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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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 据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审计项目质 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以下简称 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处为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经济权 益,而制定和执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与 程序。 第三条 审计处应将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 价贯穿于建设项目审计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 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对自审或委托的建设工 程项目竣工结算或跟踪审

2、计的各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章 自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四条 自审项目的 质量控制包括对资料送审、任务分配、 现场核查、底稿编制、项目核对、审计复核、争议处理、审计定案、 出具审计决定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资料送审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人员对送审资料逐项核对、造册登记并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通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 门)完善资料,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任务分配环节的质量控制 根据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时间限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特点, 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内容无利害关系的审计 - 2 - 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及成员。 第七条 现场核查环节的

3、质量控制 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查相结合。审计组会同主管部门及建设、 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到施工现场审核工程量,核查设备、材料 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事项。 审计组成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否则核 查结果无效。 若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且影响审计结果,审计组应要求相 关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并签字盖章确认,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底稿编制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组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工作底稿,并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索引号; (二)项目名称; (三)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名称; (四)审计依据; (五)项目计量、计价结果; (六)造价核减(增)的主要原

4、因; (七)审计组与主管部门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关于工 程审计项目相关问题的洽商结果; (八)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意见; (九)附件。 第九条 项目核对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人员均应在场,审计组成员不得单 独与施工单位人员进行项目核对; (二)审计组成员应在审计处进行项目核对。如有特殊原因, - 3 - 需变更核对场所时,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同意; (三)项目核对结果必须当场纪录,必要时参与项目核对的各 方对核对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争议处理环节的质量控制 若甲乙双方存在分歧,由审计组列出问题清单,与相关单位 就争议问

5、题进行洽商。若洽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可采用以下两 种处理办法: (一)审计组对争议问题判断依据充分的,审计组可提出处理 建议并报审计处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审计组对争议问题判断依据不足的,审计组报经审计处 处长同意后,可由审计组、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等共同形成书面 材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处理办法,并根据答复意见 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审计复核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复核采取内部复核与外部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复核人员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核实审计结果并签字确认。内部复核实行审 计人员互审、审计处处长审核的分级复核制;外部复核由社会中 介机构负责实施并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定案环节的质量控

6、制 审计组出具工程价款核对稿并送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收 到核对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 见的, 视为无异议。 对于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工程价款的书面意见,审计组根据法 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调价的判断,并向审计处处长 汇报;重要的价款调整事项必须经审计处处务会议讨论或上报主 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工程价款经核对无误后,相关单位在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 4 - 第十三条 出具审计决定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组根据定案表作出审计决定,确定项目工程价款并对工 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报审计处处长签 发后发送相关单位。 第三章 委托审计项目质量

7、控制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委托程序、招标文 件编制、 评标定标、合同签订、费用支付、过程控制、跟踪协调、 质量审核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委托程序、招 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 费用支付环节按照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过程控制环节的质量控制 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现场核查、 项目核对、争议问题处理等环节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第 十条规定办理。审计处指派专职审计人员作为联系人,对上述环 节进行跟踪监控。 中介机构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接触。因工作原因确需与施工 单位见面的,应有审计处、主管部门等单位共

8、同在场监督,必要 时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中介机构在承办委托审计项目期间,分阶段向审计处汇报审 计进展情况,并及时听取审计处意见。 第十七条 跟踪协调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联系人负责与中介机构进行业务联络,协调解决审计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联系人关注委托审计实施的全过程,了解工作 进展。及时向审计处处长汇报审计情况,向中介机构反馈相关意 见,并 负责将委托审计项目的工作底稿、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 - 5 - 证据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收集存档。 第十八条 质量审核环节的质量控制 审计处对委托审计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三)

9、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恰当; (四)重要问题是否进行了完整的披露; (五)审计结论是否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六)是否对工程管理、造价控制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七)是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成本 效益、工程管理情况作出准确的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四章 工程审计质量责任界定 第十九条 自审项目的质量责任界定 (一)审计组组员承担的责任 1.对审计取证的真实性负责; 2.对发现问题上报的及时性负责; 3.对编制工作底稿的规范性负责; 4.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5.对复核项目的准确性负责。 (二)审计组组长承担的责任 1.对所选审计方法的适当性负

10、责; 2.对确定审计重点的准确性负责; 3.对审计实施计划的合理性负责; 4.对审计实施过程的规范性负责; 5.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 6 - 6.对复核项目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责任界定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 1.对编制审计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2.对评估审计风险的适当性负责; 3.对确定审计重点的准确性负责; 4.对编制工作底稿的规范性负责; 5.对审计实施过程的缜密性负责; 6.对审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 7.对审计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二)审计处承担的责任 1.对委托审计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对委托审计沟通协调的及时性负责; 3.对委托审计过程控制的完整性负责; 4.对督促主管部门整改落实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未尽事 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审计项 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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