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海市司法局服务窗口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 更登记审查(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程序办理。 四、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条件: 1、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决定、国家出资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中规定的
2、变更条件程序; 3、有经司法部名称检索核定的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全体律师推 荐,经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任命); 2、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3、合伙所的负责人须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 4、分所负责人应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 负责人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的处罚。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条件: 1、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2、符合律师事务所章程中规定的变更条件程序; 2 3、新章程符合律师事务所管
3、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条件: 1、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 2、符合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规定的变更的程序; 3、新、旧合伙协议文本及修改说明; 4、新合伙协议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登记 六、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关于更名的申请 2 份; 2、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表 2 份; 3、经合伙人会议决议 2 份(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的决定、国家出 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4、律师事务所章程 2 份; 5、律师事务
4、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6、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执业证书。 7、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 (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 份; 2、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并签名 2 份; 3、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提交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下文的 主任任命书; 4、负责人简历 2 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 本); 6、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的任 命书,以及分所所在地设区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负责人具有三年 3 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 处罚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需提交的材料录:
5、1、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 份; 2、合伙人会议决定并签名 2 份(个人律师事务所由设立人的决定、国 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新、旧章程文本及修改说明 2 份;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 本)。 (四)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 份; 2、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并签名 2 份; 3、新、旧合伙协议及修改说明 2 份;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2 本)。 七、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准备好材料向司 法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同时带上材料的原件以便经办人 在审查时核对)经办人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当场接
6、收申请材料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不合要求的当场 告知拒绝理由和材料补正内容)经办人将材料和初审意见呈报首席 代表审查和出具审查意见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经审查的材料告知 申请人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材料的方式和地址以及司法厅登记批复后 持执业许可证到市司法局备案的要求。 八、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无 十、收费标准:无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79-3960621 监督电话:07792056948 4 十二、办理机构:北海市司法局(广东路 81 号) 十三、办理地址: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 十四、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流程图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详见下面
7、附件 5 附件 1 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负责人、章程、 合伙协议变更登记审查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 申请材料不齐全 围内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并 告知向有关 单位申请 当场或 5 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补 正的全部内容 窗口承办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查意见(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 6 申请书示范文本(参见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申请 材料的部分示范文本 承办人根据首席代表的审查意见,将本局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人,由申 请人将材料报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此项工作不包括在法定时限内)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