36 6 建筑构造 42 6.1 防火墙 .42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4 6.4 楼梯间、楼梯、消防电梯等 .44 6.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6 6.6 天

4、桥、栈桥和管沟 .47 7 消防救援设施 48 7.1 消防车道 .48 7.2 消防救援场地 .49 7.3 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 .49 8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51 2 8.1 一般规定 .51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51 8.3 自动灭火系统 .52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4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54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56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1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65 10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67 10.1 一般规定

5、 .67 10.2 自然排烟 .67 10.3 机械防烟 .67 10.4 机械排烟 .69 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11.1 一般规定 .71 11.2 采 暖 .71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12 电气 74 12.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4 12.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74 12.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75 13 木结构建筑 77 14 城市交通隧道 81 14.1 一般规定 .81 14.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2 14.3 通风和排烟系统 .82 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 14.5 供电及其他 .83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

6、数的计算方法 84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85 附录 C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86 附录 D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 92 附录 E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94 附录 F 本规范用词说明 .95 引用标准名录 96 3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1 2 Terminology .2 3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6 3.1 Classification of fire hazards .6 3.2 Fire resistance class

7、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and fire resistance rating of its components8 3.3 Fire resistance class, number of stories, occupied area and plane arrangement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 9 3.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factory building .13 3.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storage .15 3.6

8、 Explosion prevention of factory buildings and storages17 3.7 Safe evacuation in factory buildings18 3.8 Safe evacuation in storages19 4 Class A, B, C liquid, gas tank (tank farm) and combustible stackyard 21 4.1 General requirements.21 4.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Class A, B, C liquid tank (tan

9、k farm) .21 4.3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between combustible and combustion-supporting gas tanks (tank farm).24 4.4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for LPG tank (tank farm) 26 4.5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of combustible material stackyard 28 5 Civil Building .29 5.1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10、 of civil buildings 29 5.2 General layout31 5.3 Storeys and fire compartment of civil buildings33 5.4 Plane arrangement of civil buildings .36 5.6 Safety evacuation and fire protection area.39 6 Building structure .47 6.1 Fire wall.47 6.2 Building component and conduit shaft47 6.3 Roof, blind ceilin

11、g and building gap .49 6.4 Staircase, stair and door.49 6.5 Fire door and fire roller shutter52 6.6 Crossover, trestle and pipe trench52 7 Fire rescue facilities53 7.1 Fire vehicle access .53 7.2 Area for fire fighting54 7.3 Fire elevator and helicopter apron .54 8 The places where fire extinguishin

12、g system is installed.56 8.1 General requirements.56 4 8.2 Indoor fire hydrant system.56 8.3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57 8.4 Fire alarm system and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59 9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y62 9.1 General requirements.62 9.2 Outdoor fire f

13、ighting water amount, water supply pipe and fire hydrant63 9.3 Amount of water required by indoor fire fighting and water supply piping, fire hydrant and reservoir 67 9.4 Fire water pool and fire pump room71 10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74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74 10.2 Natural smoke exhau

14、st.74 10.3 Mechanical smoke control.74 10.4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76 11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9 11.1 General requirements.79 11.2 Heating.79 11.3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79 12 Electric system82 12.1 Fire protection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82 12.2 Power line and

15、 electrical equipment82 12.3 Emergency 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84 13 Timber buildings.85 14 Ctiy traffic tunnel89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89 14.2 Fire fighting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equipment90 14.3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91 14.4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

16、m91 14.5 Power supply and the other requirements92 Appendix A Computing method for building height, storeys and evacuation distance in residential buildings 95 Appendix B Computing method for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96 Appendix C The temperature curve of test for fire resistance rating and standar

17、d determinat of 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97 Explai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9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codes.96 1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5 可燃材料堆场; 6 民用建筑; 7 城市交通隧道。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

18、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 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 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19、,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高层民用建筑 high-rise civil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 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建 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下同。) 2.0.2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民用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的附属建筑。 2.0.3 综合建筑 multiple-use bui1ding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 2.0.4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 2.0.5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 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 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6 高层厂房(仓库) high-rise workshop building or warehouse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厂房(仓库) 。 2.0.7 高架仓库 h

21、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8 物流配送建筑 goods circulating and delivering building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 者。 2.0.10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0.11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

22、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2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3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1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5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3、2.0.1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3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防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20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

24、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 2.0.21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 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22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 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23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24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

25、的间隔距离。(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B 的规定。) 2.0.25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 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6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分隔成具有一定蓄烟能力 的局部空间。 2.0.27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0m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4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

26、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

27、点的生产 乙 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 的液体雾滴 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 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 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

28、火分区内 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 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 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 5 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 不大于 20%; 3 除第 1、2 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 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

29、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 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 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30、,极易引 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乙 1闪点不小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 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 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的仓库,其火灾危险

31、性应按 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 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 3.2.1 的规定。 6 表 3.2.1 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

32、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墙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难燃烧体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

33、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75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2 各类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本规范附录 C 确定。 3.2.2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提高 1.00h: 1 甲、乙类厂房; 2 甲、乙、丙类仓库。 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 3.2.1 的规定降 低 0.50h。 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

34、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 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7 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 0.50h: 2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 ,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 火极限不限;当非

35、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 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B1 、B2 级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 级方法GB 8624-1997 的有关要求。 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 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36、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 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 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 4 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 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 ,其耐 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 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

37、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 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2)生产 类别 厂房的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甲 一级二级 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 者外,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乙 一级二级 不限 6 50004000 40003000 20001500 丙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38、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500 500 8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 符合本规范第 6.5.2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2

39、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 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 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 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

40、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 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 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墙体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 10 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内。 7 本表中“” 表示不允许。 3.

41、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半地下仓 库或仓库的地下 室、半地下室 储存物品 类别 仓库的 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每座 仓库 防火 分区 防火 分区 甲 3、4 项 1、2、5、6 项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乙 1、3、4 项 一、二级 三级 31 2000500 500250 900 300 9 2

42、、5、6 项 一、二级 三级 51 2800900 700300 1500 500 1 项 一、二级 三级 51 40001200 1000400 2800 700 150 丙 2 项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2100 1500700 48001200 1200400 4000 1000 300 丁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戊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

43、500 1000 注:1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2 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 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 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 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 3000

44、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每个防火分 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 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 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 3 层。 8 本表中“” 表示不允许。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 条 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

45、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 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 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

46、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10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 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 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

47、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 部分隔开。 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 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3.2 条和第 3.3.3 条的规定。 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 5m3。设置该中间 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 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

48、量不大于 4t/h 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 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 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 50058 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

49、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不可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3.3.15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 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 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 2 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 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 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 4.0 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 按本规范有关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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